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6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孟帥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蕭涵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046號、115年度偵字第2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孟帥羈押期間自民國115年6月16日起延長2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陳孟帥經檢察官以其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提起公訴,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嫌疑重大,且於民國114年3月間即持有大量毒品,另有其他販毒紀錄,仍再為本案販毒行為,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自115年3月16日處分羈押之,有本院訊問筆錄及押票在卷可稽。
二、羈押之必要與否或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之必要,仍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准許與否,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衡非被告所得強求。查本案被告雖否認有被訴販賣第三級毒品之事實,然經證人即購毒者指證歷歷,且被告於案發時之行動電話定位即在交易地點附近,足認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嫌疑重大,又被告於114年3月間即持有大量毒品,另有其他販毒紀錄,業經被告自承在卷(本院卷第33頁),並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在考(本院卷第13、19頁),顯見被告時常接觸毒品;又本案經警方於115年1月19日查獲被告時,被告駕駛身分不詳之人提供之車輛、車內攜帶已分裝及封袋之大量毒品、現金上萬元、2支警方無法解鎖之手機(藏在車中垃圾桶內垃圾袋下方,於警方搜索時,手機鈴聲響起)、1支個人手機,依此等裝備,被告顯然具有販毒集團「小蜜蜂」之犯罪型態特徵。據上可知,被告販毒行徑未因前案經查獲而收斂,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之虞,復仍有羈押之必要,自應裁定自115年6月16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嫌疑重大,且仍有上述羈押原因及繼續羈押之必要,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之情形,則其辯護人請求具保停止羈押被告(本院卷第111頁),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盧伯璋法 官 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