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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86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瑞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4081號、115年度罰執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瑞延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參年;所處如附表二所示之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瑞延因犯附表一、二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及併科罰金部分,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另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要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蔡瑞延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經附表一、二所示法院以附表一、二所示判決各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有期徒刑部分,附表一編號1至3、6、11所示等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1年、10月;罰金部分,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等罪經定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惟檢察官既聲請就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於附表一編號1至3、6、11、附表二編號1至3等罪判決確定後,有因增加經附表一、二所示其餘各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則之前各罪曾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符合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本院自可不受上開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而就附表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有期徒刑、罰金刑分別不得重於附表一編號1至3、6、11、附表二編號1至3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1年、10月、併科罰金4萬元及附表一、二所示其餘各罪之宣告刑、併科罰金之總和,且附表一有期徒刑部分不得逾30年。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11、14所示等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編號1、2所示等罪係處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其餘各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雖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4款之情形,然檢察官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書1 份在卷可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責、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分別定附表一、二之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11、14等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附表一所示其餘等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之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0條第2項、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附表一: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①有期徒刑6月(3次) ②有期徒刑5月(10次) ③有期徒刑4月(7次)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27日 ①112年3月2日(2次)、112年3月1日 ②113年3月1日(5次)、112年3月3日、6日、112年3月3日(2次)、113年3月2日(2次) ③112年3月6日(6次)、112年3月3日 112年4月1日至112年4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76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63號等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58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地院 嘉義地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8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4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64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8日 113年4月29日 113年7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花蓮地院 嘉義地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8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4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6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24日 113年6月5日 113年8月23日 備 註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04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56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034號(羈押折抵156日) ①南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023號 ②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傷害、毀損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8月 ①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②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③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2次)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12日至112年4月27日 112年8月23日 ①113年3月13日 ②113年3月13日 ③113年3月13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103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77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宜蘭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20號 113年度訴字第478號 113年度訴字第525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9日 113年9月9日 113年11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宜蘭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20號 113年度訴字第478號 113年度訴字第52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5日 113年10月25日 113年12月11日 備 註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252號(羈押折抵同編號3) 宜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01號(羈押折抵同編號3) ①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55號(羈押折抵同編號3) 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13日至111年6月24日 112年9月1日 112年9月7日至112年9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38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17號 臺南地檢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彰化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70號 114年度訴字第1887號(定刑聲請書誤載為114年度訴字第2168號) 114年度訴字第3148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26日 114年12月30日 115年1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彰化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70號 114年度訴字第1887號(定刑聲請書誤載為114年度訴字第2168號) 114年度訴字第314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4月30日 115年2月24日 115年3月4日 備 註 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129號(羈押折抵同編號3)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618號(羈押折抵同編號3) 臺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932號(羈押折抵同編號3)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傷害、私行拘禁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①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②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①有期徒刑3年2月 ②有期徒刑2年2月 ③有期徒刑1年9月(2次) ④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28日至112年8月31日 ①112年3月7日 ②112年3月7日 ①112年6月14日 ②112年6月14日 ③112年6月14日、112年6月12日至112年6月14日 ④112年6月14日、112年6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88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等 臺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284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381號 114年度訴字第1285號 114年度訴字第1447號 判決日期 115年2月23日 115年2月25日 115年2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381號 114年度訴字第1285號 114年度訴字第144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5年3月24日 115年4月1日 115年4月15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1446號(羈押折抵同編號3) ①臺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5011號(羈押折抵同編號3) ②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臺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497號(羈押折抵同編號3)

編 號 13 14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4月 ②有期徒刑1年2月 ①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②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③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2次) 犯 罪 日 期 ①112年8月17日 ②112年8月31日 ①112年3月2日 ②112年3月3日 ③112年3月6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5796號等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80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27號 115年度金訴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15年5月6日 115年6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27號 115年度金訴字第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5年8月3日 115年8月4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3962號(羈押折抵同編號3)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081號附表二: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併科罰金1萬元 ①併科罰金8,000元(3次) ②併科罰金6,000元(10次) ③併科罰金5,000元 ④併科罰金3,000元(6次) 併科罰金3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27日 ①112年3月2日(2次)、112年3月1日 ②113年3月1日(5次)、112年3月3日、6日、112年3月3日(2次)、113年3月2日(2次) ③112年3月6日 ④112年3月6日(5次)、112年3月3日 112年4月1日至112年4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76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63號等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58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地院 嘉義地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8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4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64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8日 113年4月29日 113年7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花蓮地院 嘉義地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8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4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6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24日 113年6月5日 113年8月23日 備 註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04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521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034號 ①南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023號 ②編號1至3應執行併科罰金4萬元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①併科罰金1萬元 ②併科罰金1萬元 ①併科罰金2萬元(2次) ②併科罰金1萬元(2次) 犯 罪 日 期 ①112年8月17日 ②112年8月31日 ①112年3月2日、112年3月6日 ②112年3月3日、112年3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5796號等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80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27號 115年度金訴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15年5月6日 115年6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27號 115年度金訴字第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5年8月3日 115年8月4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罰執字第849號 嘉義地檢115年度罰執字第208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