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金簡字第 2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金簡字第212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晉弘選任辯護人 李鳳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06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林晉弘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及帳號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依附件二及附件三所示方式,向附件二及附件三所示聲請人支付如附件二及附件三所示應給付金額之損害賠償。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晉弘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一)。

二、被告無正當理由交付一個金融帳戶、提供二個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事業申請之帳號予他人使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及帳號予他人使用罪。被告於偵查中未自白犯行,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卷證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於警詢時自陳大學畢業、業工、家境勉持;已與大部分告訴人達成調解;兼衡被告犯罪動機、手段、交付帳戶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本院衡酌其坦承犯行,犯後尚有悔意,且與大部分告訴人達成調解,積極塡補損害,經此偵、審程序暨科刑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5年。而被告雖與大部分告訴人達成調解,但尚未賠償完畢,為使該等告訴人權益獲得更充分之保障,並督促被告履行賠償責任,以確保被告之緩刑宣告能收具體成效,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應依附件二及三所示方式,履行如附件二及三所示應給付金額之損害賠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昱奉到庭執行職務。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 法 官 康敏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美足

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5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貳、附件一(檢察官起訴書):

一、犯罪事實:林晉弘明知金融帳戶為供存提轉匯款項之工具,申請開設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憑

二、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 1 ①被告林晉弘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②被告林晉弘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 2 ①告訴人陳靖勳於警詢之指訴 ②告訴人陳靖勳提出之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 3 ①告訴人蔡蕙如於警詢之指訴 ②告訴人蔡蕙如提出之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 4 ①告訴人林芷涵於警詢之指訴 ②告訴人林芷涵提出之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 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6 被告中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三、附表:編號 告訴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詐騙方式 1 陳靖勳 113年11月18日9時43分許 30萬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間某時,在社群軟體臉書張貼投資廣告,吸引陳靖勳依該廣告內容,加入LINE名稱「成為致勝贏家」之群組,嗣陳靖勳復加入LINE暱稱「林佳瑩」之人,「林佳瑩」並向陳靖勳佯稱:可透過「PGiA」之APP進行儲值並投資,若虧錢會補給等語,致陳靖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2 蔡蕙如 113年11月19日10時1分許 100萬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0日前某時,在社群軟體臉書上,以暱稱「命理老師-周映君」張貼算命廣告,吸引蔡蕙如依該廣告之內容,陸續加入LINE暱稱「周映君-財運命理師」、「陳美琪」等人,其等向蔡蕙如佯稱:可使用「天選」之APP儲值並申購股票,若於限定期間將該股票賣掉,可賺取價差等語,致蔡蕙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3 林芷涵 113年11月18日11時46分許 65萬2,420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間某時,在社群軟體臉書上,以暱稱不詳之帳號張貼投資廣告,吸引林芷涵依該廣告內容,加入LINE名稱「萬圳光官方客服中心」、「陳美珊」、「魏國強」等人,其等向林芷涵佯稱:可透過「萬圳光APP投資平台」進行投資,且保證獲利等語,致林芷涵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