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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緝字第 2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緝字第26號115年度金訴緝字第27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育嘉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85號、第2370號、第2371號、第2849號、第3518號、第3519號、第3522號、第3608號、第3849號、第3863號、第4016號、第4212號、第4213號、第4566號、第4567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4899號、第55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一、二)。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A06業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被告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案既因被告死亡而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2年度偵字第8731號),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余珈瑢法 官 蔡尚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戴睦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附件一: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985號112年度偵字第2370號112年度偵字第2371號112年度偵字第2849號112年度偵字第3518號112年度偵字第3519號112年度偵字第3522號112年度偵字第3608號112年度偵字第3849號112年度偵字第3863號112年度偵字第4016號112年度偵字第4212號112年度偵字第4213號112年度偵字第4566號112年度偵字第4567號被 告 A06

許伯宇張庭與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6透過WePaly交友軟體,交入「檸檬」為首之詐欺集團組織,並自民國111年11月中旬起,先擔任該詐欺集團之「取簿手」職務,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洗錢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前往領取附表一所示之人遭詐騙所寄出,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後,再依指示轉交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二、A06承前詐欺、洗錢之共同犯意聯絡,同時擔任上開詐欺集團之「取簿手」、「車手」職務,於附表二所示之所示時間、地點,前往領取附表二之人寄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卡(含密碼)後,隨即於附表三所示之所示時間、地點,領取附表三所示之人遭詐騙匯入之贓款,並將之轉交給詐欺集團指派之不明成員,以此方式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而移轉特定犯罪所得。

三、許伯宇因缺錢花用,明知A06擔任取簿手及車手,竟共同基於詐欺、洗錢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受A06招募,以每天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價格,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搭載A06前往附表二編號4、5、6所示時間、地點取得金融卡,再於附表三編號20、21、23、24所示時間、地點,駕駛系爭車輛搭載A06,領取附表三編號

20、21、23、24所示之人匯入之贓款,任由A06連同自己所領取如附表三編號18、19、22之贓款,合計159,055元贓款(含手續費),轉交「檸檬」為首之詐欺集團指派前來收水之張庭與(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本署以111年度偵字第11436、13042、112年度偵字第290號起訴在案,不在本件起訴範圍),以此方式共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而移轉特定犯罪所得,惟張庭與來不及上繳收受之贓款,為警於112年1月12日17時20分,前往嘉義市○○路0號搜索,扣得A06、許伯宇作案用之IPhone 8與OPPO A5手機各1支,及A06領款如附表二編號5、6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各1張後,再於同日20時40分,再前往嘉義市○區○○路000號部落格網咖搜索,張庭與主動交付其作案用之IPhone XR手機1支及218,000元(其中含A06轉交之159,055元贓款)。嗣附表一至五所示之被害人發現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發現上情。

四、A06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洗錢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加入「是一個蘋果」為首之詐欺集團組織,同時擔任該詐欺集團之「車手」職務,於112年3月5日某時,在不詳地點,持用詐欺集團轉交之林映志(另由卡片申辦地刑責區警方偵辦)所有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隨即於附表四所示之所示時間、地點,領取附表四所示之人遭詐騙匯入之贓款,並將之轉交給詐欺集團指派之不明成員,以此方式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而移轉特定犯罪所得。

五、案經陳旭瑋、徐偉位、顏祥軒、陳正明、余競媛、楊𫈄暄、葉伊恬、賴冠之、陳大衛、李易樺、林欣穎、盧清秀、洪毓汝、林和璋、潘宣彣、林煒哲、許效慈、張又仁、涂佩珊、蔡易霖、陳岳浲、王煜程、梁修仁、蔡炳煌、梁翰軒、高茵婕、劉新佑、許凱鈞、宋芷嫻、陳茲蓉、謝侑芯、黃成閔、陳加福、許小薇、陳品彤、尤昭苑、鄭淑怡、唐佑任、廖彦呈、洪羽芊、王弈如、呂亞婷、李維諭、林家榛、陳怡欣、黃丞瑩、劉靜儒告訴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及嘉義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6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及指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相片影像資料查詢。 1.坦承所有犯罪事實。 2.指證被告許伯宇自112年1月10日起,即有詐欺、洗錢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3.指證被告張庭與參與犯罪事實三之收水犯行。 2 被告許伯宇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相片影像資料查詢、車籍資料查詢表。 坦承駕駛系爭車輛,搭載被告A06前往附表二編號4、5、6所示時間、地點取簿,再於附表三編號20、21、23、24所示時間、地點,駕駛系爭車輛搭載被告A06,領取附表三編號20、21、23、24所示之人匯入之贓款之事實。 3 被告張庭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相片影像資料查詢。 坦承參與犯罪事實三之收水行為。 4 告訴人陳旭瑋、徐偉位、顏祥軒、陳正明、余競媛、楊𫈄暄於警詢中指訴,及被害人林秀琴於警詢中之指述。 告訴人陳旭瑋、徐偉位、顏祥軒、陳正明、余競媛、楊𫈄暄,及被害人林秀琴遭詐騙如附表一所示帳戶金融卡之事實。 5 告訴人葉伊恬、賴冠之、陳大衛、李易樺於警詢中之指訴,及被害人廖淇瑩、林秀琴於警詢中之指述。 告訴人葉伊恬、賴冠之、陳大衛、李易樺,及被害人廖淇瑩、林秀琴遭詐騙遭詐騙如附表二所示帳戶金融卡之事實。 6 借貸協議合約書、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暨協助受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帳戶相關資料、LINE及Messenger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證據清單編號4、5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詐騙如附表一、二所示帳戶金融卡之佐證。 7 告訴人林欣穎、盧清秀、洪毓汝、林和璋、潘宣彣、林煒哲、許效慈、張又仁、涂佩珊、蔡易霖、陳岳浲、王煜程、梁修仁、蔡炳煌、梁翰軒、高茵婕、劉新佑、許凱鈞、 宋芷嫻、陳茲蓉、謝侑芯、黃成閔、陳加福、許小薇於警詢中指訴,及被害人楊茹涵、盧聖奕於警詢中之指述。 告訴人林欣穎、盧清秀、洪毓汝、林和璋、潘宣彣、林煒哲、許效慈、張又仁、涂佩珊、蔡易霖、陳岳浲、王煜程、梁修仁、蔡炳煌、梁翰軒、高茵婕、劉新佑、許凱鈞、宋芷嫻、陳茲蓉、謝侑芯、黃成閔、陳加福、許小薇,及被害人楊茹涵、盧聖奕遭詐騙經過及匯款至附表三、四所示帳戶之事實。 8 告訴人陳品彤、尤昭苑、鄭淑怡、唐佑任、廖彦呈、洪羽芊、王弈如、呂亞婷、李維諭、林家榛、陳怡欣、黃丞瑩、劉靜儒於警詢中之證詞。(附表五) 1.告訴人陳品彤、尤昭苑、鄭淑怡、唐佑任、廖彦呈、洪羽芊受到詐騙,匯款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旭瑋),嗣後由詐欺集團之不詳車手提領贓款。 2.告訴人王弈如、呂亞婷、李維諭、林家榛、陳怡欣、黃丞瑩、劉靜儒受到詐騙,匯款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正明),嗣後由詐欺集團之不詳車手提領贓款。 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暨協助受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相關帳戶開戶、交易往來明細及匯款單據、LINE及Messenger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1.證據清單編號7所示之告 訴人及被害人等,遭詐騙 經過及匯款至附表三、四帳戶之佐證。 2.證據清單編號8所示之告訴人等遭詐騙經過及匯款至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旭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正明)之佐證。 10 1.監視錄影系統擷取畫面7張、統一超商物流動態查詢(112年度偵字第4567號警卷16至19頁)。 2.監視錄影系統擷取畫面11張、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112年度偵字第3522號警卷37至43頁)。 3.監視錄影系統擷取畫面16張、統一超商物流動態查詢(112年度偵字第1985號警卷6至7頁、112年度偵字第2370號警卷12至13頁)。 4.監視錄影系統擷取畫面4張、貨態查詢系統、LINE對話截圖2張、SHOPMORE貨態查詢系統(112年度偵字第3849號警卷12-13頁、112年度偵字第4567號警卷27、29至31、133頁)。 5.監視錄影系統擷取畫面6張、統一超商物流動態查詢(112年度偵字第3518號警卷50至53頁)。 6.監視錄影系統擷取畫面4張、統一超商物流動態查詢(112年度偵字第4212號警卷16至19頁)。 1.佐證被告A06附表一編號1之取簿事實。 2.佐證被告A06附表一編號2之取簿事實。 3.佐證被告A06附表一編 號3之取簿事實。 4.佐證被告A06附表一編 號4之取簿事實。 5.佐證被告A06附表一編 號5之取簿事實。 6.佐證被告A06附表一編 號6之取簿事實。 11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員蔡幸芳所製作之職務報告、貨態查詢系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年度偵字第2849號偵卷) 佐證附表二編號2、3之告訴人葉伊恬、賴冠之寄出附表二編號2、3所示帳戶至臺中市西區統一超商安龍門市、雲林縣虎尾鎮統一超商大屯門市之事實。 12 1.SHOPMORE貨態查詢(112年度偵字第2371號警卷77頁)。 2.監視錄影系統擷取畫面1張、統一超商物流動態查詢(112年度偵字第3608號警卷35、37頁)。 1.佐證告訴人陳大衛將附表二編號4之帳戶寄至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府門市之事實。 2.佐證被告A06附表二編號5之取簿事實。 13 1.監視錄影系統擷取畫面54張(112年度偵字第2849號警卷12至18、34-48頁,112年度偵字第4016號警卷267至273、287至303頁)。 2.監視錄影系統擷取畫面21張(112年度偵字第2371號警卷25至26,112年度偵字第4213號警卷)。 3.監視錄影系統擷取畫面14張(112年度偵字第4566號警卷27至33頁)。 1.佐證被告A06附表三編 號1至10之取款事實。 2.佐證被告A06附表三編號11至17之取款事實。 3.佐證被告A06附表四之取款事實。 14 監視錄影系統擷取畫面11張(112年度偵字第2371號警卷25至26)。 許伯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A06於附表二編號4所示時間、地點取簿之事實。 15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份、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3張、查獲照片11張。 警方於112年1月12日17時20分,前往嘉義市○○路0號搜索,扣得被告A06、許伯宇作案用之IPhone 8與OPPO A5手機各1支,及A06領款如附表二編號5、6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各1張後,再於同日20時40分,再前往嘉義市○區○○路000號部落格網咖搜索,被告張庭與主動交付其作案用之IPhone XR手機1支及218,000元(其中含被告A06轉交之159,055元贓款)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及論罪:

(一)被告A06部分:核被告A06附表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三、四、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其所犯上開之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本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請從一情節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取得附表一、二包裹後,分8次(111年12月25日、112年1月1日、112年1月30日、112年2月2日、112年1月16日、111年12月16日、112年1月10日、112年1月12日),及被告所犯附表三、四提領26名被害人匯入贓款(111年12月16日合計10名被害人、112年1月10日合計7名被害人、112年1月12日合計7名被害人、112年3月5日合計2名被害人),犯意各別,時間不同,均請分論併罰,至其接續於附表三、四所示時間提領同一被害人帳戶內款項,請均依接續犯以一罪論。

(二)被告許伯宇部分:核被告許伯宇附表二編號4、5、6所為,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20、21、23、2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其所犯上開之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本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請從一情節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2次(112年1月10日、112年1月12日)協助被告A06取簿,及同日(112年1月12日)提領附表三編號20、21、23、24所示4名被害人帳戶內款項,犯意各別,時間不同,均分論併罰。

(三)被告張庭與部分:核被告張庭與所為,均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等罪嫌。所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情節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共犯部分:被告A06、許伯宇、張庭與及其餘「檸檬」為首之詐欺集團組織詐騙集團成員間,及被告A06與其餘「是一個蘋果」為首之詐欺集團組織成員間,均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為共同正犯。

(五)累犯部分:被告張庭與前因加入詐欺集團涉犯加重詐欺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原上訴字第8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08年4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並於108年10月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為累犯,請審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加重其刑。

(五)沒收部分:扣案被告A06、許伯宇、張庭與之手機,為被告3人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至其等犯罪所得,則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被告許伯宇雖坦承於附表一編號1、2、3所示時間、地點,駕駛系爭車輛搭載A06取簿,惟查被告許伯宇自112年1月10日起,始有詐欺、洗錢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在此之前,被告許伯宇僅單純受僱被告A06為其駕車辦事,尚不知有參與詐欺、洗錢犯罪之行為;及本署112偵3608號案件,依被告A06之警詢筆錄記載,尚有翁明宏、梁婷語匯款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易樺),因警方有及時擋下車手即被告A06後續提領行為,所以翁明宏、梁婷語匯出之款項,尚未遭被告A06提領,因警方無法確認該等詐欺案件之行為人或車手,故未將之列入本件被害人;再附表三編號6(後段)至10所示被害人等遭受詐騙,於111年12月16日匯入款項,至附表二編號1廖淇瑩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且於同日21時2分起至22時35分止,遭被告A06在嘉義市西區所提領,相較被告A06於附表二編號2、3所領取之葉伊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不詳之人領取地點在臺中市西區),賴冠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不詳之人領取地點在雲林縣虎尾鎮),由附表三編號1至6(前段)所示被害人等遭受詐騙,亦於111年12月16日匯入款項,且於同日18時38分起至19時42分止,遭被告A06在嘉義市西區所提領,堪認附表二編號1廖淇瑩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亦同時由被告A06所於111年12月16日某時,在嘉義市某處取得,並接續前往嘉義市西區各地提領贓款,均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檢察官 邱 朝 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胡 淑 芬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寄送時間 寄送物品 領取時間 領取地點 備註 1 陳旭瑋(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在臉書刊登貸款訊息,致告訴人陳旭瑋陷於錯誤,依指示將金融卡寄出。 111年12月23日17時35分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旭瑋) 111年12月25日12時 嘉義市○區○○路0段000號1樓統一超商大統門市 嗣告訴人陳品彤、尤昭苑、鄭淑怡、唐佑任、廖彦呈、洪羽芊受到詐騙匯款至左列帳戶,並由詐欺集團之不詳車手提領贓款(詳如附表五編號1至6)。 2 徐偉位(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在臉書刊登代書貸款訊息,致告訴人徐偉位陷於錯誤,依指示將金融卡寄出。 111年12月30日14時47分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徐偉位) 112年1月1日12時47分 嘉義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義東門市 3 顏祥軒 (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在臉書刊登借款訊息,致告訴人顏祥軒陷於錯誤,依指示將金融卡寄出。 111年12月29日18時4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顏祥軒) 112年1月1日12時55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台林門市 4 陳正明(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在臉書刊登借款訊息,致告訴人陳正明陷於錯誤,依指示將金融卡寄出。 112年1月25日23時18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正明) 112年1月30日15時40分 嘉義市○區○○街00000號1樓統一超商嘉榮門市 嗣告訴人王弈如、呂亞婷、李維諭、林家榛、陳怡欣、黃丞瑩、劉靜儒受到詐騙匯款至左列帳戶,並詐欺集團之不詳車手提領贓款。(詳如附表五編號7至13) 5 余競媛(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在臉書刊登貸款訊息,致告訴人余競媛陷於錯誤,依指示將金融卡寄出。 112年1月30日13時57分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余競媛) 112年2月2日12時40分 嘉義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義東門市 A06搭乘營業用小用客車前往領取,得手後搭乘劉俊顯(不知情)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

6 楊𫈄暄(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在臉書刊登貸款訊息,致告訴人余競媛陷於錯誤,依指示將金融卡寄出。 112年1月13日16時35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𫈄暄) 112年1月16日13時49分 嘉義市○區○○路0段000號1樓統一超商大統門市 嗣告訴人李維諭受到詐騙匯款至左列帳戶,並詐欺集團之不詳車手提領贓款。(詳如附表五編號9)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提告與否) 詐騙方法 寄送時間 寄送物品 領取時間 領取地點 備註 1 廖淇瑩(未據告訴) 不明 (據廖淇瑩供稱,於111年12月20日前往郵局刷存款簿時,發現左列存摺及金融卡,連同密碼遺失。) 不明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淇瑩) 112年12月16日某時 嘉義市某間統一超商廁所 111年12月16日某時,不詳之人,在不詳地點,先取得左列帳戶金融卡。 廖淇瑩另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偵辦。 2 葉伊恬 (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在臉書發出訊息,謊稱家庭髮飾代工,致告訴人葉伊恬陷於錯誤,依指示將金融卡寄出。 111年12月14日22時38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戶名:葉伊恬) 同上 同上 111年12月16日12時17分,不詳之人,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2-131樓統一超商安龍門市,先領取左列帳戶金融卡。 葉伊恬另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偵辦。 3 賴冠之 (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在臉書刊登招募,並將稅匯使用公司分散資金節稅等不實訊息,致告訴人賴冠之陷於錯誤,依指示將金融卡寄出。 111年12月13日19時26分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冠之) 同上 同上 111年12月16日14時,不詳之人,在雲林縣○○鎮○○000號統一超商大屯門市,先領取左列帳戶金融卡。 賴冠之另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辦。 4 陳大衛 (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在臉書刊登借款訊息,致告訴人陳大衛陷於錯誤,依指示將金融卡寄出。 112年1月10日13時4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大衛) 112年1月10日13時4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府門市 許伯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A06前往。 5 李易樺(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在臉書刊登貸款貼文,致告訴人李易樺陷於錯誤,依指示將金融卡寄出。 112年1月10日12時49分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易樺) 112年1月12日12時12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湖興門市 同上。 6 林秀琴(未據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 詐騙集團在臉書群組刊登貸款訊息,致被害人林秀琴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其女兒林芷薐之金融卡寄出。 111年1月10日22時22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芷薐,另為不起訴處分) 112年1月12日15時13分 嘉義市○區○○路00巷00號1樓統一超商鈺順門市 同上。起訴書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林欣穎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假冒誠品書店客服人員,以操作失誤,導致商品連續扣款為由,致告訴人林欣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12月16日18時28分、同日18時44分 49,985元、43,234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戶名:葉伊恬) 111年12月16日18時38分、同日18時54分 嘉義市○區○○街000號嘉義北社郵局 50,000元、43,000元 2 盧清秀(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假冒渣打銀行客服人員,因金管會要求與樂天市場簽立商品販賣保證為由,致告訴人盧清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12月16日19時2分 49,985元 同上 111年12月16日19時6分 同上 50,000元 3 洪毓汝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假冒誠品書店客服人員,以扣作失誤,導致商品連續扣款為由,致告訴人洪毓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12月16日19時18分 19,102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冠之) 111年12月16日19時31分、同日19時33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北門市 19,005元、20,005元 4 林和璋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假冒蝦皮金流服務人員,以確認帳戶否則停權為由,致告訴人林和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12月16日19時30分 25,138元 同上 5 潘宣彣(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假冒raum客服人員,以網頁遭駭客入侵,客戶資料遭升及為高級會員,需配合解除為由,致告訴人潘宣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12月16日19時33分 49,985元 同上 111年12月16日19時33分、同日19時34分、同日19時35分、同日19時36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北門市 5,005元、20,005元、20,005元、10,005元 111年12月16日19時40 39,987元 111年12月16日19時41分、同日19時42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超商興達店 20,005元、20,005元 6 林煒哲(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假冒誠品書店客服人員,以網頁遭駭客入侵,客戶資料遭升及為高級會員,需配合解除為由,致告訴人林煒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12月16日20時4分 9,088元 同上 111年12月16日21時 20,16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淇瑩) 111年12月16日21時02分、同日21時02分、同日21時03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家樂福超市嘉義仁愛店 20,005元、20,005元、10,005元 7 盧聖奕(未提告訴) 詐欺集團假冒客服人員,以先前在臉書購買球鞋,因操作不慎而加入付費會員,需配合解除為由,致被害人盧聖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12月16日20時57分 29,989元 同上 111年12月16日21時5分 16,985元 同上 111年12月16日21時7分、同日21時53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超商嘉義仁安店 20,005元、14,005元 8 許效慈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假冒客服人員,以先前在購買韓國香噴嗔,因系統問題而變為VIP會員,需配合解除為由,致告訴人許效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12月16日21時4分 34,985元 同上 9 張又仁(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假冒玉山銀行客服人員,以樂天商場金流被限制,需做身分驗證解除為由,致告訴人張又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12月16日21時4分 29,985元 同上 111年12月16日21時4分、同日21時11分、同日21時12分、同日22時35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愛門市 20,005元、20,005元、20,005元、6,005元 10 涂佩珊(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假冒購物平台客服人員,以人員疏失,導致信用卡將連續扣款6個月為由,致告訴人涂佩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12月16日21時44分 12,159元 同上 11 蔡易霖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在臉書「二手全新始祖鳥台灣交流平台」刊登販售二登山外套,致告訴人蔡易霖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1月10日20時37分 24,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大衛) 112年1月10日20時42許 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超商竹山延和店 20,000元 12 陳岳浲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在臉書刊登販售汽車零件,致告訴人陳岳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1月10日20時54分 5,000元 同上 112年1月10日20時43許 同上 20,000元 13 楊茹涵 (未提告訴) 詐欺集團在臉書刊登販售包包,致告訴人楊茹涵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1月10日19時42分 5,000元 同上 112年1月10日20時44許 同上 2,000元 112年1月14日15時46分 27,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淑嫻) 此筆資金流向不明,目前由警方查證中,不在本件起訴範圍,若查得與被告A06等有關,將另行偵辦。 14 王煜程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在臉書刊登販售賽車椅,致告訴人王煜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1月10日20時12分 2,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大衛) 112年1月10日21時35許 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超商竹山延和店 15,000元 15 梁修仁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在臉書刊登販售保齡球,致告訴人梁修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1月10日22時46分 2,300元 同上 112年1月10日22時12許 同上 2,000元 16 蔡炳煌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在臉書刊登販售二手皮衣,致告訴人蔡炳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1月10日19時許 11,000元 同上 112年1月10日23時06許 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超商竹山夯蕃薯店 18,000元 17 梁翰軒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在臉書刊登販售露營用品,致告訴人梁翰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1月10日22時57分 3,200元 同上 112年1月10日23時49許 南投縣○○鎮○○里○○路○段00號統一超商鹿山門市 20,000元 18 高茵婕(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在臉書刊登販售包包,致告訴人高茵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1月12日13時49分 20,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易樺) 112年1月12日14時4分、同日14時5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工門市 20,005元、2,005元 19 劉新佑(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在臉書刊登販售商品之訊息,致告訴人劉新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1月12日14時4分 2,100元 同上 20 許凱鈞(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在臉書刊登販售包包,致告訴人許凱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1月12日14時30分 40,000元 同上 112年1月12日14時43分、同日14時44分 嘉義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嘉義體育館店 20,005元、20,005元 21 宋芷嫻(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在臉書刊登販售公仔,致告訴人宋芷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1月14日15時34分 2,000元 同上 112年1月12日16時37分 同上 2,005元 22 陳茲蓉(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在臉書刊登販售二手托特包,致告訴人陳茲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1月12日17時2分 50,000元 同上 112年1月12日17時6分、同日17時7分、17時7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工門市 20,005元、20,005元、10,005元 23 謝侑芯(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在臉書刊登販售二手男短夾,致告訴人謝侑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1月12日16時4分 1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芷薐) 112年1月12日16時39分 嘉義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嘉義體育館店 18,005元 24 黃成閔(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在臉書刊登販售聖誕節鞋子,致告訴人黃成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1月12日16時36分 5,000元 同上 112年1月12日16時37分 1,000元起訴書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陳加福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在臉書刊登販售二手男短夾,致告訴人陳加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3月5日21時47分 18,032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映志) 112年3月5日21時56分、同日21時57分、同日21時57分、同日22時4分、同日22時5分、同日22時6分、同日22時7分、同日22時10分 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7,005元,合計147,040元(含手續) 註:尚有2筆未報案之款項先行匯入,金額分別為23,059元、34,012元 112年3月5日21時49分 40,132元 2 許小薇(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假冒渣打銀行客服人員,因金管會要求與樂天市場簽立商品販賣保證為由,致告訴人許小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3月5日21時47分 26,001元 同上 112年3月5日21時50分 5,980元起訴書附表五: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人頭帳戶 1 陳品彤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在臉書刊登販售二手圍巾,致告訴人陳品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12月26日16時51分 10,000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旭瑋) 2 尤昭苑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在臉書刊登販售香奈兒三摺短夾,致告訴人尤昭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12月26日19時25分 22,000元 同上 3 鄭淑怡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在臉書刊登販售GUCCI包包,致告訴人鄭淑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12月26日21時58分 26,000元 同上 4 唐佑任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在臉書刊登販售精品長夾,致告訴人唐佑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12月26日21時36分 7,000元 同上 5 廖彦呈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在臉書刊登販售電腦顯示卡,致告訴人廖彦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12月26日23時1分 19,000元 同上 6 洪羽芊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在臉書刊登販售二手圍巾,致告訴人洪羽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12月26日20時25分 6,000元 同上 7 王弈如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在臉書刊登販售香奈兒包包,致告訴人王弈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2月1日11時29分 15,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正明) 112年2月1日12時7分 60,000元(見112年度偵字第3519號警卷第50頁) 8 呂亞婷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在臉書刊登販售香奈兒包包,致告訴人呂亞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2月1日12時50分 50,000元 同上 9 李維諭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在臉書刊登販售二手LV包包,致告訴人李維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2月1日11時19分 25,500元 同上 112年2月2日15時28分 3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𫈄暄) 10 林家榛(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在臉書刊登販售包包,致告訴人林家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2月1日15時44分 18,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正明) 11 陳怡欣(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在臉書刊登販售包包,致告訴人陳怡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2月1日11時14分 36,000元 同上 12 黃丞瑩(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在臉書刊登販售Channel包包,致告訴人黃丞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2月1日11時48分 15,000元 同上 13 劉靜儒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在臉書刊登販售包包,致告訴人劉靜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2月1日13時25分 35,000元 同上附件二: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899號112年度偵字第5563號被 告 A06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因與本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985、2370、2371、2849、3518、3519、3522、3608、3849、3863、4016、4212、4213、4566、4567號提起公訴之詐欺案件為相牽連案件,認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6(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本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985、2370、2371、2849、3518、3519、3522、3608、38

49、3863、4016、4212、4213、4566、4567號起訴在案,不在本件追加起訴範圍)加入Telegram暱稱「CC」為首之詐欺集團組織,擔任該詐欺集團之「取簿手」職務,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洗錢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前往領取附表一所示之人遭詐騙所寄出之金融卡(含密碼)後,再依指示轉交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隨即由不詳手車持附表二所示之人遭詐騙所寄出之金融卡,於附表二所示之所示時間、地點,領取附表二所示之人遭詐騙匯入之贓款,並將之轉交給詐欺集團指派之不明成員,以此方式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而移轉特定犯罪所得。

二、A06加入Telegram暱稱「蘋果」為首之詐欺集團組織,擔任該詐欺集團之「取簿手」職務,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洗錢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2年3月初某日12時許,依「蘋果」指示前往彰化火車站,收取詐欺集團指派之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所交付之林映志(另由警方偵辦中)所有之玉山銀行佳里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含密碼)。隨即由A06持附上開林映志之金融卡,於附表三所示之所示時間、地點,領取附表三所示之人遭詐騙匯入之贓款,並將之轉交給詐欺集團指派之不明成員,以此方式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而移轉特定犯罪所得。

三、案經A02、A03、A04告訴及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6於警詢中之自白。 坦承所有犯罪事實。 2 被害人A01於警詢中之指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中華郵政帳號、新店農會存摺照片。 被害人A01遭詐騙如附表一所示帳戶金融卡之事實。 3 告訴人A02、A03、A04暄於警詢中指訴,被害人A05於警詢中之指述、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手機畫面截圖、匯款交易畫面、相關帳戶交易明細、ATM交易往來收據。 1.告訴人A02、A03、A04遭詐騙經過及匯款至附表二所示帳戶之事實。 2.及被害人A05遭詐騙經過及匯款至附表三所示帳戶之事實。 4 1.統一超商貨態追蹤資料、監視器畫面截圖14張。 2.ATM監視器畫面截圖4張。 1.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黑色自用小客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領取被害人A01所寄出之中華郵政及新店農會帳戶金融卡之事實。 2.被告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領取附表三所示之人遭詐騙匯入贓款之事實。

二、核被告A0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所犯上開之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本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請從一情節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參照)。被告本案所犯2次加重詐欺罪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依上揭裁定意旨,為被告之利益,爰不請求於本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

三、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人犯數罪者;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涉犯加重詐欺等罪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0894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以112年度偵字第1985、2370、2371、2849、3518、3519、3522、3608、3849、3863、40

16、4212、4213、4566、4567號提起公訴,目前貴院尚未分案,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考。本案與該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前揭法律之規定追加起訴。

四、本件被告A06前案為警於112年1月12日17時20分查獲,且自111年12月25日12時起,已犯下眾多取簿及車手之案件,此詳本署112年度偵字第1985、2370、2371、2849、3518、3519、3522、3608、3849、3863、4016、4212、4213、4566、4567號起訴書自明;惟被告不知悔改,竟於112年3月13日12時13分再次犯案,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事實,且無法以其他干預權利較輕微之手段,替代羈押,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預防被告再次犯案,且其所犯本案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之加重詐欺罪,依其過往畏罪、多次躲避刑責之心態,足認其會因所犯本罪為不得易科罰金較重之罪,而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應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請予羈押。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 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檢察官 邱 朝 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 淑 芬追加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寄送時間 寄送物品 領取時間 領取地點 1 A01(不提告訴) 詐騙集團致電被害人A01,佯裝郵局員工,謊稱被害人個資遭人冒用,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將金融卡寄出。 112年3月13日12時13分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A01)、新店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A01) 112年3月15日18時19分 嘉義縣○○鄉○○村○○路000號、173號統一超商水頭門市追加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人頭帳戶 1 A02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致電告訴人A02,佯裝基督教基金會及國泰世華銀行員工,謊稱操作錯誤,需配合匯款解除,致告訴人A02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3月15日21時44分、同日21時53分 40,128元、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A01) 2 A03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致電告訴人A03,佯裝車庫娛樂及國泰世華銀行員工,謊稱系統發生問題,誤將告訴人A03升級為VIP會員,需配合取消否則將遭到扣款,致告訴人A03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3月15日20時12分、同日21時47分 29,986元、49,989元 同上 3 A04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致電告訴人A04,佯裝購票系統客服人員,謊稱系統遭駭客入侵,誤將告訴人A04升級為VIP客戶,金額22,000元,需配合網路連動設定,致告訴人A04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3月15日21時51分 50,001元 同上追加起訴書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人頭帳戶 取款時間 取款地點 取款金額 1 A05(未據告訴) 詐欺集團私訊被害人A05佯稱因購買被害人在蝦皮網站之商品,且銀行帳號遭凍結為由,請其協助轉帳解除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3月6日0時21分 49,995元(含手續費) 玉山銀行佳里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映志) 112年3月6日0時27分、同日0時36分、同日0時37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保愛門市ATM 20,005元、20,005元、10,005元(以上均含手續費)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