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8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有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有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理 由

一、聲請及更正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有德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583號裁判意旨)。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屬罪質、案情相類似之詐欺犯罪,且犯罪時間均屬參加同一詐欺集團期間;又考量各該犯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整體非難評價,被告書面陳述懇請從輕量刑等情,並審酌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玫熹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①有期徒刑1年5月(1次) ②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③有期徒刑1年6月(1次) ④有期徒刑1年4月(1次) 應執行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11日 110年7月19日 至 110年7月29日 110年4月12日 至 110年4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446、32951、338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30、2131、50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213、111年度偵緝字第210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11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174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136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5日 112年3月21日 113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980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994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136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22日 112年8月16日 113年7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38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89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713號 編號2、3曾定應執行刑3年2月

編 號 4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②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③有期徒刑1年4月(3次) ④有期徒刑1年5月(1次) ⑤有期徒刑2年1月(1次) ⑥有期徒刑2年3月(1次)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15日 至 110年7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 第1210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322、360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19號 判決日期 114年9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322、360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1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11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02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