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字第1139號
115年度金訴字第1412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JIM CRISTIANNA HOI KI
(加拿大籍,中文姓名:詹凱祺)
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5391號)、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115年度少連偵字第73號)、移送併辦(115年度偵字第8941號),被告於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JIM CRISTIANNA HOI KI(中文姓名:詹凱祺,下稱詹凱祺)於民國114年12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Christy」、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威士忌」、「金和順」、「阿不思鄧不利多」、「章魚哥」等人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詹凱祺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4855號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由詹凱祺擔任提領車手之角色,前往指定地點收取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交付之金融帳戶提款卡並至指定之地點提領款項後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並約定每天可獲得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嗣詹凱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詐欺附表一所示之楊志秦、陳冠妤、鄒秉叡、陳政諺、黃彥蓁、張芷綺、龔雅婷、潘欣然、林秀美、邱中信、蔡沅倢、江英綺、劉東育、李佳珍、曾愉翔、劉冠嘩、林思豪、張靜宜、徐雪梅、陳佳杰、何芙宜、葛仁山、高玉婷、曹意詢、劉靜如、劉有財、謝旻珂、余橋君、徐唯懷、林桂榮、王佳卉、王慕榕、黃安晴、黃克銘、王呈鑫、呂琇詮及陳欣惠等37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詹凱祺再依「威士忌」、「金和順」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附表一所示之提領金額,再前往指定地點將領得款項交付予「章魚哥」,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嗣經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JIM CRISTIANNA HOI KI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同案共犯夏尚逸、植浩威於警詢中之供述。
㈢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交易明細表。
㈣車手提領一覽表、被告提領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等款項之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㈤被告JIM CRISTIANNA HOI KI(詹凱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Telegram暱稱「章魚哥」帳號截圖;同案共犯夏尚逸、植浩威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㈥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偵字第3750、3965、8941號起訴書。
㈥附表二各編號「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之規定業經修正,並於115年1月21日經總統制定公布,於115年1月23日起生效施行。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第47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經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而被告獲有犯罪所得,並已全部繳回(詳後述),符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要件。另被告僅與部分告訴人、被害人達成調解,且並未全部均賠償完畢,而無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之適用。是經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應適用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亦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加重要件,而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罪。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表示不知道本案詐欺集團以何種方式詐騙,亦未參與等語(本院金訴1139卷第241頁,本院金訴1412卷第77頁),又依卷內事證尚難認被告係實際對告訴人、被害人施用詐術之人,且依被告於本案中所擔任之角色為聽從指示前往收款之人,無證據足證被告可預見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係透過網際網路對告訴人、被害人行騙,依「所知輕於所犯,從其所知」及「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應認被告對上開加重要件並無認識,尚難認被告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要件,而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公訴意旨此部分容有誤會,惟此部分事實與起訴之事實同一,僅屬加重條件之減縮,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以一行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就附表一所示時、地,數度提領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因受詐匯入人頭帳戶內之詐欺贓款者,均係被告基於單一犯罪目的及決意下所為,且侵害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時間又屬密接,自均分別評價為包括一行為之接續犯,而各以一罪論處。
㈣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因侵害不同告訴人、被害
人之財產法益,自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㈤被告與「Christy」、「威士忌」、「金和順」、「阿不思鄧
不利多」、「章魚哥」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前揭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㈥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偵字第8941號、115年度
少連偵字第73號移送併辦部分,因與本案業經起訴之犯罪事實係屬同一事實,且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本院應併予審理;又附表一編號30告訴人林桂榮部分,起訴書漏載告訴人115年1月7日0時6分許匯款10萬元至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嗣遭被告分別於115年1月7日0時32分許、0時33分許、0時34分許、0時35分許、0時35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嘉義分行各提領2萬元,然此與起訴書記載同一告訴人他筆匯款部分具有接續犯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檢察官當庭補充(本院金訴1139卷第202頁,本院金訴1412卷第38頁),本院得併予審判,附此敘明。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且已繳回犯罪所得,此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佐(本院金訴1139卷第271頁,本院金訴1412卷第95頁),而符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要件,依該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就其洗錢之事實,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固得減輕其刑,然其所犯之洗錢罪,係想像競合犯之輕罪,故此部分減輕事由,本院僅均於量刑一併衡酌。
⒉被告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被告之刑,惟按犯罪之情
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審酌邇來詐欺犯罪盛行,受害民眾不計其數,甚至畢生積蓄化為烏有,詐欺集團透過洗錢方式,更使被害人難以取回受騙款項,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金錢,竟圖蠅利,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分工共同參與詐欺、洗錢犯行,致告訴人、被害人等難以索償遭詐欺款項之流向,犯罪所生危害結果非輕,是被告查無特殊原因與環境,使其不得不從事車手工作,且縱事後與部分告訴人、被害人達成調解,在客觀上亦無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而顯然可憫之處,且被告之行為於本案即造成多達37位無辜告訴人、被害人之損害,且另有相同情節之案件於另案審理中,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狀,況被告已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後,亦無量處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之情事,顯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適用餘地。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詐欺集團犯罪危害民眾甚鉅,為政府嚴加查緝並加重刑罰,被告四肢健全,有從事勞動、工作之能力,其竟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貪圖不法利益,價值觀念偏差,率爾來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負責依指示前往指定地點提領詐欺贓款,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人際間之信任關係,造成告訴人、被害人等精神痛苦及財產上相當程度之損害,且製造金流斷點,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徒增告訴人、被害人等求償及追索遭詐騙金額之困難度,危害社會治安與經濟金融秩序,所為自應予以嚴加非難;然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盡力與到庭之告訴人龔雅婷、林秀美、曾愉翔、張靜宜、劉靜如、被害人徐唯懷等人達成調解,並已賠償告訴人曾愉翔、張靜宜、劉靜如、被害人徐唯懷完畢,有本院調解筆錄(本院金訴1139卷第261至265、267至269頁)可佐(其餘告訴人、被害人因調解期日未到庭致未能達成調解),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時配合指認,因而查獲同案共犯夏尚逸之情形(雖不符合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之減刑要件,仍得做為量刑因素加以考量),暨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教育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金訴1139卷第242頁,本院金訴1412卷第78頁)、被告之素行,及其於本案詐欺集團所為之分工、角色深淺等參與程度,又其就洗錢犯行,已符合前述減刑規定,併參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告訴人、被害人就量刑之意見等,綜合考量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
㈨另考量被告除本案外,尚有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又檢察官、被告仍得就本案上訴,而本案判決確定後,尚可另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審酌被告所犯本案及他案之犯罪時間、所侵害之法益、行為次數及其參與犯罪程度等情狀,酌定應執行之刑。是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裁定,更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亦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394號判決同此旨),並考量被告之意見(本院金訴1139卷第243頁,本院金訴1412卷第79頁),爰不予定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㈩不予宣告緩刑之說明被告固請求為緩刑宣告,惟衡酌被告為外籍人士,竟來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而為本案犯行,且除本案外,尚涉有多起相類案件,現為各地院檢偵查、審理中,可認被告並非偶一之犯罪,難謂其為一時失慮,況上開案件之審判結果,均將影響日後緩刑宣告之撤銷與否,是本院審酌上開情節,尚無從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有何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緩刑之宣告。
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規定甚明。本件被告為加拿大籍之外國人,在我國犯罪而受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認其不宜繼續居留國內,認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予宣告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沒收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獲有犯罪所得每日2,000元(本院金訴
1139卷第241頁,本院金訴1412卷第77頁),核屬其犯罪所得,其就本案犯行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全部繳回,已如前述,惟其繳回之犯罪所得僅係由國庫保管,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已繳回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惟無庸諭知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後,已依指示轉交與上游,
雖屬其洗錢之財物,本應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惟考量被告於本案僅擔任提款車手,並非實際施用詐術或詐欺集團高階上層人員,是倘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本院認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提起公訴,檢察官柯文綾、陳則銘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則銘追加起訴,檢察官陳昱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5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俐婷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不含手續費)/地點 1 楊志秦 (提告) 詐欺集團於臉書刊登不實之販售貨櫃屋廣告,告訴人楊志秦於115年1月3日6時30分許聯繫交易後,對方佯稱須付訂金,楊志秦不疑有他而轉帳匯款。 115年1月4日18時3分許/2萬元/臺灣土地銀行005-000000000000號 115年1月4日18時18分許/2萬元/嘉義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嘉興分行 2 陳冠妤(提告) 詐欺集團於Threads刊登不實販售盲盒之貼文,告訴人陳冠妤於115年1月4日17時30分許主動聯繫交易後,引導其至虛設之賣貨便網站交易,再佯以賣貨便客服人員向其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實名驗證云云。 115年1月4日18時29分許/4萬7048元/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4日18時36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4日18時37分許/2萬元 ③115年1月4日18時38分許/7000元 【均於嘉義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嘉興分行提領】 3 鄒秉叡(提告) 詐欺集團於Threads刊登不實販售吊牌之貼文,告訴人鄒秉叡於115年1月4日主動聯繫交易後,引導其至虛設之賣貨便網站交易,再佯以賣貨便客服人員向其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實名驗證云云。 115年1月4日23時34分許/10萬元/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5日0時3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5日0時5分許/2萬元 ③115年1月5日0時5分許/2萬元 ④115年1月5日0時6分許/2萬元 ⑤115年1月5日0時8分許/2萬元 ⑥115年1月5日0時9分許/2萬元 【均於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市農會提領】 4 陳政諺(提告) 詐欺集團於Threads刊登贈送韓團親筆簽名之貼文,告訴人陳政諺於115年1月4日主動聯繫交易後,引導其至虛設之賣貨便網站交易,再佯以賣貨便客服人員向其佯稱:須操作ATM進行身分驗證云云。 115年1月4日23時38分許/2萬0032元/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黃彥蓁(提告) 詐欺集團於Threads刊登贈送吊飾之貼文,告訴人黃彥蓁於115年1月5日18時1分許主動聯繫交易後,引導其至虛設之賣貨便網站交易,再佯以賣貨便客服人員向其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實名驗證云云。 ①115年1月5日18時1分許/4萬9986元/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5年1月5日18時2分許/3萬9961元/帳戶同上 ①115年1月5日18時9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5日18時11分許/2萬元 ③115年1月5日18時11分許/2萬元 ④115年1月5日18時25分許/2萬元 ⑤115年1月5日18時26分許/2萬元 【均於嘉義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國華門市提領】 6 張芷綺(提告) 詐欺集團於Threads刊登不實販售吊飾之貼文,告訴人張芷綺於115年1月5日主動聯繫交易後,引導其至虛設之賣貨便網站交易,再以LINE暱稱「陳韻茹」佯以賣貨便客服人員向其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帳戶凍結云云。 115年1月5日18時8分許/1萬0015元/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龔雅婷(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藉告訴人龔雅婷於Threads張貼出售電子鍋之機會,於115年1月1日以帳號「zxcs6666」及LINE不詳暱稱向告訴人佯稱:欲以賣貨便進行交易,惟因未完成實名制認證,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轉帳云云。 ①115年1月1日20時7分許/4萬9960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5年1月1日20時10分許/4萬9950元/帳戶同上 ①115年1月1日20時15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1日20時16分許/2萬元 ③115年1月1日20時17分許/2萬元 ④115年1月1日20時18分許/2萬元 ⑤115年1月1日20時19分許/2萬元 【均於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港坪門市提領】 8 潘欣然(提告) 詐欺集團於Threads刊登不實之贈物廣告,告訴人潘欣然於115年1月5日主動聯繫交易後,引導其至虛設之賣貨便網站交易,再以LINE暱稱「開心快樂」佯以賣貨便客服人員向其佯稱:須操作網路進行實名驗證云云。 115年1月5日19時16分許/2萬9032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5日19時21分許/2萬元/嘉義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圓環門市 ②115年1月5日19時22分許/9000元/嘉義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圓環門市 ③115年1月5日20時57分許/9000元/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瑞鴻門市 9 林秀美(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4日以臉書暱稱「wsfyhjbnm」向告訴人林秀美佯稱:其為電商業者,欲以賣貨便進行交易,惟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實名驗證云云。 115年1月6日0時2分許/2萬9985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6日0時33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6日0時34分許/1萬元 【均於嘉義市○區○○路00號萊爾富諸羅文化夜市店提領】 115年1月6日0時18分許/2萬9985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5年1月6日0時35分許/2萬元 ④115年1月6日0時37分許/1萬元 【均於嘉義市○區○○路00號萊爾富諸羅文化夜市店提領】 10 邱中信(提告) 詐欺集團於Threads刊登不實之贈物廣告,告訴人邱中信於115年1月3日20時許主動聯繫交易後,引導其至虛設之賣貨便網站交易,再以LINE暱稱「7-11賣貨便官方客服」向其佯稱:須操作網路進行實名驗證云云。 ①115年1月3日21時35分許/3萬6037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5年1月3日21時36分許/9950元/帳戶同上 ①115年1月3日21時44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3日21時45分許/2萬元 ③115年1月3日21時46分許/6000元 ④115年1月3日21時50分許/2萬元 ⑤115年1月3日21時51分許/1萬元 【均於嘉義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嘉義仁安店提領】 11 蔡沅倢(提告) 詐欺集團於Threads刊登不實販售登山包、睡墊之貼文,告訴人蔡沅倢於115年1月3日主動聯繫交易後,引導其至虛設之賣貨便網站交易,再以LINE暱稱「賣貨便線上客服」向其佯稱:須操作網路進行實名驗證云云。 ①115年1月3日23時28分許/5萬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5年1月3日23時29分許/2萬0017元/帳戶同上 ①115年1月4日0時9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4日0時10分許/2萬元 ③115年1月4日0時11分許/2萬元 【均於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永門市提領】 12 江英綺(提告) 詐欺集團於Threads刊登不實之贈物廣告,告訴人江英綺於115年1月4日19時31分許主動聯繫交易後,引導其至虛設之賣貨便網站交易,再以LINE暱稱「7-11賣貨便線上客服」向其佯稱:須操作網路進行實名驗證云云。 115年1月4日21時19分許/4萬001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4日21時43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4日21時44分許/2萬元 ③115年1月4日21時45分許/2萬元 ④115年1月4日21時45分許/2萬元 ⑤115年1月4日21時46分許/2萬元 【均於嘉義市○區○○路000號新光商銀北嘉義分行提領】 13 劉東育(未提告) 詐欺集團於Threads刊登不實之贈物廣告,被害人劉東育於115年1月4日主動聯繫交易後,引導其至虛設之賣貨便網站交易,再佯以賣貨便客服人員向其佯稱:須操作網路進行實名驗證云云。 115年1月4日21時21分許/2萬9983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1月4日16時29分許/2萬9983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4日16時37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4日16時38分許/9000元 【均於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港坪門市提領】 14 李佳珍(提告) 詐欺集團於Threads刊登不實之贈物廣告,告訴人李佳珍於115年1月2日主動聯繫交易後,引導其至虛設之賣貨便網站交易,再以LINE暱稱「賣貨便線上客服」、「線上客服專員006」向其佯稱:須操作網路進行實名驗證云云。 115年1月4日16時46分許/2萬9985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4日16時57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4日16時58分許/2萬元 ③115年1月4日17時許/2萬元 ④115年1月4日17時1分許/1萬1,000元 (含告訴人曾愉翔匯入之款項) 【均於嘉義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嘉義大統店提領】 115年1月4日16時48分許/2萬9985元/華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4日17時14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4日17時15分許/2萬元 ③115年1月4日17時16分許/2萬元 ④115年1月4日17時17分許/2萬元 ⑤115年1月4日17時18分許/4000元 (含告訴人曾愉翔匯入之款項) 【均於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玉山郵局提領】 115年1月6日20時29分許/8985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6日21時38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6日21時39分許/2萬元 ③115年1月6日21時40分許/2萬元 (含告訴人余橋君匯入之款項) 【均於嘉義市○區○○路000號新光商銀北嘉義分行提領】 15 曾愉翔(提告) 詐欺集團於Threads刊登不實之贈物廣告,告訴人曾愉翔於115年1月4日16時許主動聯繫交易後,引導其至虛設之賣貨便網站交易,再佯以賣貨便客服人員向其佯稱:須操作網路進行驗證訂單云云。 115年1月4日16時47分許/4萬0086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4日16時57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4日16時58分許/2萬元 ③115年1月4日17時許/2萬元 ④115年1月4日17時1分許/1萬1,000元 (含告訴人李佳珍匯入之款項) 【均於嘉義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嘉義大統店提領】 ①115年1月4日16時53分許/1萬7032元/華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5年1月4日16時59分許/3萬元/帳戶同上 ③115年1月4日17時51分許/4萬9963元/帳戶同上 ④115年1月4日17時55分許/1萬6123元/帳戶同上 ①115年1月4日17時14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4日17時15分許/2萬元 ③115年1月4日17時16分許/2萬元 ④115年1月4日17時17分許/2萬元 ⑤115年1月4日17時18分許/4000元 (含告訴人李佳珍匯入之款項) 【①至⑤均於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玉山郵局提領】 ⑥115年1月4日18時許/2萬元 ⑦115年1月4日18時1分許/2萬元 ⑧115年1月4日18時2分許/2萬元 ⑨115年1月4日18時3分許/6000元 【⑥至⑨均於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坪門市提領】 16 劉冠嘩(提告) 詐欺集團於Threads刊登不實販售衣服之貼文,告訴人劉冠嘩於115年1月4日20時19分許主動聯繫交易後,引導其至虛設之賣貨便網站交易,再以LINE暱稱「陳韻茹」佯以賣貨便客服人員向其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驗證云云。 115年1月4日22時5分許/2萬0015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4日22時20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4日22時21分許/2萬元 ③115年1月4日22時22分許/1萬元 【均於嘉義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嘉興分行提領】 17 林思豪(提告) 詐欺集團於Threads刊登不實販售五月天一卡通之貼文,告訴人林思豪於115年1月4日主動聯繫交易後,引導其至虛設之賣貨便網站交易,再佯以賣貨便客服人員向其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驗證作業云云。 115年1月4日22時16分許/2萬9985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張靜宜(提告) 詐欺集團於Threads刊登不實販售蜜棗之貼文,告訴人張靜宜於115年1月4日19時許主動聯繫交易後,引導其至虛設之賣貨便網站交易,再佯以賣貨便客服人員向其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驗證作業云云。 115年1月4日22時26分許/2萬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4日22時32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4日22時33分許/9000元 【均於嘉義市○區○○路000號新光商銀北嘉義分行提領】 19 徐雪梅(提告) 詐欺集團於Threads刊登不實販售草莓之貼文,告訴人徐雪梅於115年1月3日18時30分許主動聯繫交易後,引導其至虛設之賣貨便網站交易,再以LINE暱稱「陳偉傑」佯以賣貨便客服人員向其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實名登記云云。 ①115年1月3日19時16分許/4萬9989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5年1月3日19時20分許/4萬9988元/帳戶同上 ①115年1月3日19時28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3日19時29分許/2萬元 ③115年1月3日19時30分許/2萬元 ④115年1月3日19時31分許/2萬元 ⑤115年1月3日19時32分許/2萬元 【均於嘉義市○區○○路000號家樂福夜市嘉義仁愛店提領】 20 陳佳杰(提告) 詐欺集團於Threads刊登不實販售吉伊卡哇存錢筒之貼文,告訴人陳佳杰於115年1月3日主動聯繫交易後,引導其至虛設之賣貨便網站交易,再佯以賣貨便客服人員向其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實名驗證云云。 ①115年1月3日23時43分許/4萬9985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5年1月3日23時48分許/2萬7088元/帳戶同上 ①115年1月4日0時12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4日0時13分許/2萬元 ③115年1月4日0時14分許/2萬元 ④115年1月4日0時15分許/2萬元 【均於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永門市提領】 21 何芙宜(提告) 詐欺集團於臉書刊登不實販售水果之貼文,告訴人何芙宜於115年1月間某日主動聯繫交易後,引導其至虛設之賣貨便網站交易,再以LINE暱稱「金融專員-劉怡茹」、「林婉婷」向其佯稱:帳戶遭凍結,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解凍云云。 115年1月4日0時9分許/2萬3018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葛仁山(提告) 詐欺集團於社群網站Tiktok刊登不實贈送釣具之貼文,告訴人葛仁山於115年1月1日主動聯繫交易後,引導其至虛設之賣貨便網站交易,再以LINE暱稱「線上客服專員006」、「李能靜」向其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實名驗證云云。 ①115年1月1日20時16分許/2萬9985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5年1月1日20時24分許/2萬9985元/帳戶同上 ①115年1月1日20時24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1日20時25分許/2萬元 ③115年1月1日20時27分許/2萬元 【均於嘉義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嘉義大統店提領】 23 高玉婷(提告) 詐欺集團於臉書刊登不實贈送五月天應援物之貼文,告訴人高玉婷於115年1月1日18時許主動聯繫交易後,引導其至虛設之賣貨便網站交易,再以LINE暱稱「7-11賣貨便線上客服」向其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實名驗證云云。 115年1月1日21時19分許/3萬60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1日21時25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1日21時27分許/1萬6000元 【均於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嘉義大山店提領】 24 曹意詢(提告) 詐欺集團於Threads刊登不實販售發熱衣之貼文,告訴人曹意詢於115年1月3日主動聯繫交易後,引導其至虛設之賣貨便網站交易,再佯以賣貨便客服人員向其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實名驗證云云。 ①115年1月3日20時48分許/9989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5年1月3日21時許/4萬9989元/帳戶同上 ①115年1月3日21時4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3日21時5分許/2萬元 ③115年1月3日21時6分許/2萬元 【均於嘉義市○區○○路00巷00號經國新城K棟大樓提領】 25 劉靜如(提告) 詐欺集團於Threads刊登不實販售明星應援小物之貼文,告訴人劉靜如於115年1月3日14時許主動聯繫交易後,引導其至虛設之賣貨便網站交易,再佯以賣貨便客服人員向其佯稱:帳戶遭凍結,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解凍云云。 115年1月3日21時18分許/3萬8038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3日21時22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3日21時23分許/2萬元 【均於嘉義市○區○○路00巷00號經國新城K棟大樓提領】 26 劉有財(提告) 詐欺集團於Threads刊登不實販售玩具公仔之貼文,告訴人劉有財於115年1月6日16時許主動聯繫交易後,引導其至虛設之賣貨便網站交易,再佯以賣貨便客服人員向其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實名驗證云云。 115年1月6日16時57分許/9萬996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6日17時23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6日17時24分許/2萬元 ③115年1月6日17時25分許/2萬元 ④115年1月6日17時26分許/2萬元 ⑤115年1月6日17時26分許/1萬9000元 【均於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嘉醫門市提領】 115年1月6日16時55分許/9萬995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6日17時16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6日17時17分許/2萬元 ③115年1月6日17時18分許/2萬元 ④115年1月6日17時19分許/2萬元 ⑤115年1月6日17時20分許/2萬元 【均於嘉義市○區○○路000號衛福部嘉義醫院提領】 27 謝旻珂(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藉告訴人謝旻珂於臉書張貼出售寶寶布書之機會,於115年1月6日20時許以臉書暱稱「陳鈺玲」向告訴人佯稱:欲以賣貨便進行交易,惟須匯款至指定帳戶進行財力證明云云。 ①115年1月6日21時28分許/4萬9971元/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5年1月6日21時37分許/2萬0123元/帳戶同上 ①115年1月6日22時3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6日22時4分許/2萬元 【①至②均於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市農會提領】 ③115年1月6日22時9分許/2萬元 ④115年1月6日22時10分許/1萬元 【③至④均於嘉義市○區○○路000號衛福部嘉義醫院提領】 115年1月6日21時52分許/2萬7012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6日22時16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6日22時17分許/7000元 【均於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嘉醫門市提領】 28 余橋君(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藉告訴人余橋君於臉書張貼出售嬰兒餐桌用品之機會,於115年1月6日10時許以臉書暱稱「陳天琪」向告訴人佯稱:欲以宅急便進行交易,惟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實名驗證云云。 115年1月6日21時34分許/2萬9985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6日21時38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6日21時39分許/2萬元 ③115年1月6日21時40分許/2萬元 (含告訴人李佳珍匯入之款項) 【均於嘉義市○區○○路000號新光商銀北嘉義分行提領】 29 徐唯懷(未提告) 詐欺集團於臉書刊登不實贈送薩克斯風之貼文,被害人徐唯懷於115年1月6日21時57分許主動聯繫交易後,引導其至虛設之賣貨便網站交易,再佯以賣貨便客服人員向其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實名驗證云云。 115年1月6日21時57分許/3萬9987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1月6日22時12分許/4萬元/嘉義市○區○○路000號衛福部嘉義醫院 30 林桂榮(提告) 詐欺集團於115年1月7日以LINE暱稱「鄒小寧」向告訴人林桂榮佯稱:購買嬰兒車所需之運費要自行負擔,並引導其至虛設之賣貨便網站交易,再向其佯稱:原先之交易失敗,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15年1月7日0時7分許/10萬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7日0時25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7日0時26分許/2萬元 ③115年1月7日0時27分許/2萬元 ④115年1月7日0時28分許/2萬元 ⑤115年1月7日0時29分許/1萬9000元 【均於嘉義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嘉義興雅店提領】 115年1月7日0時6分許/10萬元/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7日0時32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7日0時33分許/2萬元 ③115年1月7日0時34分許/2萬元 ④115年1月7日0時35分許/2萬元 ⑤115年1月7日0時35分許/2萬元 【均於嘉義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嘉義分行提領】 31 黃安晴(提告) 詐欺集團於Threads刊登不實之贈物廣告,告訴人黃安晴於115年1月8日15時26分許主動聯繫交易後,引導其至虛設之賣貨便網站交易,再佯以賣貨便客服人員向其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實名驗證云云。 115年1月8日18時13分許/2萬9985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8日18時15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8日18時16分許/2萬元 ③115年1月8日18時17分許/2萬元 (含告訴人呂琇詮匯入之款項) 【均於嘉義市○區○○路○段000號嘉義榮民醫院提領】 115年1月8日17時51分許/7萬0992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8日17時56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8日17時57分許/2萬元 ③115年1月8日17時58分許/2萬元 ④115年1月8日17時58分許/2萬元 ⑤115年1月8日17時59分許/1萬5000元 【均於嘉義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嘉榮門市提領】 32 王佳卉(提告) 詐欺集團於Threads刊登不實販售玩偶之貼文,告訴人王佳卉於115年1月8日16時許主動聯繫交易後,引導其至虛設之賣貨便網站交易,再佯以賣貨便客服人員向其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實名驗證云云。 115年1月8日17時44分許/1萬3013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3 王慕榕(提告) 詐欺集團於Threads刊登不實之贈物廣告,告訴人王慕榕於115年1月8日16時許主動聯繫交易後,引導其至虛設之賣貨便網站交易,再佯以賣貨便客服人員向其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實名驗證云云。 115年1月8日17時47分許/1萬1036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8日17時12分許/8萬3123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5年1月8日17時16分許/1萬7036元/帳戶同上 ①115年1月8日17時41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8日17時42分許/2萬元 ③115年1月8日17時43分許/2萬元 ④115年1月8日17時44分許/2萬元 ⑤115年1月8日17時45分許/2萬元 【均於嘉義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嘉義自強店提領】 34 黃克銘(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藉告訴人黃克銘於網路上張貼出售二手沙發之機會,於115年1月6日8時49分許以LINE暱稱「劉思齊」向告訴人佯稱:欲以「好賣+」進行交易,惟因帳號遭凍結,須匯款至指定帳戶簽屬交易條款云云。 ①115年1月6日21時39分許/4萬9983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5年1月6日21時41分許/4萬3123元/帳戶同上 ①115年1月6日21時45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6日21時45分許/2萬元 ③115年1月6日21時46分許/2萬元 ④115年1月6日21時47分許/2萬元 ⑤115年1月6日21時47分許/1萬3000元 【均於嘉義市○區○○路000號新光商銀北嘉義分行提領】 35 王呈鑫(提告) 詐欺集團於臉書刊登不實販售20呎貨櫃之貼文,吸引告訴人王呈鑫於114年12月19日10時許主動聯繫交易,即以臉書暱稱「吳仁傑」、LINE暱稱「King宸」向其佯稱:有貨櫃可供販售,惟須先給付訂金云云。 115年1月8日17時41分許/5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8日17時53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8日17時54分許/1萬元 【均於嘉義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嘉榮門市提領】 36 呂琇詮(提告) 詐欺集團於Threads刊登不實之贈物廣告,告訴人呂琇詮於115年1月5日10時許主動聯繫交易後,引導其至虛設之賣貨便網站交易,再佯以賣貨便客服人員向其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實名驗證云云。 115年1月8日18時13分許/2萬9950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5年1月8日18時15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8日18時16分許/2萬元 ③115年1月8日18時17分許/2萬元 (含告訴人黃安晴匯入之款項) 【均於嘉義市○區○○路○段000號嘉義榮民醫院提領】 37 陳欣惠(提告) 詐欺集團於Threads刊登不實販售吊飾之貼文,告訴人陳欣惠於115年1月8日17時25分許主動聯繫交易後,引導其至虛設之賣貨便網站交易,再佯以賣貨便客服人員向其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實名驗證云云。 ①115年1月8日18時30分許/4萬9950元/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5年1月8日18時33分許/4萬9960元/帳戶同上 ①115年1月8日18時44分許/2萬元 ②115年1月8日18時45分許/2萬元 ③115年1月8日18時46分許/2萬元 ④115年1月8日18時47分許/2萬元 ⑤115年1月8日18時48分許/1萬9000元 【均於嘉義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嘉義興雅店提領】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 1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1 ①告訴人楊志秦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臉書貼文、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2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2 ①告訴人陳冠妤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Threads貼文截圖、Threads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3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3 ①告訴人鄒秉叡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4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4 ①告訴人陳政諺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 5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5 ①告訴人黃彥蓁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Threads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 6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6 ①告訴人張芷綺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7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7 ①告訴人龔雅婷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8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8 ①告訴人潘欣然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9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9 ①告訴人林秀美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據、臉書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 10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10 ①告訴人邱中信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明細表、陳報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Threads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 11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11 ①告訴人蔡沅倢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12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12 ①告訴人江英綺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 13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13 ①被害人劉東育於警詢中之指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太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 14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14 ①告訴人李佳珍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據、Threads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 15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15 ①告訴人曾愉翔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 16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16 ①告訴人劉冠嘩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Threads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17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17 ①告訴人林思豪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8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18 ①告訴人張靜宜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臉書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據。 19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19 ①告訴人徐雪梅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Threads貼文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 20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20 ①告訴人陳佳杰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Threads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 21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21 ①告訴人何芙宜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臉書貼文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22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22 ①告訴人葛仁山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據、LINE對話紀錄截圖。 23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23 ①告訴人高玉婷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臉書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24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24 ①告訴人曹意詢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Threads貼文截圖。 25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25 ①告訴人劉靜如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26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26 ①告訴人劉有財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Threads貼文截圖。 27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27 ①告訴人謝旻珂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臉書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 28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28 ①告訴人余橋君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芳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據。 29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29 ①告訴人徐唯懷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30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30 ①告訴人林桂榮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褒忠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 31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31 ①告訴人黃安晴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據、Threads貼文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 32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32 ①告訴人王佳卉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及Threads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Threads貼文截圖。 33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33 ①告訴人王慕榕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Threads貼文截圖、Threads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 34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34 ①告訴人黃克銘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LINE頁面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35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35 ①告訴人王呈鑫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臉書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36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36 ①告訴人呂琇詮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Threads貼文截圖、Threads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37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37 ①告訴人陳欣惠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竹滬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Threads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1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2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3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4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5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6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7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8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9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10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11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12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13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14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15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16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17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18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19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20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21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22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23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24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25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26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7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27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28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9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29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0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30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1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31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2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32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3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33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34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35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6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36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 犯罪事實暨附表一編號37 JIM CRISTIANNA HOI K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