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15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正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3729號、115年度執更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陳正煌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一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
二、陳正煌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二所載之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煌因竊盜、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附表一】、第6款【附表二】,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再按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
2 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若係符合刑法第50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形者,檢察官即不得逕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依據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之;反之,受刑人若未為請求,則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四、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
六、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4、16至22所示之罪,屬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不得與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其他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惟受刑人業已向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該受刑人刑事聲請書面1紙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頁),故本院依法得為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先予說明。
㈡經判處有期徒刑之案件,其中附表一編號1部分,經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以115年度簡字第70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其餘案件,分別經各法院判決確定,詳如附表一編號2至23所示,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有期徒刑部分,自不得逾有期徒刑15年10月(計算式:7+12+8+7+5+4+3+4+6+3+6+6+5+4+3+8+7+7+7+8+9+12+24+5+4+12+4=合計190(月)〈即15年10月〉)之範圍;經判處拘役之案件,分別經各法院判決確定,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至3及9至10曾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614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應受「不得逾120 日」之拘束,否則即屬違法。
㈢本案受刑人已於定刑聲請書中表示意見,本院復發函詢問被
告就定應執行刑有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91-193頁),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並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具體審酌其犯罪之性質、各罪彼此間關聯性、各次犯行時間、空間之間隔、所侵害法益及犯罪態樣是否具有專屬性或同一性,而依其犯罪情節、模式,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犯罪傾向,依據個案之情節,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其不法與罪責程度、日後復歸社會更生可能性等一切情狀,綜合衡量被告之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分別就有期徒刑及拘役,依法合併定本件應執行刑。
㈣綜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
之有期徒刑及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分別裁定如主文一、二所示之應執行刑,並就拘役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㈤至被告所犯各罪,雖部分已經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之案件
,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上開判決中關於沒收、追徵及罰金等部分,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應另行為之,併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6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正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奕慈【附表一】受刑人陳正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有期徒刑】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3月 ②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3次)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①114.6.19 ②114.6.2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114.6.21(3次) 114.6.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30065號等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15565號等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1591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 案 號 115年度簡字第707號 114年度易字第580號 115年度審易字第52號 判決日期 115年2月12日 115年2月24日 115年3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 案 號 115年度簡字第707號 114年度易字第580號 115年度審易字第5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年3月26日 115年3月25日 115年4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4.7.24 114.7.24 114.7.24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屏東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10984號等 屏東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10984號等 屏東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1098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案 號 115年度上易字第32號 115年度上易字第32號 115年度上易字第32號 判決日期 115年3月10日 115年3月10日 115年3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案 號 115年度上易字第32號 115年度上易字第32號 115年度上易字第3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年3月10日 115年3月10日 115年3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4.8.11 114.8.11 114.8.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屏東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10927號等 屏東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10927號等 屏東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1092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判決日期 115年2月6日 115年2月6日 115年2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年3月4日 115年3月4日 115年3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加重竊盜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4.8.13 114.8.15 114.8.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屏東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10927號等 屏東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10927號等 屏東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1092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判決日期 115年2月6日 115年2月6日 115年2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年3月4日 115年3月4日 115年3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竊盜 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之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4.7.19 114.8.11 114.8.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屏東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10927號等 屏東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10927號等 屏東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1092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判決日期 115年2月6日 115年2月6日 115年2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年3月4日 115年3月4日 115年3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4.8.15 114.8.17 114.8.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屏東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10927號等 屏東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10927號等 屏東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1092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判決日期 115年2月6日 115年2月6日 115年2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年3月4日 115年3月4日 115年3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竊盜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14.7.24 114.8.11 114.8.13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屏東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10927號等 屏東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10927號等 屏東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1092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115年度上易字第145號 115年度上易字第145號 判決日期 115年2月6日 115年5月28日 115年5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115年度上易字第145號 115年度上易字第14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年3月4日 115年5月28日 115年5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編 號 22 23 罪 名 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之物 竊盜、竊盜未遂、加重竊盜、詐欺取財、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①有期徒刑6月(4次) ②有期徒刑5月(1次) ③有期徒刑4月(1次) ④有期徒刑3月(4次) ⑤有期徒刑2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4.7.19 ①114.8.2、114.8.5、114.8.6、114.8.6 ②114.8.6 ③114.8.5 ④114.8.5、114.8.6、114.8.6、114.8.7 ⑤114.8.5、114.8.6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屏東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10927號等 臺灣嘉義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1030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雄高分院 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 案 號 115年度上易字第145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481號 判決日期 115年5月28日 115年6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雄高分院 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 案 號 115年度上易字第145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48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年5月28日 115年7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 註【附表二】受刑人陳正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拘役】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0日(2次) 拘役50日(2次) 應執行有拘役8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14.5.31(2次) 114.5.21(2次) 114.6.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10264號等 臺南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25539號 橋頭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1577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360號 114年度易字第1763號 114年度簡字第3040號 判決日期 114年11月24日 114年10月8日 114年12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360號 114年度易字第1763號 114年度簡字第304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12月30日 115年3月9日 115年1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未遂 竊盜未遂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50日 拘役70日 犯 罪 日 期 114.7.9 114.8.13 114.8.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屏東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10927號等 屏東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10927號等 屏東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1092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判決日期 115年2月6日 115年2月6日 115年2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年3月4日 115年3月4日 115年3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竊盜未遂、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宣 告 刑 拘役70日 拘役70日 ①拘役20日 (2次) ②拘役10日 ③拘役15日 ④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14.8.17 114.8.11 ①114.7.31 (2次) ②114.7.31 ③114.7.31 ④114.7.3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屏東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10927號等 屏東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10927號等 嘉義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139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115年度朴簡字第92號 判決日期 115年2月6日 115年2月6日 115年4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114年度易字第1253號 115年度朴簡字第9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年3月4日 115年3月4日 115年6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編 號 10 罪 名 竊盜、詐欺、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宣 告 刑 ①拘役15日 ②拘役10日 ③拘役30日 ④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①114.8.5 ②114.8.5 ③114.8.5 ④114.8.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132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5年度朴簡字第93號 判決日期 115年4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5年度朴簡字第9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年6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