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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彭偉耘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本院112年度醫訴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偉耘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2年度醫訴字第1號案件,於民國113年2月1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再為轉拷,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彭偉耘為本院112年度醫訴字第1號案件之被告,為查明該案民國113年2月1日審判程序中被告供述內容是否與筆錄相符,以供聲請人於上訴審使用,以保障聲請人之訴訟權益及確保攻防過程完整呈現,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規定明確。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醫訴字第1號案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上開案件尚未判決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其聲請交付本院113年2月1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係於法定期限內為之。又聲請人陳稱:本案已由被告上訴至最高法院,為準備上訴、更審程序,需使用上開法庭錄音內容為佐證等語,而已敘明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之具體理由,且本件核無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第3項所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法 官 柯權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