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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5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如鑫具 保 人 董莉英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248號、112年度偵字第15748號、113年度偵字第3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董莉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而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並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郭如鑫因涉嫌加重詐欺等犯行,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本院羈押獲准,嗣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被告,故由本院指定新臺幣(下同)5萬元,於民國113年3月6日由具保人董莉英繳納後釋放被告。被告所涉上開犯行,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由法官傳喚被告於115年6月22日到庭行審理程序,並通知具保人董莉英督促被告遵期到庭。然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合法通知具保人,被告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之後亦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函文、審判筆錄、送達證書、本院拘票與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在卷可考,且被告現亦未在監押,有卷附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可憑,足證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