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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93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洪霈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4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霈芬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洪霈芬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霈芬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且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均係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13年11月1日)之前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均係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113年11月1日)之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各均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規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1款之情形,然檢察官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是聲請人就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罪責、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及受刑人對定刑表示之意見(本院卷第53頁)等情狀,就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如附表二應執行刑之部分,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尚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附表一: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9月19日 113年6月14日 113年6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520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410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410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17號 115年度金簡字第179號 115年度金簡字第179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1月1日 115年5月29日 115年5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17號 115年度金簡字第179號 115年度金簡字第179號 確定 日期 113年11月1日 115年8月20日(撤回上訴) 115年8月20日(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5900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417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4176號 (編號2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3年6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410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5年度金簡字第179號 判決 日期 115年5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5年度金簡字第179號 確定 日期 115年8月20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4176號 (編號2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附表二: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犯罪日期 112年9月19日 113年6月14日 113年6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520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410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410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17號 115年度金簡字第179號 115年度金簡字第179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1月1日 115年5月29日 115年5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17號 115年度金簡字第179號 115年度金簡字第179號 確定 日期 113年11月1日 115年8月20日(撤回上訴) 115年8月20日(撤回上訴)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5900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罰執字第22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罰執字第222號 (編號2至4曾定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犯罪日期 113年6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410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5年度金簡字第179號 判決 日期 115年5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5年度金簡字第179號 確定 日期 115年8月20日 (撤回上訴)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罰執字第222號 (編號2至4曾定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