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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147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字第1470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竹均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15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鄭竹均業於民國115年9月27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已死亡,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