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李俊昌聲 請 人 蘇世芳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288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准予發還李俊昌。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准予發還蘇世芳。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李俊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

李俊昌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7877、8790、8973號、114年度選偵字第17號提起公訴,而偵查中遭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聲請人李俊昌所有之手機1支,已隨案移送至本院,並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88號判決不予宣告沒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規定,聲請准予將之發還聲請人李俊昌。

㈡聲請人蘇世芳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蘇世芳經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選偵字第17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該案偵查中遭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聲請人蘇世芳所有之手機1支,已隨案移送至本院。本院聲請人蘇世芳嗣經檢察官以上開案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88號判決不予宣告沒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規定,聲請准予將之發還聲請人蘇世芳。

二、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項規定:「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中或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所定期間內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同條第2項規定:「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同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規定:「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蘇世芳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7877、8790、8973號、114年度選偵字第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又檢察官在該案中,就被告楊富程、國恕強、李俊昌、賴珠煌、王瓈娟、吳紫茵、莊美玲、何博倫、林正祿、江秋田所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等罪部分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88號為有罪判決,就被告何博倫部分尚未確定,其餘被告部分,因檢察官及渠等被告均未提起上訴而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及本院115年2月5日嘉院弘刑愛114訴288字第1150002277號函稿在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1所示之物,係聲請人李俊昌所有,於本案偵查中

亦經司法警察予以扣押等情,有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88號判決、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本院扣押物品清單(114保管檢字第1035號)在卷可參。本院審酌聲請人李俊昌所犯本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就被告李俊昌部分,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88號為有罪判決確定,有上開函稿在卷可佐,是該扣押物再被作為證據進行調查或宣告沒收之可能性甚低,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亦非屬違禁物,本院也未以前揭判決將之宣告沒收,故認無繼續扣押留存之必要,是聲請人李俊昌向本院聲請發還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係聲請人蘇世芳所有,於本案偵

查中經司法警察予以扣押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本院扣押物品清單(114保管檢字第1036號)在卷可參。本院審酌聲請人蘇世芳已受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亦非屬違禁物,本院復未以上述判決將之宣告沒收,故認也無繼續扣押留存之必要,是聲請人蘇世芳向本院聲請發還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亦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昱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辰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Iphone 14手機 (含SIM卡1張) 1支 ⒈聲請人李俊昌所有。 ⒉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⒊保管字號:114年度保管檢字第1035號。 2 Iphone 16手機 (含SIM卡1張) 1支 ⒈聲請人蘇世芳所有。 ⒉IMEI:000000000000000。 ⒊保管字號:114年度保管檢字第1036號。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