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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6號聲 請 人 王郁婕被 告 郭輝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加重詐欺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468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壹台,應予發還王郁婕。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輝得案件,經扣押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1台,屬聲請人即被告之妻王郁婕所有,並無扣押之必要,聲請准予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於民國114年9月21日15時40分許,在○

○縣○○市○○路○段0○0號之統一超商○○門市前,為警扣押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1台,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㈡上開車輛為聲請人所有,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全戶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憑,經本院於114年12月31日判決不予宣告沒收,且未據檢察官提起上訴,是無留存之必要,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發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陳劭宇法 官 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