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緝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進幣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319號、103年度偵字第81號、第4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進幣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林進幣業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被告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余珈瑢法 官 蔡尚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戴睦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