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02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誌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字第4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誌銘所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誌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3、4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惟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亦已不得易科罰金。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8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此有上開各判決書及裁定書與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是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逾1年8月。
五、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考量附表所示各次犯罪時間之差距,犯罪所侵害之法益及各罪之法律目的與受刑人違反義務之嚴重性,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法律目的之內部限制,兼衡受刑人在監接受教化所需之時間及所定執行刑之刑期應如何始足為受刑人與一般人之警惕,而於社會安全之防衛無礙,暨受刑人表示「請從輕定刑」及「沒有意見」之意見等情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珍附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15日 112年6月7日 112年8月4日 112年12月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1065號、第1066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1065號、第1066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1359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52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95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95號 113年度易字第417號 113年度易字第872號 判 決日期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1月30日 113年6月14日 113年9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95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95號 113年度易字第417號 113年度易字第872號 確 定日期 112年12月29日 112年12月29日 113年7月16日 11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