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1106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宇呈選任辯護人 王振名律師
鄭瑋哲律師王君毓律師上列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579號),嗣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在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因另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昱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