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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14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博偉

陳柏宏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2(指定送達)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091號、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09號、114年度偵字第12044號、114年度偵字第14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5年3月18日上午9時29分宣示判決,惟受命法官因身體狀況需請假住院,無法如期妥適製作完成判決書,酌以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