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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12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振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3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振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振瑋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再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數罪宣告之刑,雖曾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再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而均確定,且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其聲請適法,應予准許。又本院詢問受刑人,使其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表示意見,受刑人並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3頁)。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時,應以各罪宣告

之刑為基礎,且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年4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及編號4所示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

㈢爰依前揭說明,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在上開外部性及

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及侵害法益之種類、犯罪時間之間隔;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堪認本院前已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先為評價等節,再參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行為態樣、手段,併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增,及受刑人社會復歸之可能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昱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幫助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10月25日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4年3月4日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4年2月26日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3年6月7日至113年6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3號、114年度毒偵字第568號 (聲請書漏載114年度毒偵字第568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3號、114年度毒偵字第568號 (聲請書漏載114年度毒偵字第568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406、1179號(聲請書漏載114年度毒偵字第1179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396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690號 114年度易字第690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312號 115年度訴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14年10月3日 114年10月3日 114年12月4日 115年7月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690號 114年度易字第690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312號 115年度訴字第1號 確定日期 114年11月5日 114年11月5日 114年12月30日 115年8月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