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 告 張振元被 告 林佩芳上列被告因民國115年度訴字第4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翁碧玲法 官 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