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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4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49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宜德指定辯護人 賴一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377、11963號、115年度偵字第32、13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宜德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又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6年、2年6月。又犯非法持有空氣槍罪,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非法持有模擬槍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1之空氣槍1枝、附表三編號19之模擬槍1枝、

20、20-1之槍匣2個、如附表二編號4、6至11、14至16、19、20、附表三編號2、3、8至15、18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3、5、12所示之物、附表三編號1、1-1、4至7、16、22、23所示之物,連同包裝,均沒收銷燬。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9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一、林宜德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經行政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自第二級毒品改列為第一級毒品),不得製造、販賣,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林宜德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之犯意,以Iphone12 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之通訊軟體LINE,與附表一所示之人聯繫交易毒品事宜,再由林宜德於附表一所示之各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販賣附表一所示之毒品予附表一所示之人,並以附表一所示方式收取價金。

(二)於114年1月間起至114年8月8日前某日止,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之犯意,在嘉義縣民雄鄉某汽車旅館、嘉義縣○○鄉○○村○○○000號住所內,以特定比例,將丙二醇、丙三醇(即甘油)摻入含有依托咪酯成分之菸油加熱溶解後並添加香精,再以針筒將混合菸油注入空菸彈殼內,以此方式製造含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嗣經警於114年8月8日晚間6時23分許前往其上開住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三)於114年9月12日起至114年9月14日止,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之犯意,在嘉義縣○○鄉○○村○○○000號住所內,將丙二醇、丙三醇摻入含有依托咪酯成分之菸油加熱溶解後並添加香精,再以針筒將混合菸油注入空菸彈殼內,以此方式製造含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嗣經警於114年9月15日上午7時4分許前往其上開住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二、林宜德明知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竟基於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空氣槍之犯意,於114年5月間某日,在網路上向真實姓名不詳之人,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購得以外接高壓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可發射金屬彈丸而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下稱本案空氣槍),並藏放在其嘉義縣○○鄉○○村○○○000號住處。嗣經警於114年8月8日晚間6時23分許前往其上開住所執行搜索,扣得本案空氣槍1枝(附表二編號21)。

三、林宜德明知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未經許可持有公告查禁模擬槍之犯意,於114年7月4日,在蝦皮購物網站,以2,088元之價格,向蝦皮賣家「臭屁姐精品【優選店鋪】」下標購買模擬槍1枝(含槍匣2個)。嗣於7月4日後某日,在嘉義縣○○鄉○○村○○○000號OK超商民雄山中店,收取該賣家寄送之前述模擬槍,並自斯時起持有之。嗣經警於114年9月15日上午7時4分許前往其上開住所執行搜索,扣得模擬槍1枝、槍匣2個(附表三編號19、20、20-1)。理 由

一、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參考司法院107年3月28日「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作。

(二)證據能力部分因本院以下所引之證據,當事人均未爭執,依上開原則,不予說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宜德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警00號卷第1-20頁、警74號卷第1-10頁、警84號卷第2-10頁、他卷第51-53頁、偵77號卷第13-14頁、偵32號卷第13-27、167-169頁、本院卷第66、174、179頁),並有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00號卷第24-32頁、警74號卷第15-23頁)、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警00號卷第37-48頁、警74號卷第25-34頁)、槍枝性能檢測報告表(警00號卷第57-67頁)、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4年8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50811024S號函所附資料(警34號卷第35-45頁)、如附表一、二、三證據欄所載之證據、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

是依上揭補強證據已足認被告於本院所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依托咪酯經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為第二級毒品,嗣行政院再於115年6月25日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改列為第一級毒品,然此變更屬事實變更並非刑罰法律有所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適用法律。被告為本案犯行時,上開毒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先予敘明。

(二)核被告如犯罪事實一、(一)6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販賣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如犯罪事實一、(二)、(三)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如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空氣槍罪。如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之非法持有模擬槍罪。被告所犯上開10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各次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

(四)被告於警詢時表示犯罪事實一、(三)之依托咪酯菸油來源係綽號「十二」之程祈証。經本院函詢竹崎分局,確實有因被告供述而查獲毒品來源程祈証,有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115年4月15日函及所附刑事案件報告書附卷可查(本院卷第43、45-49頁)。故就犯罪事實一、(三)部分,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爰再遞減輕其刑。

(五)被告自114年5月間某日至同年8月8日為警查獲時止,持有本案空氣槍期間尚非甚長,且除本案之外,並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有使用本案空氣槍犯罪之意圖或實際持用本案空氣槍為任何不法行為,對社會治安之危險性較低,與一般擁槍自重之暴徒尚屬有別,本院認被告之犯罪情節尚稱輕微,爰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6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六)辯護人雖為被告利益主張,販賣、製造第二級毒品及非法持有空氣槍部分,均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語。然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共10款)為科刑重輕之標準,兩條適用上固有區別,惟所謂「犯罪之情狀」與「一切情形」,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判例所稱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以為判斷。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惟其程度應達於確可憫恕,始可予以酌減(最高法院70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係出於自主決定、主動為本件販賣毒品、製造毒品、非法持有空氣槍犯行,行為時亦未遭其他刺激,並無其他特殊之原因、環境,使其犯罪有顯可憫恕之事由。就販賣毒品部分,業已流入市面。製造毒品部分,如流入市面,對社會治安實有相當程度之影響,潛在性風險甚高。本件就販賣、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經依偵審自白減輕,及犯罪事實一、(三)併依供出來源減輕後之最輕處斷刑,分別為有期徒刑5年、1年8月。而非法持有空氣槍部分,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6項規定減輕後之最輕法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

本院認無情輕法重之虞,依其情狀,在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而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適用。

(七)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竟為圖不法利益,販賣毒品與他人,且於毒品戕害施用者身心甚鉅之情況下,仍販賣第二級毒品與施毒者,對於國民健康及社會秩序之危害非輕,足以使施用者導致生理及心理毒害,形成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被告不僅被動自他人處取得毒品後賣出,進而自行製造毒品,其法治觀念已有嚴重偏差。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販賣毒品之對象為3人,實際售出之毒品數量較諸販毒集團亦屬零星小額,對社會造成之不良影響亦無法與之比擬之犯罪情節及對法益之侵害程度。被告非法持有空氣槍及模擬槍,然並未持以犯罪,且持有時間非長。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在工作為鐵工及其生活、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53-154、18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考量被告6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質相同,非難重複性高。被告所犯製造毒品與販賣毒品之侵害法益型態不同,就製造毒品部分,應另予評價。2次製造毒品之罪質相同,非難重複性高。另就非法持有空氣槍部分,與其餘各罪之罪質相異,且無關聯性。就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1之本案空氣槍1枝、附表三編號19之模擬槍1枝、20、20-1之槍匣2個,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3、5、12所示之物、附表三編號

1、1-1、4至7、16、22、23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連同無法析離之包裝,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6至11、14至16、19、20、附表三編號2、3、8至15、18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製造及販賣毒品所使用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沒收。

(四)被告各次販賣毒品所得29,000元(1500+1500+1500+1500+1000+22000),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何啓榮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孟君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砲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購毒者 時間/地點 毒品種類/數量 金額/交付價金方式 證據 所處之刑 1 吳元益 114年5月3日晚間6時51分許,在嘉義縣○○鄉○○村○○○000號1樓OK便利商店前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1500元 於114年5月3日晚間6時32分許,以自動櫃員機無摺存款至林宜德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帳戶)。 證人吳元益於警詢、偵查之證述、扣案手機數位鑑識報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帳戶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監視器影像截圖、交易地點GOOGLE街景圖(警84號卷第16-22、109-110頁、他卷第79-83、87、239-250、299-307頁、偵32號卷第65、70、75頁)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2月。 2 吳元益 114年6月13日晚間7時許,在嘉義縣○○村○○○000號林宜德住處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1500元 114年6月15日晚間8時39分許,以自動櫃員機無摺存款至A帳戶。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2月。 3 吳元益 114年7月29日晚間6許,在嘉義縣○○村○○○000號林宜德住處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1500元 於114年7月29日下午5時12分許,以自動櫃員機無摺存款至A帳戶。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2月。 4 張俊明、暱稱「阿鐿」之男子 114年7月2日凌晨1、2時許,在嘉義縣○○鄉○○村○○○000號1樓OK便利商店前 依托咪酯菸彈2顆 3000元 「阿鐿」當場交付1500元給林宜德,張俊明先積欠1500元,日後再以現金清償。 證人張俊明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扣案手機數位鑑識報告(警84號卷第25-31、69-73頁、他卷第213-217頁、偵32號卷第97-98頁)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3月。 5 張俊明、暱稱「阿鐿」之男子 114年7月5日凌晨0時4分許,在嘉義縣○○鄉○○村○○○000號1樓OK便利商店前 依托咪酯菸油1罐 3000元 「阿鐿」當場交付1000元給林宜德,尚積欠500元,張俊明先積欠1500元,日後再以現金清償。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3月。 6 簡宇賞 114年8月2日晚間10時許,在嘉義縣○○鎮○○里○○○0○00號2樓林宜德出租套房 依托咪酯菸油5瓶 22000元 於114年8月2日晚間6時29分許,轉帳至A帳戶。 證人簡宇賞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扣案手機數位鑑識報告、帳戶交易明細、交易地點GOOGLE街景圖(警84號卷第34-37、81-83、140頁、他卷第369-373頁、偵32號卷第75頁)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附表二: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證據 1 依托咪酯菸彈 4顆 總毛重29.38公克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8日成分鑑定報告書(偵77號卷第124-126頁) 2 毒品粉末(殘渣) 4包 殘渣袋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3 使用過依托咪酯菸彈(含殘渣) 4顆 總毛重24.65公克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4 空菸彈頭 3顆 未送驗 5 丙二醇、丙三醇(甘油 ) 10瓶 實驗室編號5819D024: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實驗室編號5819D025: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其餘無檢出毒品成分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8日成分鑑定報告書(偵77號卷第124-126頁) 6 針油瓶(空瓶) 1批 未送驗 7 漏斗 1個 8 燒杯 2個 9 攪拌器 1支 10 磅秤 4台 11 酒精燈 1個 12 香精(空瓶) 3瓶 殘渣瓶(取1瓶檢驗)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8日成分鑑定報告書(偵77號卷第124-126頁) 13 依托咪酯菸彈主機 2台 未送驗 14 依托咪酯菸油注射針筒 1支 15 依托咪酯彈頭塑膠軟塞 1批 16 分裝瓶 1批 17 安非他命 1包 驗餘淨重0.1565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8日成分鑑定報告書(偵77號卷第124-126頁) 18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未送驗 19 夾鏈袋 1批 20 iPhone 12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21 空氣槍 1枝 鑑定結果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0月14日刑理字第1146113032號鑑定書(偵77號卷第37-43頁)附表三: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證據 1 依托咪酯菸油 1罐 驗前淨重9.64公克,驗餘淨重8.36公克,檢出微量美托咪酯、依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10日刑理字第1146147396號鑑定書(偵63號卷第31-33頁) 1-1 依托咪酯菸油 1罐 檢出美托咪酯、依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成分。 2 丙二醇 1罐 3 甘油 1罐 4 電子菸菸彈 1顆 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0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709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63號卷第35-39頁) 5 電子菸菸彈 1顆 檢出三氟依托咪酯成分。 6 電子菸菸彈 1顆 檢出三氟依托咪酯成分。 7 電子菸菸彈 1顆 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8-10 空菸彈 3顆 11 12 依托咪酯分裝針筒 2支 13 13-1 依托咪酯使用過空瓶 2瓶 00 00-0 00-0 分裝空瓶 3瓶 15 電子磅秤 1個 16 殘渣夾鏈袋 1包 檢驗前毛重0.293公克,檢出美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0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709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63號卷第35-39頁) 16-1 安非他命 1包 驗前淨重0.223公克,驗餘淨重0.211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6-2 安非他命 1包 驗前淨重0.064公克,驗餘淨重0.054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7 17-1 水車(吸食器) 2組 18 分裝夾鏈袋 1批 19 模擬槍 1枝 嘉義縣警察局114年10月2日嘉縣警保字第1140058870號函及所附模擬槍檢視紀錄表(警34號卷第29-33頁) 20 20-1 槍匣 2個 21 老虎鉗 1支 22 不明毒品 1包 驗前淨重0.107公克,驗餘淨重0.056公克,檢出美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0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709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63號卷第35-39頁) 23 不明毒品 1包 驗前淨重0.098公克,驗餘淨重0.048公克,檢出美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成分。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