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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66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元佑具 保 人 羅盛毅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羅盛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羅元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之兄羅盛毅於民國114年5月4日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檢察官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罪嫌提起公訴,經本院訂於115年7月21日行準備程序,經向嘉義市○區○○里0鄰○○○00號被告住所地、嘉義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被告居所地送達傳票,因均未獲會晤被告本人,分別於同年6月16日由被告同居人即被告及具保人之祖父羅火生、同年6月17日由被告同居人即被告之祖母王秀雲收受,然被告並未遵期到庭,經拘提亦無著;本院復發函通知具保人,限期具保人於文到1週內帶被告到院,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該通知經寄送至嘉義市○區○○里0鄰○○○00號具保人住所地,因未獲會晤本人,於同年8月14日由羅火生收受,然被告仍未到案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5年8月7日嘉市警一偵字第1150705905號函及所附拘票、報告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5年8月10日嘉市警二偵字第1150703500號函及所附拘票、報告書、照片、本院115年8月12日嘉院弘刑讓115訴266字第1150013890號函(稿)、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是被告顯已逃匿無疑,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蘇珈漪法 官 楊博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裁判日期:202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