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易字第23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寶春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
謝豪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495號、第1284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邱寶春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邱寶春因在網路上找尋工作,而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人資seven」之人,「人資seven」向邱寶春稱倘欲入職本項工作,須提供自身之金融帳戶資料予公司,供工作使用,而依邱寶春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應可知悉求職並無提供完整金融帳戶資料之必要,卻仍基於無正當理由交付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底某日,在嘉義縣○路鄉○○○00號之住處,將所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現代公司)Maicoin虛擬貨幣帳戶(下稱Maicoin帳戶)、MAX虛擬貨幣帳戶(下稱MAX帳戶)之帳號、密碼,均以LINE提供予「人資seven」之人使用。嗣不詳之人輾轉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使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合庫帳戶,並旋遭轉匯一空。嗣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並自被告提供之Maicoin帳戶、MAX帳戶扣得新臺幣(下同)20萬4,985元之詐欺贓款。
二、案經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訴由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邱寶春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47頁、第69頁),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卷頁詳參附表二),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正當理由,率爾交付
、提供合計3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使實施詐欺者得以隱蔽其真實身分,逃避檢警追緝,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然尚未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達成調解之犯罪後態度;並考量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所受財產上損害之程度,暨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70頁)、被告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案自被告所提供之Maicoin帳戶、MAX帳戶內共扣得20萬4,985元(已扣除執行扣押時之匯款手續費15元)之詐欺贓款乙節,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坦承,並有本院114年度聲扣字第13號裁定存卷可參(見偵7495卷第47頁),此部分款項係因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獲,且存於被告之名下帳戶,被告具有實質處分權,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亭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尚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戴睦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5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1 張妙甚(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不實廣告,吸引告訴人張妙甚於113年10月21日瀏覽後與之聯繫,再以LINE暱稱「林盈蕊」向其佯稱:可於「三德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4日12時46分許 100萬元 2 吳玉珮(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三竹股市APP刊登不實廣告,吸引告訴人吳玉珮於113年9月2日瀏覽後與之聯繫,再以LINE暱稱「林思德」、「唐雅姿」、「經豐投資」向其佯稱:可於「JFTZ」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5日10時20分許 100萬元 3 蔡依紘(未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刊登不實廣告,吸引被害人蔡依紘於113年10月間某日瀏覽後與之聯繫,再以LINE暱稱「趙欣懿」向其佯稱:可於「ZSTZ」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5日10時23分許 20萬元 113年11月6日9時23分許 20萬元 4 蔡彥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4日,以LINE暱稱「林順翔」、「黃嘉依」向告訴人蔡彥哲佯稱:可於「兆昇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6日9時34分許 50萬元 5 黃雅琴(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刊登不實廣告,吸引告訴人黃雅琴於113年7月間某日瀏覽後與之聯繫,再以LINE暱稱「邱宸瑤」向其佯稱:可於「華展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6日13時10分許 20萬4725元附表二:
供述證據 ①證人張妙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嘉中警0907卷第11至15頁) ②證人吳玉珮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嘉中警0907卷第112至117頁、第118至121頁) ③證人蔡依紘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嘉中警0907卷第235至236頁、第238至243頁) ④證人蔡彥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警9688卷第41至48頁) ⑤證人即黃雅琴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警9688卷第108至111頁) 非供述證據 【告訴人張妙甚報案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嘉中警0907卷第16至21頁、第105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詐騙APP畫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嘉中警0907卷第22頁、第24頁、第25至102頁) 【告訴人吳玉珮報案資料】 ①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嘉中警0907卷第143頁、第150至158頁、第175至18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嘉中警0907卷第122至141頁、第165頁) 【告訴人蔡依紘報案資料】 ①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詐騙APP晝面照片、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嘉中警0907卷第260頁、第266至35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嘉中警0907卷第244至254頁) 【告訴人蔡彥哲報案資料】 ①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桃警9688卷第37至39頁) ②LINE文字對話紀錄(見桃警9688卷第49至106頁) 【告訴人黃雅琴報案資料】 ①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照片(見桃警9688卷第12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桃警9688卷第112至113頁、第130頁、第140至165頁) 【其他相關證據】 ①被告手機翻拍照片(見桃警9688卷第9頁) ②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桃警9688卷第25頁) ③被告與「人資seven」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照片(見偵7495卷第9至46頁、嘉中警0907卷第504至516頁) ④本院114年度聲扣字第13號刑事裁定(見偵7495卷第47頁) ⑤被告申設之Maicoin虛擬貨幣帳戶登記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7495卷第51至59頁) ⑥被告申設之MAX虛擬貨幣帳戶登記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7495卷第60至8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