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60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世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執緝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世祥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世祥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而均確定。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各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上開之罪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頁),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其聲請適法,應予准許。又本院前以書面詢問受刑人,使其就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受刑人並未回覆,但其有於上開定刑聲請書上請求從輕量刑等情,有前揭定刑聲請書及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55頁)。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時,應以各罪宣告
之刑為基礎,且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即附表所示各罪刑之總和有期徒刑8年3月。
㈢爰依前揭說明,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在上開外部性界
限範圍內,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及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時間之間隔,再參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行為態樣、手段,併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增,及受刑人社會復歸之可能性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昱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辰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1月12日 113年10月23日 113年12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50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842、15088、19484號、114年度偵字第4939、935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842、15088、19484號、114年度偵字第4939、935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中原簡字第19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67、1945、2175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67、1945、2175號 判決日期 114年6月25日 114年8月5日 114年8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中原簡字第19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67、1945、2175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67、1945、2175號 確定日期 114年8月15日 114年9月8日 114年9月8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1月7日 113年10月23日 113年11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842、15088、19484號、114年度偵字第4939、935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842、15088、19484號、114年度偵字第4939、935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842、15088、19484號、114年度偵字第4939、935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67、1945、2175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67、1945、2175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67、1945、2175號 判決日期 114年8月5日 114年8月5日 114年8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67、1945、2175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67、1945、2175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67、1945、2175號 確定日期 114年9月8日 114年9月8日 114年9月8日
編 號 7 8 (此欄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1月6日 113年11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842、15088、19484號、114年度偵字第4939、9352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73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67、1945、2175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127號 判決日期 114年8月5日 114年10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67、1945、2175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127號 確定日期 114年9月8日 11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