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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金簡字第 8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金簡字第81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皆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86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金易緝字第1號),判決如下:

主 文陳皆旭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陳皆旭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應可知悉他人匯款無須提供個人金融帳號使用權,陳皆旭為順利領取他人匯款,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帳戶之犯意,自民國113年3月26日下午5時5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東懋門市,將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寄給LINE暱稱「倩倩」、「張瑞鵬」指定之人。並以LINE告知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不詳之詐騙人士取得上開帳號後,對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詐騙,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

二、證據名稱:被告陳皆旭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於本院訊問中之自白,及如附表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孟君附錄論罪法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2款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附表一:

編號 提供帳戶 1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帳戶) 2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 1 陳昱羽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7日,以臉書暱稱「Hui Hui」、LINE暱稱「趙若雅」向陳昱羽介紹虛設之網站,謊稱:可於該網站存錢搶單賺傭金云云。 113.04.03-14:37-10萬元 土銀帳戶 陳昱羽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存摺封面照片、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44-49、59-62頁、偵卷第17頁) 113.04.03-14:39-5000元 2 林篤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初,在臉書刊登交友廣告,吸引林篤點擊連結,即以LINE暱稱「陳佩玲」向林篤介紹虛設之投資網站,謊稱:有內部消息炒國際黃金期貨,可透過該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3.04.07-10:32-1萬元 華南帳戶 林篤於警詢之證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詐騙網站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64-65、75-77頁、偵卷第22頁) 3 蘇奐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30日上午9時許,以Instagram暱稱「娜娜」向蘇奐宇介紹虛設之拍賣網站,謊稱:可於該網站註冊商店,若買家於商店內購買物品,貨款到之後即可獲利,惟須先匯款一筆金額至該拍賣網云云。 113.04.06-10:24-3萬元 華南帳戶 蘇奐宇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101-105、109-113頁、偵卷第22頁) 4 蔣育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間某日,透過LINE「猛虎VIP會員」群組向蔣育婷佯稱:欲得知今彩539開獎內線,須繳納會費云云。 113.04.03-13:01-3萬元 華南帳戶 蔣育婷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129-130、135-138頁、偵卷第21頁) 5 李明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7日上午10時許,透過LINE結識李明憲,並以LINE暱稱「蔡姵芸」向李明憲佯稱:母親在家昏倒,手術失敗後死亡,急需金錢辦理後事云云。 113.04.03-13:07-3萬元 華南帳戶 李明憲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涉詐匯款原因紀錄表、交易明細(警卷第157-161、173頁、偵卷第21頁) 6 黃貴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日,以臉書、LINE暱稱「美麗的女孩」向黃貴庭介紹虛設之「斯沃跨境購物」平台,謊稱:可於該平台將商品定價售出,賺取中間差價云云。 113.04.04-11:35-3萬元 華南帳戶 黃貴庭於警詢之證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177-184、226-228頁、偵卷第22頁) 7 林美霞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間某日,以LINE暱稱「摩根客服中心」向林美霞佯稱:可在「摩根全新投資」平台投錢買貨幣債券云云。 113.04.08-12:14-2萬元 華南帳戶 林美霞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詐騙網站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233-236、248-250、252頁、偵卷第23頁) 8 劉德山 詐騙集團成員於臉書刊登交友貼文,吸引劉德山於113年3月初某日點擊連結,即以LINE暱稱「依依」、「林嘉琳」向劉德山介紹虛設之「Buyee」投資網站,謊稱:可於該網站投資普洱茶葉云云。 113.04.08-12:22-1萬元 華南帳戶 劉德山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存摺封面影本、臉書社團貼文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260-263、267-273頁、偵卷第23頁) 9 蘇淑毓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7日上午10時45分前某時,以交友軟體SweetRing不詳暱稱結識蘇淑毓後,以LINE暱稱「hao」向蘇淑毓介紹虛設之「pretty」網站,謊稱:可於該購物網站賺取回饋金,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113.04.07-10:05-3萬元 華南帳戶 蘇淑毓於警詢之證述、交易明細(警卷第279-282頁、偵卷第22頁) 113.04.07-10:07-3萬元 10 林永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上旬某日,以LINE暱稱「劉雯婷」向林永星介紹虛設之投資APP,謊稱:可於該APP投資黃金期貨云云。 113.04.05-09:26-5萬元 華南帳戶 林永星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存款交易明細、切結書、交易明細(警卷第368-370、382、384、386-387頁、偵卷第22頁) 113.04.05-09:28-2萬元 11 王嬿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5日,在網路以「QING風」結識王嬿婷,再以不詳LINE暱稱向王嬿婷介紹虛設之「萬洲金業投資」網站,謊稱:可於該網站投資博弈,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113.04.02-15:19-2萬1500元 郵局帳戶 王嬿婷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396-398、406-407頁、偵卷第27頁) 12 吳炘誼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日,假冒社群軟體小紅書買家,藉吳炘誼於小紅書刊登出售包包之機會,以LINE暱稱「Hanes you」佯稱:欲透過海淘賣場進行交易,待吳炘誼要提領款項時,海淘客服再佯稱:須繳納相同金額認證金才可提領云云。 113.04.07-15:32-4萬9999元 台新帳戶 吳炘誼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客戶存根影本、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417-419、431-433、435頁、偵卷第32頁) 113.04.07-15:33-1元 13 劉惠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中旬,在臉書社團刊登交友貼文,吸引劉惠平點擊加為好友,即以LINE暱稱「陳佩玲」向劉惠平介紹虛設之「OLME」投資網站,謊稱:可於該網站儲值、操作購買黃金云云。 113.04.06-15:11-2萬5000元 台新帳戶 劉惠平於警詢之證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詐騙網站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461-464、475-477頁、偵卷第31頁) 113.04.06-15:19-5000元 113.04.07-15:01-1萬8000元 14 孫瑄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間某日,透過交友軟體「XO」結識孫瑄敏,復以LINE暱稱「楊」向孫瑄敏介紹虛設之「pretty」網站,謊稱:可於該網站買賣商品,以賺取價差云云。 113.04.05-09:13-10萬元 台新帳戶 孫瑄敏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詐騙網站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483-489頁、偵卷第31頁) 15 黃義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4日,以臉書暱稱「吳國昌」向黃義生佯稱:可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手飾、手錶、戒指等商品云云。 113.04.04.-12:53-3萬元 台新帳戶 黃義生於警詢之證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交易明細(警卷第533-537、577頁、偵卷第31頁) 16 曹嘉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日,以臉書暱稱「林一夢」向曹嘉誠介紹虛設之網站,謊稱:可於該網站註冊帳號並販賣商品,惟須儲值新臺幣才能購買網站內東西云云。 113.04.04-13:59-2萬元 台新帳戶 曹嘉誠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臉書帳號主頁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582-584、592-593頁、偵卷第31頁) 113.04.04-14:01-2萬元 113.04.04-14:02-2萬元 17 張又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9日中午12時許,以LINE暱稱「Alice」向張又仁介紹工作,謊稱:該公司可幫忙代購,可以賺錢獲利,但必須先匯款保證云云。 113.04.04-14:00-3萬元 台新帳戶 張又仁於警詢之證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交易明細(警卷第599-604、619、625-665頁、偵卷第31頁) 18 廖宏峻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底某日,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廖宏峻,復以LINE暱稱「Gigi」向廖宏峻介紹虛設之「flyloving」約會平台,謊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出來見面云云。 113.04.07-15:23-1萬4000元 台新帳戶 廖宏峻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存款交易明細、交易明細(警卷第691-697、699-701、709、757頁、偵卷第31頁) 19 李後政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間某日,以LINE暱稱「吳國昌」向李後政介紹虛設之「斯沃琪跨境購物」平台,謊稱:可於該平台進行代購服務,惟須提供銀行帳戶測試是否可正常使用云云。 113.04.04-12:21-3萬元 台新帳戶 李後政於警詢之證述、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明細、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769-775、777-779頁、偵卷第31頁) 20 司徒瑄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4日上午9時許,假冒社群軟體小紅書買家,藉司徒瑄於小紅書刊登出售商品之機會,以LINE不詳暱稱佯稱:欲透過海淘賣場進行交易,待司徒瑄要提領款項時,海淘客服再佯稱:須完成資金認證才可提領云云。 113.04.06-13:54-5萬元 台新帳戶 司徒瑄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寄貨單據照片、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784-785、796-798頁、偵卷第31頁) 113.04.06-13:56-5萬元 21 林竣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9日上午11時53分許,以LINE暱稱「亦婷」向林竣超介紹虛設之「NYMEXP」APP,謊稱:可於該應用程式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3.04.08-09:41-5萬元 台新帳戶 林竣超於警詢之證述、交易明細(警卷第802-805頁、偵卷第32頁) 113.04.08-09:42-5萬元 22 王雪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5日,透過交友軟體結識王雪琳,復以LINE ID「sun00000000」向王雪琳介紹虛設之「pretty」網站,謊稱:可於該購物網站買賣商品,以賺取價差云云。 113.04.07-14:53-3萬元 台新帳戶 王雪琳於警詢之證述、手寫匯款紀錄、存摺內頁明細、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833-835、867-872、874-875、877-907頁、偵卷第31頁) 113.04.07-14:56-3萬元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