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68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佩珍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59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蔡佩珍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蔡佩珍知悉詐騙人士經常以人頭電話作為向他人施詐所使用或留存之電話,而任何人均得以自己名義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對於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反而要求借用或收購他人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者,應可預見該人之目的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犯罪行為人曝光以逃避執法人員查緝。而提供自己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予陌生人士或與自己不具密切信賴關係之人使用,可能被利用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為賺取提供一張預付卡可得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報酬,仍以縱有人以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4年8月22日,將其申辦統一超商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之SIM卡,以交貨便方式交寄給他人使用。嗣某詐騙人士取得本案門號後,即持之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陳詩雅。
二、證據名稱:被告蔡佩珍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LINE帳號申設資料、本案門號之查詢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預付卡門號申請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1921號不起訴處分書,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然查,依卷內所存資料,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被告知悉告訴人遭詐騙之方式,及舉證被告知悉其所係為幫助三人以上詐欺。經本院當庭告知法條後,就幫助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變更為幫助普通詐欺。
四、對被告辯稱之駁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辯稱:當時跟我說辦門號可以補助200萬元,我就是窮怕了,才會這樣子。我沒有拿到錢,我也是被害人等語。然查:
(一)被告於偵查中陳稱:對方跟我說寄易付卡,補助款是外國人要發的,等外國人打電話來,他會替我回答。網路的廣告說是生活補助,我不知道哪個單位等語。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稱:我是在seven的機器辦門號,提供身分證、健保卡,還有辦門號的300元。(問:簡單辦一張門號就可以拿200萬補助的話,大家都不用工作,去辦門號就好了?)因為我窮怕了,看有沒有其他補助。我之前當過十幾年的清潔工,每個月收入2萬多,一天要工作8小時等語。
顯見,被告與聲稱提供門號可以辦補助之人,根本無特別信賴關係。既然有此等「好康」補助百萬,該人根本無需提供此等「好康」給毫不認識之被告。被告先前也有相當工作經驗,知悉要付出相當勞動力,才能獲得足以支應生活開銷之薪水,並無不勞而獲之事。被告對於何以花費300元辦理易付卡寄出後,就可以得到200萬元之補助款、寄出之易付卡要如何被使用等均未過問。對於對方是否持以不法使用,毫不在意。
(二)近年來各類詐欺、恐嚇取財案件層出不窮,詐欺或恐嚇取財集團為逃避追緝,往往利用人頭電話作為向被害人施詐之工具。此應為現今所有台灣人民均有同感,甚至親身經歷之事。且申辦門號,並不需要特別資格,只需300元之申辦費即可。苟見有人寧可向他人收集手機門號使用,而不願以自己名義向通訊業者申辦手機門號,其居心為何,實昭然若揭,門號所有人豈有可能安心將其門號提供與該等人,而對該人取得門號之目的在於實施財產犯罪乙節絲毫未加懷疑?對被告而言,只要能取得補助金,被告對於他人使用其門號是否要從事不法行為,根本毫不在意。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甚明。被告上開所辯,顯不足採。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孟君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 陳詩雅 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本案門號後,先以本案門號註冊LINE暱稱「阿民(柚柚助理)」、ID「ming0107b」之LINE帳號,再於114年12月29日起,以臉書粉絲專頁貼文吸引陳詩雅瀏覽並加入LINE暱稱「Bunny&Bear Kids小編」為好友,再以LINE暱稱「阿民(柚柚助理)」向陳詩雅佯稱:有好禮五選一活動,需加入「mendy-曼蒂」為好友始能領取1,000元,復以LINE暱稱「mendy-曼蒂」向陳詩雅佯稱:需先匯款3000元本金批發商品,賣完有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5.01.10-14:54-3000元 田偉絲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詩雅於警詢之證述、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交易明細(警卷第6-10、17、31-4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