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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115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字第1150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珮菁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7565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曾珮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扣案之現金新台幣4萬元、IPHONE 17 PRO MAX手機1支(含SIM卡)、信封1包均沒收。扣案之現金新台幣4萬元、IPHONE 17 PRO MAX手機1支(含SIM卡)、信封1包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曾珮菁於於民國115年5月31日間,加入由通訊軟體Singnal暱稱「張博豪」、「陳柏強」等人所組成之具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騙集團。曾珮菁與「張博豪」、「陳柏強」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林珮慈,致其陷於錯誤提供如附表所示帳戶之無卡提款QR Code驗證碼截圖。林珮慈依「陳柏強」指示於115年6月9日下午5時3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操作門市內ATM,輸入序號、提款金額及密碼,自林珮慈帳戶無卡提款新臺幣2萬元後,將提領款項放入信封,於同日下午5時51分許,依「陳柏強」指示,將信封放置傳送座標之嘉義市博愛陸橋旁某機車腳踏板上,由不詳之人拿取,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無證據證明曾珮菁於115年6月9日有犯罪所得)。曾珮菁後為警於同年月10日扣得當日依指示提領之款項4萬元、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絡之IPHONE 17 PRO MAX手機1支(含SIM卡)、信封1包。

二、證據名稱:被告曾珮菁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偵卷第9-20、52-54、141-142頁、本院卷第24-25、4

1、45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35-41頁)、職務報告(偵卷第84-86頁),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證據。

三、本件尚無足夠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與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騙訊息之人間,就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行使詐術有犯意聯絡,故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為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而應論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罪,容有誤會,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孟君附錄論罪法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附表:

告訴人 詐騙方式 被告提款時間/金額 證據 地點 林珮慈 詐騙集團成員於115年6月9日前,在Threads以暱稱「princeofdaxam(王惠娟)」刊登不實販售貼文誆售五月天周邊商品,嗣林珮慈觀覽該貼文主動聯繫後,以LINE暱稱「7-ELEVEN賣貨便線上客服」、「陳慧容」向林珮慈佯稱:以賣貨便交易需委託國泰世華銀行授權簽署云云,致林珮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設定開通無卡提款,並傳送無卡提款QR Code驗證碼截圖。 115.06.09-17:39-2萬元 林珮慈於警詢之證述、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查獲現場照片、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交易明細(偵卷第21-27、42-47、82、105頁)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嘉義博東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