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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健津選任辯護人 趙惠如律師被 告 林明奇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014號),而被告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曾健津、林明奇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就犯罪所得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權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