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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金簡字第 35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金簡字第357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魯子琳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431號、115年度偵字第5124號、115年度偵字第7977號),經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金易字第62號),判決如下:

主 文魯子琳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提供、交付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補充「被告魯子琳於本院審理程序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提供、交付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交付三個以

上金融帳戶供他人非法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目的,並隱匿詐欺款項,助長他人犯罪風氣,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執法人員亦難以追查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並參酌如起訴書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分別所受損害之金額,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以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所有告訴人及被害人調解成立等節,暨被告無其他前案紀錄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審理中坦承犯行,另與起訴書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均調解成立,並已賠償完畢,有本院調解筆錄等在卷可參,信被告經此科刑之教訓,已足資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

三、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2條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1431號115年度偵字第5124號115年度偵字第7977號被 告 魯子琳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魯子琳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無正當理由不得任意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無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竟仍基於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3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1月5日21時26分許,在統一超商立宣門巿(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將其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玉山商業銀行東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各1張,以交貨便店到店方式,寄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下稱甲某),並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提款密碼,供甲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使用該等帳戶。嗣甲某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將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轉入、存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嗣因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而報警偵辦,經警循線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O燕、鐘O廷、陳O容、賴O伯訴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魯子琳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被告坦承寄出附表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共4張,並以LINE傳送提款密碼予他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伊是被詐騙的,對方先用假投資的方式騙伊,後來又騙伊說幫伊操作的人被公司處罰新臺幣(下同)85萬元,只要伊幫他付款一半就可以減輕處罰,並可以提領平台1,000多萬元的獲利,但伊沒有錢,「監督官」就說公司董事會決議請「會計長Eric」幫伊進行信用培養,只要透過信用培養伊就可以籌備資金,公司會無條件幫伊代墊平臺所有的費用,「會計長Eric」又問了伊的經濟及帳戶情況,並表明會在3到5天的時間將錢存到伊名下的帳戶,創造金流後比較容易貸款,還說他們已經幫很多人完成美化帳戶了,伊就依「會計長Eric」的指示,將伊的身分證、4家銀行帳戶的存摺封面及金融卡拍照後傳給他,並於114年11月5日到統一超商立宣門巿用交貨便寄出金融卡,再於114年11月7日用LINE傳送提款密碼給對方云云。 被告提供之LINE聊天紀錄截圖。 2 告訴人林O燕於警詢時之指訴。 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 (115年度偵字第1431號) 告訴人林O燕提供之玉山銀行存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等影本(警卷第193、194頁)、社群網站Threads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196至19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臺北巿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等影本。 玉山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卷第38、39頁)。 3 告訴人鐘O廷於警詢時之指訴。 附表編號2之犯罪事實。 (115年度偵字第1431號) 告訴人鐘O廷提供之社群網站臉書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成功截圖、LINE聊天紀錄截圖(警卷第206至21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影本。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卷第35、36頁)。 4 告訴人陳O容於警詢時之指訴。 附表編號3之犯罪事實。 (115年度偵字第1431號) 告訴人陳O容提供之Threads貼文截圖、LINE聊天紀錄截圖(警卷第222至224頁)、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交易明細表照片(警卷第228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等影本。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卷第40、41頁)。 5 被害人黃O雲於警詢時之指述。 附表編號4之犯罪事實。 (115年度偵字第5124號) 被害人提供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警卷第169至17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鹿滿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影本。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卷第24、25頁)。 6 告訴人賴O伯於警詢時之指訴。 附表編號5之犯罪事實。 (115年度偵字第7977號) 告訴人賴O伯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卷第166頁)、Threads對話紀錄截圖及LINE聊天紀錄截圖(警卷第170至18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臺中巿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等影本。 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卷第27、28頁)。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嫌。

三、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段、同法為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嫌。惟查:觀諸被告提出之LINE聊天紀錄截圖所示,LINE暱稱「Sunny執行長」先於114年9月16日以參加70萬元投資計畫可獲利420萬元為由,要求被告依指示點擊特定選項並修改金額後下單,再以被告操作錯誤已無法申請保本為由,要求被告提供月薪、就職多久、有無薪轉勞保、名下有無汽機車、信用卡、不動產、基金、股票等簡單資金信用評估資料,並提議以貸款方式籌集資金重新操作1次,經被告自行借得100萬元資金後,「Sunny執行長」又向被告聲稱已代操完成並已指派助理協助被告提領獲利,嗣由「線上客服」以IP異常為由要求被告繳交投資金額各10%之擔保金、代辦費,再由「監督官Conrad」以「Sunny執行長」違反公司規定替被告墊付擔保金85萬元為由,公司董事會決議懲處「Sunny執行長」,如被告代為歸還85萬元之半數即42.5萬元,可證明「Sunny執行長」出於幫助被告之動機,可減去虧損金百分之50,經被告同意後,因被告無力籌得42萬5,000元,遂央求「監督官Conrad」待其向平台提領後,再一併歸還,經「監督官Conrad」上報公司後遭否決,並表示唯一能讓公司認同之方式是指派會計部門之會計長協助被告做信用培養、提高信用積分,使被告有能力籌備資金,再由「會計長Eric」以信用培養為由,指示被告寄出金融卡,被告遂於114年11月5日21時26分許,前往統一超商立宣門巿(址設嘉義巿東區立仁路120號),以統一超商交貨便方式寄出金融卡,並於114年11月7日15時54分許,傳送提款密碼予「會計長Eric」,顯見被告辯詞並非子虛,應堪採信。則被告既遭「Sunny 執行長」、「線上客服」、「監督官Conrad」等人以假投資話術詐騙,一時疏忽始配合提供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玉山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土地銀行帳戶之金融卡、提款密碼,足認其主觀上確無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故意,自不能以該等罪責相繩。惟若此部分成立犯罪,因與上揭起訴部分屬於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檢察官 姜智仁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術 時間 方式 金額 (新臺幣) 帳戶 1 告訴人林O燕 於114年11月8日前某時,以暱稱「endrileka603」在社群網站「Threads」刊登販售米奇玩偶盲盒之不實貼文,待告訴人林O燕於114年11月8日18時許,瀏覽上開貼文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endrileka603」之好友後,向告訴人林O燕謊稱:使用統一超商7-11賣貨便進行交易云云,待告訴人林O燕註冊會員並回傳網站連結後,又佯以無法下單為由,要求告訴人林慈善點選不實之7-11 賣貨便線上客服網址連結與客服人員聯繫,再假冒7-11賣貨便線上客服,向告訴人林O燕謊稱:必須依指示操作轉帳,才可以完成驗證云云。 114年11月8日18時50分許 網路轉帳 50,000元 玉山銀行帳戶 114年11月8日18時51分許 網路轉帳 50,000元 114年11月8日18時55分許 網路轉帳 5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4年11月8日18時56分許 網路轉帳 50,000元 114年11月8日18時58分許 網路轉帳 12,100元 2 告訴人 鐘O廷 於114年11月8日18時許,瀏覽告訴人鐘O廷在臉書社團「一手二手香水、彩妝交流討論」刊登販售彩妝品之貼文後,假冒買家以臉書暱稱「黃子庭」與告訴人鐘O廷聯繫,謊稱:要使用7-11賣貨便交易云云,待告訴人鐘O廷傳送網址連結後,又佯以帳戶遭凍結為由,要求告訴人鐘O廷點選不實之交貨便在線客服LINE連結與客服人員聯繫,再假冒交貨便線上專員向告訴人鐘彤廷謊稱:必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才可以完成驗證作業云云。 114年11月8日18時59分許 網路轉帳 12,015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3 告訴人 陳O容 於114年11月8日前某時,以帳號「Ihssb283」在Threads刊登販售理想混蛋樂團演唱會應援品之不實貼文,待告訴人陳O容於114年11月8日18時30分許,瀏覽上開貼文並加入LINE暱稱「SALA」之好友後,以LINE暱稱「SALA」要求告訴人陳O容在全家「好賣+」平台下單,再假冒該平台客服向告訴人陳O容謊稱:帳號未實名認證,必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才可以完成驗證云云。 114年11月8日20時26分許 ATM 轉帳 29,985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4 被害人 黃O雲 於114年11月8日某時,瀏覽被害人黃O雲在臉書刊登販售玉米之貼文後,假冒買家私訊被害人表示要購買,並要求被害人加入不詳LINE暱稱之好友,謊稱:要使用嘉里大榮物流交易,必須在網站輸入資料及實名認證云云,並以LINE視訊方式,指導被害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114年11月8日21時29分許 網路 轉帳 26,101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5 告訴人 賴O伯 於114年11月8日前某時,以帳號「yy54546」在Threads刊登贈送球隊贈品之不實貼文,待告訴人賴O伯於114年11月8日某時,瀏覽上開貼文並私訊對方後,以暱稱「楊蓉」要求告訴人賴O伯以賣貨便平台支付運費,並指示告訴人賴O伯依網頁指示輸入資料後,向告訴人賴O伯謊稱:因操作有誤導致金融帳號遭鎖住云云,再假冒賣貨便客服、銀行客服,向告訴人賴O伯謊稱:必須依指示操作ATM轉帳,才可以避免帳號遭鎖住云云。 114年11月9日0時29分許 無卡存款 29,985元 (不含 手續費 15元) 土地銀行帳戶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