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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CHOEMUE PHAKPHUM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家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382號)及移送併辦(115年度偵字第1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CHOEMUE PHAKPHUM自民國115年4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CHOEMUE PHAKPHUM(中文名:帕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有羈押必要性,而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規定諭知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再次開庭訊問後,被告仍坦承犯行,本院審酌本案已於115年3月11日14時宣判,被告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惟檢察官及被告均得就本案上訴,尚未定讞,且如本案判決確定後,執行程序尚待進行;又考量被告非我國國民,於我國境內並無熟識親友,亦無長期穩定之工作生活基礎,應認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另參酌被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之重刑處罰,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及被告之國籍、職業、社經地位及經濟能力,綜合研判,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迴避司法審判、刑罰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性甚高,故認為被告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

另本院權衡被告涉案情節、本案侵害法益之程度、逃亡可能性、羈押對於人身自由之限制,及權衡國家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認被告有羈押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難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方式替代,故對被告延長羈押應符合比例原則。

四、綜上所述,本案被告既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羈押原因,為確保日後本案之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15年4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蘇珈漪法 官 楊博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