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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金簡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金簡字第11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翁密真選任辯護人 鄧羽秢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31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翁密真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依附件二所示之方式,向附件二所示之聲請人支付如附件二所示應給付金額之損害賠償。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翁密真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一)。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卷證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於警詢時自陳大學肄業、職業為會計助理、家境勉持;已與告訴人2人達成調解;兼衡被告犯罪動機、手段、交付帳戶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本院衡酌其坦承犯行,犯後尚有悔意,且與告訴人2人均達成調解,積極塡補損害,經此偵、審程序暨科刑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5年。而被告雖與告訴人2人達成調解,但尚未賠償完畢,為使告訴人2人權益獲得更充分之保障,並督促被告履行賠償責任,以確保被告之緩刑宣告能收具體成效,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應依附件二所示之方式,履行如附件二所示應給付金額之損害賠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昱奉到庭執行職務。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 法 官 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美足

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5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貳、附件一(檢察官起訴書):

一、犯罪事實:翁密真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申辦貸款無須提供金融帳戶、虛擬貨幣帳戶會員帳號及密碼,如要求交付該等金融帳戶資料,即與一般金融交易習慣不符,竟基於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3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23日23時30分許,將其名下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遠東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現代財富公司)MaiCoin會員帳號及密碼(下稱MaiCoin帳戶)、現代財富公司MAX會員帳號及密碼(下稱MAX帳戶)、禾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帳號及密碼(下稱禾亞帳戶,禾亞之信託帳戶為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合計3個帳戶資料,以LINE傳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趙彥勳」之人使用。嗣「趙彥勳」所屬詐欺集團取得遠東帳戶、MaiCoin帳戶、MAX帳戶、禾亞帳戶資料後,成員間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附表所示之詐騙方法,致附表所示之人均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付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遠東帳戶內,旋遭轉出至禾亞帳戶,再遭詐騙集團成員購買虛擬貨幣後進行移轉。嗣附表所示之人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 1 被告翁密真於警詢時、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 被告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2 告訴人林秋燕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林秋燕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截圖 3 告訴人林沛忻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林沛忻提供之遠東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匯款更正申請兼通訊單翻照片、LINE對話紀錄截圖 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5 遠東帳戶、MaiCoin帳戶、MAX帳戶、禾亞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