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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3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曉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曉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曉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3年6月4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之罪則係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於115年1月16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其親簽並按捺指印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87頁),則聲請人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以114年度聲字第4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定、判決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然依上開說明,仍得與如附表編號4至10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而本院就附表所示之10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界限外,亦不得重於曾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宣告刑之總和。爰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加重效益,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受刑人於上開定刑聲請書表示請從輕定刑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於不逾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末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另宣告併科罰金之刑,然參諸本件聲請意旨,係僅就附表所列各罪宣告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是就該罪宣告併科罰金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依原判決併予執行,不發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且亦非屬本件聲請範圍,自不在定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謹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士祐附表:受刑人林曉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4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25日至112年6月6日 112年7月18日 112年7月19日 112年7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331、12636、13192號、113年度偵字第39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878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878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11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90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6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65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95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30日 113年7月31日 113年7月31日 114年6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90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993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993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95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4日 114年2月13日 114年2月13日 114年7月22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29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00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00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77號 編號1至3,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4年度聲字第4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編號 5 6 7 8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20日 112年7月20日 112年7月21日 112年7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11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11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11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11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95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95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95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95號 判決日期 114年6月12日 114年6月12日 114年6月12日 114年6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95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95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95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95號 判決日期 114年7月22日 114年7月22日 114年7月22日 114年7月22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7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7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7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77號編號 9 10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22日 112年7月17日至112年7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11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11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95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113號 判決日期 114年6月12日 114年11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95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113號 判決日期 114年7月22日 114年12月17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7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57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