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字第12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建忠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631號、114年度偵字第10977號、114年度偵字第12012號、114年度偵字第12043號、114年度偵字第12168號、114年度偵字第125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建忠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建忠與共同被告胡峻豪、許婷蓁、鄭正禧、通訊軟體LINE「Leo陳」及其餘名籍不詳之人均為詐欺集團成員。被告陳建忠在詐欺集團中為向被受詐欺之人收取款項並交予上游之工作(俗稱車手),被告陳建忠與渠等及其餘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洗錢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意聯絡,先由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3日前不詳時間,FACEBOOK張貼虛假投資訊息,沈忠和瀏覽後循訊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對沈忠和以可交付款項投資等語施用詐術,致沈忠和陷於錯誤,而於114年3月27日15時許,在嘉義縣○○市○○里○○○0號鎮安宮前與被告陳建忠碰面,被告陳建忠出示由所屬詐欺集團事先以網路傳送後由其印列含有偽造「Two Sigma對沖基金投資公司」之文字的工作證取信沈忠和,沈忠和遂交付75萬元予被告陳建忠,被告陳建忠則交付所屬詐欺集團事先以網路傳送後由其所列印含有偽造「Two Sigma對沖基金投資公司」之文字及印文並由被告陳建忠書寫收款金額、日期、署名之「Tw
o Sigma對沖基金投資公司現金存儲專用收據」予沈忠和,作為交付款項之證明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Two Sigma對沖基金投資公司」。被告陳建忠收款後,旋即依指示將款項放置在鎮安宮附近停車場內某車輛輪胎旁,任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走,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所在、去向;被告陳建忠並因此獲得3000元報酬(含車資),因認被告陳建忠係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建忠已於民國114年12月6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足憑(本院卷第49頁),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仕庸提起公訴,檢察官廖俊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翁碧玲法 官 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