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14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字第147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柯茗璿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柯茗璿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 罪 事 實

一、柯茗璿已預見將自己所有金融帳戶交付予不熟識之他人使用,極可能遭三人以上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實施取得贓款及掩飾、隱匿詐欺不法所得去向之犯罪工具,因而幫助詐欺集團從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惟仍基於縱詐欺集團以其金融帳戶實施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7月28日某時許,在台82線鹿草交流道附近,將所申設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尚未有被害人報案)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令狐沖」、「老爹」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蔡O秀等18人(下稱告訴人蔡O秀等18人)施以詐術(無證據證明柯茗璿知悉具體詐欺手法),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二、案經蔡O秀、馬O順、林O茹、李O全、曾O玉、李O姍、林O暉、沈O輝、陳O光、方O鈞、李O璇、蘇O妤、徐O忠、呂O卿、詹O君、楊O麟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案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柯茗璿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據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或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後述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蔡O秀等18人於警詢中之指訴相符,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老爹」跟「令狐沖」是不同

人,「老爹」是收簿手,他叫「令狐沖」老闆,我當時知道本案帳戶交付對象不僅是一個人等語(本院卷第214頁),足見被告輕率地將自己帳戶使用權交給陌生第三人,且除了「老爹」外,亦先與「令狐沖」等人聯繫,其亦已對該等對象背後具多人參與等組織性、集團式(即三人以上)運作模式有所預見,仍提供本案帳戶資料,默認使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蔡O秀等18人詐騙財物後,得以使用被告名義之本案帳戶為取款工具,致告訴人蔡O秀等18人匯款至本案帳戶內,隨即遭提領,而遂行本案詐欺取財之犯行,並達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被告在無有效防範措施的情況下,仍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主觀上顯具有縱有人利用本案帳戶實施加重詐欺取財犯罪、洗錢之用,容任其發生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

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犯詐欺取財罪嫌,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本案我就是交帳戶,我不知道他們怎麼去騙被害人等語(本院卷第158、214、215頁)參以現今詐欺集團所採取之內部分工精細,成員並無橫向聯繫,其相互間亦未必具體知悉他人所實施之詐術內容,且被告於本案所為屬幫助行為,卷內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主觀確實知悉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一所示各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具體實行之詐術方式,公訴意旨尚有未合,附此說明。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並

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被告幫助洗錢之財物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且於偵查、審判中均自白,另被告供稱未獲有犯罪所得,參以卷內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實獲有犯罪所得,是本案無犯罪所得繳回之問題,從而被告均符合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法之自白減刑(必減)規定。經綜合比較,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罪,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刑(有期徒刑部分為2月以上7年以下),並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刑結果,處斷刑範圍為「未滿1月、7年未滿」;如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並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刑結果,處斷刑範圍則為「未滿2月、5年未滿」,經新舊法比較自應一體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另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1月21日修正

公布施行,並自同年1月23日起生效,經新舊法比較,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之。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本案犯行同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幫助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嫌,然卷內尚無確切事證足認被告知悉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一所示各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具體實行之詐術方式,業如前述,公訴意旨尚有未合,惟此僅為詐欺犯罪加重要件款項之增減,自不予變更起訴法條。

㈣被告同時觸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等罪名

,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論以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基於幫助犯意而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參與程度較正犯輕,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

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且未獲有犯罪所得,

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

㈦另被告幫助洗錢既之行為程度顯較正犯輕微,原應依刑法第3

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再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遞減輕之,惟因本案依想像競合應論處以幫助加重詐欺罪,前開減輕情形自應作為量刑從輕審酌因子。

㈧爰以行為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對於詐欺集團利用

人頭帳戶實行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有所預見,竟仍恣意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而供幫助犯罪使用,使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得以逃避犯罪之查緝,嚴重擾亂金融交易秩序且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被告所為不啻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並造成告訴人等受有財產損害,同時增加其等尋求救濟困難,所生危害非淺;參以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之犯罪動機、目的,另參酌詐欺集團利用本案帳戶洗錢之金額逾300萬元等犯罪所生之危害,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未獲有犯罪所得,未能與告訴人蔡O秀等18人調解,兼衡被告之前科紀錄、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前揭想像競合犯輕罪(幫助洗錢)減輕其刑事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亭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富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念儒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蔡O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22日前某日起,以LINE暱稱「蔡佳依」向告訴人蔡O秀佯稱:至「順富投資」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6日12時54分許 5萬元 112年8月16日12時55分許 5萬元 112年8月16日12時58分許 5萬元 2 馬O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0日起,以臉書投資廣告吸引告訴人馬O順,再以LINE暱稱「陳嘉雲」向其佯稱:至「順富」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7日9時27分許 3萬元 3 林O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上旬起,以LINE暱稱「丁秀雯」、「客服經理」向告訴人林O茹佯稱:至「福邦證券」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21日9時26分許 10萬元 112年8月21日9時27分許 10萬元 112年8月21日9時28分許 3萬元 4 李O全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0日18時許起,以LINE自稱「蔡豪老師」、暱稱「彤彤」向告訴人李O全佯稱:至「鴻運工作室群組」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21日11時49分許 25萬元 5 曾O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4日10時許起,以臉書投資廣告吸引告訴人曾O玉,再以LINE暱稱「林欣怡」向其佯稱:至「順富」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4日13時27分許 10萬元 6 李O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7日前某日起,以臉書投資廣告吸引告訴人李O姍,再以LINE暱稱「陳欣雅」、「李詩韻」向其佯稱:至「順富」、「容軒」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6日8時56分許 8萬元 112年8月16日8時57分許 6萬元 7 林O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中旬起,以臉書投資廣告吸引告訴人林O暉,再以LINE暱稱「劉瑩Lynnly」、「順富官方在線客服」向其佯稱:至「順富」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1日9時53分許 3萬6000元 8 沈O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9日15時19分許起,以影音平台Youtube投資廣告吸引告訴人沈O輝,再以LINE暱稱「朱家泓」、「李佳妘」、「順富官方在線客服」向其佯稱:至「順富」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7日8時54分許 50萬元 9 陳O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4日起,以臉書投資廣告吸引告訴人陳O光,再以LINE向其佯稱:至「順富」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1日9時52分許 3萬元 10 范O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間某日起,以臉書投資廣告吸引被害人范O宸,再以LINE暱稱「滙豐」、「陳卉敏」、「蘇松泙」、「盧燕俐」、「李詠晴」、「cynthia」、「阿格力」、「順富官方在線客服」、「Pt-Pro瑞士百達在線客服」、「思思」向其佯稱:至「滙豐」、「Pictet」、「順富」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6日11時32分許 10萬元 112年8月16日13時53分許 20萬元 11 方O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7日起,以LINE暱稱「張詩雯」向告訴人方O鈞佯稱:至「順富」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1日10時許 10萬元 112年8月16日9時54分許 10萬元 112年8月16日9時56分許 10萬元 112年8月17日9時46分許 10萬元 112年8月17日9時48分許 1萬元 112年8月17日11時24分許 9萬元 12 李O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3日起,以臉書投資廣告吸引告訴人李O璇,再以LINE暱稱「劉瑩Lynnly」向其佯稱:至「順富」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7日8時40分許 10萬元 112年8月17日8時42分許 10萬元 13 蘇O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底某日起,以臉書投資廣告吸引告訴人蘇O妤,再以LINE暱稱「股票-林苡瑄(助理)」向其佯稱:至「順富」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1日9時31分許 5萬元 112年8月11日9時33分許 5萬元 14 徐O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日22時許起,以臉書投資廣告吸引告訴人徐O忠,再以LINE暱稱「馬凱」、「黃家婷」向其佯稱:至「順富」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1日9時18分許 10萬元 112年8月11日9時20分許 10萬元 112年8月11日9時35分許 5萬元 112年8月11日9時36分許 5萬元 112年8月17日8時41分許 10萬元 112年8月17日8時42分許 10萬元 112年8月17日8時45分許 5萬元 15 呂O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3日起,以臉書投資廣告吸引告訴人呂O卿,再以LINE暱稱「順富官方在線客服」向其佯稱:至「順富」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5日12時48分許 5萬元 112年8月15日12時51分許 5萬元 112年8月16日14時許 18萬元 16 詹O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中旬起,以臉書投資廣告吸引告訴人詹O君,再以LINE暱稱「美惠」、「順富官方在線客服」向其佯稱:至「順富」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6日11時7分許 5萬元 17 賴O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中旬起,以Youtube投資廣告吸引被害人賴O美,再以LINE暱稱「朱家泓」、「劉瑩Lynnly」、「順富官方在線客服」向其佯稱:至「順富」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1日10時29分許 7萬100元 18 楊O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4日起,以LINE暱稱「李雅婷」向告訴人楊O麟佯稱:至「順富」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8日11時24分許 3萬元 112年8月18日11時46分許 1萬5000元附表二:

1.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5563卷二第904至907頁) 2.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蔡O秀)(警5563卷一第7頁) 3.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蔡O秀)(警5563卷一第8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蔡O秀)(警5563卷一第9至10頁) 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蔡O秀)(警5563卷一第18至19頁) 6.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表(蔡O秀)(警5563卷一第22至25頁) 7.LINE對話紀錄翻拍截圖(蔡O秀與詐欺集團成員間)(警5563卷一第27至32頁、第34至35頁) 8.網路交易明細翻拍截圖(蔡O秀)(警5563卷一第28至29頁、第35至36頁) 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馬O順)(警5563卷一第45至46頁) 10.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馬O順)(警5563卷一第47頁) 11.兆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截圖(馬O順)(警5563卷一第48頁) 12.LINE對話紀錄翻拍截圖(馬O順)(警5563卷一第50至54頁) 13.詐騙APP翻拍截圖(馬O順)(警5563卷一第55頁) 1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馬O順)(警5563卷一第72頁) 15.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563卷一第77頁) 16.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林O茹)(警5563卷一第78頁) 17.LINE對話紀錄翻拍截圖(林O茹)(警5563卷一第88至97頁、101至103頁) 18.詐騙網站翻拍截圖(林O茹)(警5563卷一第98至100頁) 19.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截圖(林O茹)(警5563卷一第112至113頁) 2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O茹)(警5563卷一第115至116頁) 21.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林O茹)(警5563卷一第129至130頁) 2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林O茹)(警5563卷一第132頁) 2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李O全)(警5563卷一第148至149頁) 2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李O全)(警5563卷一第150頁) 25.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李O全)(警5563卷一第152頁) 26.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李O全)(警5563卷一第153頁) 27.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李O全)(警5563卷一第154頁) 28.LINE對話紀錄截圖(李O全與詐欺集團成員間)(警5563卷一第155頁反面) 29.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李O全)(警5563卷一第158頁) 30.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曾O玉)(警5563卷一第168頁) 31.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曾O玉)(警5563卷一第169頁) 3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曾O玉)(警5563卷一第173至174頁) 33.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曾O玉與詐欺集團成員間)(警5563卷一第175至178頁) 34.詐騙APP翻拍截圖(曾O玉)(警5563卷一第177頁) 35.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曾O玉)(警5563卷一第179頁) 36.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曾O玉)(警5563卷一第180頁) 37.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李O姍)(警5563卷一第182頁) 38.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李O姍)(警5563卷一第183頁、第246頁、第293頁) 3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李O姍)(警5563卷一第190至191頁) 40.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李O姍)(警5563卷一第201至202頁) 41.LINE對話紀錄截圖(李O姍與詐欺集團成員間(警5563卷一第224至225頁) 42.詐騙APP翻拍截圖(李O姍)(警5563卷一第222至223頁、第226至230頁) 4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李O姍)(警5563卷一第240至241頁) 4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李O姍)(警5563卷一第294頁) 4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李行暉)(警5563卷一第300至301頁) 46.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李行暉)(警5563卷一第303頁) 47.交易明細翻拍截圖(李行暉)(警5563卷一第305頁) 48.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李行暉)(警5563卷一第306頁) 49.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李行暉)(警5563卷一第307頁) 50.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O光)(警5563卷一第341頁) 51.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O光)(警5563卷一第342頁) 5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O光)(警5563卷一第343至344頁、第396至397頁) 5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O光)(警5563卷一第371頁) 54.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沈O輝)(警5563卷一第313頁) 55.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沈O輝)(警5563卷一第314頁) 5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沈O輝)(警5563卷一第315至316頁) 57.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沈O輝)(警5563卷一第317頁) 58.LINE對話紀錄翻拍截圖(沈O輝與詐欺集團成員間)(警5563卷一第324至327頁、第333頁) 59.網路交易明細翻拍截圖(沈O輝)(警5563卷一第328頁) 6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沈O輝)(警5563卷一第336頁) 6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范O宸)(警5563卷一第405至406頁) 6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范O宸)(警5563卷一第407至408頁) 63.第一商銀匯款申請書回條(范O宸)(警5563卷一第418頁) 64.台新銀行存入憑證(范O宸)(警5563卷一第419頁) 65.LINE對話紀錄截圖(范O宸與詐欺集團成員間)(警5563卷一第426至433頁) 66.詐騙APP截圖(范O宸)(警5563卷一第428頁) 67.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范O宸)(警5563卷一第434頁) 68.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范O宸)(警5563卷一第435頁) 6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方O鈞)(警5536卷一第442至443頁) 70.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方O鈞)(警5536卷一第444頁) 71.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方O鈞)(警5536卷一第455至456頁) 72.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方O鈞)(警5563卷二第457頁) 7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截圖(方O鈞)(警5563卷二第467至474頁) 47.LINE對話紀錄翻拍截圖(方O鈞與詐欺集團成員間)(警5563卷二第475頁) 75.詐騙APP(方O鈞)(警5563卷二第476至477頁) 7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方O鈞)(警5563卷二第489頁、第494頁) 77.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李O璇)(警5563卷二第501頁) 78.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李O璇)(警5563卷二第502頁) 79.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563卷二第530至531頁) 80.詐騙APP(李O璇)(警5563卷二第540頁) 81.LINE對話紀錄翻拍截圖(李O璇與詐欺集團成員間)(警5563卷二第540至586頁) 82.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截圖(李O璇)(警5563卷二第590至591頁) 8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李O璇)(警5563卷二第602頁) 84.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663卷二第612頁) 8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5663卷二第613至614頁) 86.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蘇O妤)(警5563卷二第616至617頁) 87.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蘇O妤)(警5563卷二第618頁) 88.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截圖(蘇O妤)(警5563卷二第619至620頁) 89.LINE對話紀錄翻拍截圖(蘇O妤與詐欺集團成員間)(警5563卷二第至625至666頁) 9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蘇O妤)(警5563卷二第667至668頁) 91.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徐O忠)(警5563卷二第674頁) 92.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徐O忠)(警5563卷二第675頁) 9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徐O忠)(警5563卷二第691至692頁) 94.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截圖(徐O忠)(警5563卷二第697至698頁) 95.LINE對話紀錄翻拍截圖(徐O忠與詐欺集團成員間)(警5563卷二第698至700頁) 96.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翻拍截圖(徐O忠)(警5563卷二第703至705頁) 9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呂O卿)(警5563卷二第717至718頁) 98.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呂O卿)(警5563卷二第726至727頁) 99.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截圖(呂O卿)(警5563卷二第731至732頁) 100.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呂O卿)(警5563卷二第734頁) 101.詐騙APP(呂O卿)(警5563卷二第737頁) 102.LINE對話紀錄翻拍截圖(呂O卿與詐欺集團成員間)(警5563卷二第738至744頁) 103.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呂O卿)(警5563卷二第745頁) 104.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呂O卿)(警5563卷二第746頁) 10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呂O卿)(警5563卷二第751頁) 10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詹O君)(警5563卷二第782至783頁) 107.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斐君)(警5563卷二第773頁) 108.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斐君)(警5563卷二第774頁) 109.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詹O君)(警5563卷二第796頁) 110.LINE對話紀錄翻拍截圖(詹O君與詐欺集團成員間)(警5563卷二第806至813頁第頁) 111.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截圖(詹O君)(警5563卷二第818頁) 112.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賴O美)(警5563卷二第831頁) 113.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賴O美)(警5563卷二第832頁) 11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賴O美)(警5563卷二第833至834頁) 11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賴O美)(警5563卷二第837頁) 116.LINE對話紀錄翻拍截圖(賴O美與詐欺集團成員間)(警5563卷二第863至866頁) 117.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截圖(賴O美)(警5563卷二第867頁) 11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賴O美)(警5563卷二第875頁) 119.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楊O麟)(警5563卷二第887頁) 12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楊O麟)(警5563卷二第888至889頁) 121.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楊O麟)(警5563卷二第890至891頁) 122.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楊O麟)(警5563卷二第898頁) 123.LINE對話紀錄翻拍截圖(楊O麟與詐欺集團成員間)(警5563卷二第900至901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