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侯良璋選任辯護人 顏伯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083號、114年度偵字第12522號、114年度偵字第12523號、114年度偵字第13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關於被告侯良璋被訴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侯良璋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4日辯論終結,訂於115年10月7日宣判。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就被告侯良璋部分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洪舒萍法 官 李紹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