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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彭偉耘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偉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以書狀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2年度醫訴字第1號(下稱本案)之審判筆錄記載內容與錄音有諸多不符事實之處,為本案更一審訴訟需求,聲請交付本案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法院對於聲請許可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聲請人即被告彭偉耘因違反醫師法案件向本院聲請交付本案之法院法庭錄音光碟,惟其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敘明其聲請之標的,究為本案何次準備期日或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本院尚無從就個案具體審酌裁定許可與否。又本案更一審訴訟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醫上更一字第19號刑事案件,亦已於民國115年1月20日判決,則本案是否仍有聲請人所述之訴訟上需求,要非無疑。而難認聲請人已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其聲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載明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等具體理由之書狀,並檢附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此部分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法 官 柯權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