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金簡字第362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勝羿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659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金易字第8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張勝羿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張勝羿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金融帳戶具一身專屬性,為個人身分、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具有收支款項之功能,無正當理由不得任意將金融帳戶交給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管領;且網路訊息具高度匿名性,難以驗證對方之真實身分,如經網路認識真實身分不明之人以任何理由要求交付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供使用,並不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親友間的信賴關係等正當理由。然其仍基於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3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5年1月29日23時16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府門市,將其所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商業銀行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下稱本案5帳戶)之5張提款卡,以交貨便方式寄出,並透過電話告知本案5帳戶提款卡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李睿洋」、「嘉里大榮」、「客服人員」之行騙者,容任行騙者使用本案5帳戶,嗣有不詳知行騙者訛詐蔣政諭、王淑珍、蔡宥萱、楊家溱、林嘉鈴、吳佩芬、徐子茗(下稱蔣政諭等7人),致其等人將款項匯至如附表所示帳戶。嗣蔣政諭等7人察覺遭詐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被告張勝羿在本院之自白、告訴人、被害人即蔣政諭等7人在警詢之指述、被告之銀行帳戶轉帳及無卡提款明細截圖5張、被告與暱稱「客服中心」之對話紀錄截圖16張、刷卡簡訊截圖1張、被告與暱稱「呂睿洋‧船外機的機油」之對話紀錄截圖13張、被告與暱稱「嘉里大榮物流KerryTJ」之對話紀錄截圖20張、被告與暱稱「NONAME」之對話紀錄截圖29張、被告之本案5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害人蔣政諭部分之轉帳明細截圖1張、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18張、告訴人王淑珍部分之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95張、元大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2張、轉帳明細截圖1張、告訴人蔡宥萱部分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翻拍照片1張、行騙者之貼文及QRCODE截圖2張、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15張、告訴人楊家溱部分之轉帳明細截圖2張、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21張、告訴人林嘉鈴部分之行騙者之帳號截圖2張、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26張、轉帳明細截圖1張、告訴人吳佩芬部分之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25張、轉帳明細截圖1張、行騙者之帳號截圖1張、告訴人徐子茗部分之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21張、詐欺網頁截圖1張、行騙者之帳號截圖3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咨泓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簡 易 庭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柏翰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新臺幣) 轉帳帳戶 1 蔣政諭 115年02月02日(誤載為3日) 行騙者林湘嬅於Facebook張貼二手鸚鵡白鐵籠資訊,以此網路散布方式吸引被害人蔣政諭,復以託運條例未簽署資金遭鎖定為由向被害人蔣政諭佯稱:需聯繫線上客服及配合專員張作宇進行網路銀行轉帳及無卡提款驗證作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按指示轉匯款項至本案帳戶內 115年02月03日00時12分 網銀轉帳9萬9,985元 土銀帳戶 2 王淑珍 115年01月16日(誤載為2月3日) 行騙者在Threads聯繫告訴人王淑珍,佯稱:欲販售大同電鍋,因未完成實名制認證,需全程使用視訊與語音通話配合假客服操作網路銀行設定無卡提款、付款碼及網路轉帳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按指示轉匯款項至本案帳戶內 115年02月02日00時14分 網銀轉帳5萬元 企銀帳戶 115年02月02日00時44分 網銀轉帳4萬9,985元 土銀帳戶 115年02月02日00時46分 網銀轉帳4萬9,985元 3 蔡宥萱 115年02月02日(誤載為3日) 行騙者張詠晴在Threads聯繫告訴人蔡宥萱,佯稱:欲販售CXM演唱會門票,因賣貨便網頁顯示需要實名認證,需加入銀行專員LINE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按指示轉匯款項至本案帳戶內 115年02月02日17時31分 網銀轉帳3萬985元 4 楊家溱 115年02月02日(誤載為3日) 行騙者劉秀珍在臉書聯繫告訴人楊家溱,佯稱:欲販售山竹五箱,因下單顯示未完成實名制認證,需聯繫線上假客服配合網路銀行轉帳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按指示轉匯款項至本案帳戶內 115年02月03日00時48分 網銀轉帳4萬9,985元 企銀帳戶 115年02月03日00時52分 網銀轉帳4萬9,985元 5 林嘉鈴 115年02月01日 行騙者陳秋玥在Threads聯繫告訴人林嘉鈴,佯稱:欲進行交易但無法操作,需聯繫平台客服完成實名認證,並依假專員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完成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按指示轉匯款項至本案帳戶內 115年02月01日23時21分 網銀轉帳1萬2,020元 郵局帳戶 6 吳佩芬 115年02月01日(誤載為2日) 行騙者陳秋玥在Threads張貼賣包包資訊,以此網路散布方式吸引告訴人吳佩芬,復以系統顯示未開通實名認證導致訂單被鎖住為由向告訴人吳佩芬佯稱:需聯絡賣貨便線上客服及專員李明偉,並按照指示操作銀行帳戶進行實名認證作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按指示轉匯款項至本案帳戶內 115年02月01日23時00分 網銀轉帳2萬9,985元 7 徐子茗 115年02月01日(誤載為2日) 行騙者在Threads聯繫告訴人徐子茗,佯稱:欲贈送Iphone17,因下單顯示未開通金流服務或未完成實名制認證,需聯繫線上假客服配合網路銀行轉帳及支付寶交易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按指示轉匯款項至本案帳戶內 115年02月01日23時02分 網銀轉帳2萬8,0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