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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127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字第1271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湯承業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7226、7888、8146、8273、8382、8708、8912號),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湯承業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16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一)湯承業與通訊軟體TELEGRAM中NICEGRAM「炮兵團」、「余文樂05卡」群組暱稱「開喜」、「Meday」等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以詐術非法收集他人金融帳戶之犯意聯絡,先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寄出如附表一所示之提款卡。湯承業再依「開喜」指示於如附表一所載之時間、地點,拿取該提款卡之包裹後轉交給「開喜」指定之人。

(二)湯承業與NICEGRAM「炮兵團」、「余文樂05卡」群組暱稱「開喜」、「Meday」等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二所示時間、方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二所示之帳戶內。由湯承業依「開喜」指示,提領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並轉交給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湯承業因而取得提領金額1.5%之報酬,共計新臺幣(下同)4,169元。

二、證據名稱:被告湯承業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如附表證據欄所載之證據。本院調解筆錄(A07)。

三、本件尚無足夠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與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騙訊息之人間,就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行使詐術有犯意聯絡,故公訴意旨認被告部分所為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而應論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罪,容有誤會,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四、犯罪所得之計算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取簿的薪水沒有說,提款的薪水是

1.5-1.8%等語。依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以提領金額的1.5%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被告如附表二之經手款項(匯入金額及提款金額,以低者計),為277,973元。犯罪所得為4,169元(277973x1.5%後,無條件捨去)。

六、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1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孟君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交付帳戶 領取時間 領取地點 證據 所處之刑 1 A01 詐騙集團於網路刊登貸款廣告,A01信以為真,於115年4月19日某時瀏覽點擊,加入詐騙集團成員佯裝貸款公司之LINE暱稱「代辦張專員」,向其佯稱能幫忙申辦貸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寄送右揭金融帳戶提款卡。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4月24日13時18分許 統一超商祥壹門市(嘉義縣○○市○○○路○段00號) A01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交貨便查詢單截圖、監視器影像截圖及光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玉山、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62號卷第9-11、13-17、19、27-31、33-34頁、卷末公文封、偵26號卷第55、59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A02 詐騙集團成員於115年3月5日某時,以臉書暱稱「Sobczyk Heaps Niko」以交友為由與A02聯絡,A02信以為真,加入LINE暱稱「Eldric李」,佯稱欲來臺灣遊玩,需先開通A02之金融帳戶,以利匯入款項云云,並邀A02加入「蔡炯民」專員向其表示:需開通郵局帳戶,方能將錢匯入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寄送右揭金融帳戶提款卡。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4月23日13時28分許 統一超商回家門市(嘉義市○○路000號及林森西路580號) A02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貨態查詢系統、監視器影像截圖(警00號卷第10-12、18、頁20-2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 A03 詐騙集團成員以抖音刊登可以申請政府補助影片,A03於115年4月28日13時許,瀏覽後與之聯繫,陸續以抖音暱稱「林苡菲」、LINE暱稱「月恆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伯彥」向A03佯稱能幫忙申請政府補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寄送右揭金融帳戶提款卡。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年5月2日14時14分許 統一超商朴子門市(嘉義縣○○市○○路000號) A03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貨態查詢系統、監視器影像截圖、玉山、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49號卷第23-27、32-41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地點 證據 所處之刑 1 A04 詐騙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陳莉娜」粉絲專頁刊登贈送白沙屯加持「勇字保溫杯」貼文,A04於115年5月3日14時50分前某時許瀏覽後,信以為真,留言想要領取,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線上客服」、「7-ELEVEN賣貨便線上服務」,向A04佯稱:因未完成實名認證,致其申設帳戶被凍結,需操作帳戶以解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115.05.03-14:50-7萬0,07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陳浩銓) 115.05.03-15:02-2萬元 同日15:03分-2萬元 同日15:04分-2萬元 同日15:05分-1萬元 全家便利商店金滿門市(嘉義縣○○鎮○○里○○000號) A04於警詢之證述、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監視器影像截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交易明細(警62號卷第19頁、警96號卷第1、7-11、15-17、59-60、62、64-68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2 A05 詐騙集團成員在抖音刊登販賣水果廣告,A05信以為真,於115年4月29日23時許,瀏覽點擊LINE連結,加入暱稱「ViVi」、「線上專員」,要求A05前往7-11賣貨便下單,並佯稱:未完成實名認證,需配合網路銀行轉帳進行驗證個人資料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5.04.29-23:43-9萬9,98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許順成) 115.04.29-23:50-6萬元 同日23:52-3萬9000元 嘉義玉山郵局(嘉義市○區○○路000號) A05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監視器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88號卷第14-15、25、27-33、60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3 A06 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販售雲林蒜頭貼文,A06於115年4月13日某時瀏覽後,信以為真,與其約定購買蒜頭,傳送「黑貓宅急便」連結,點擊加入客服,因下單失敗,要求A06加入LINE暱稱「謝瑜媃」專員,對其佯稱用轉帳方式進行公證完成實名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5.04.30-00:03-4萬9,987元 同日00:05分-4萬9,986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楊祥榮) 115.04.30-00:17-2萬元 同日00:18-2萬元 同日00:19-2萬元 同日00:19-2萬元 同日00:20-2萬元 統一超商博元門市(嘉義市○○路○段000號) A06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文字檔、監視器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88號卷第16-21、26-27、48、61-86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4 A07 A07在臉書刊登販賣滑鼠貼文,詐騙集團成員於115年4月21日某時,以LINE暱稱「陳琳」與其聯絡,表示要購買滑鼠,並要求A07加入暱稱「黃萱芳」,並傳送「黑貓宅急便」網址,供A07填寫,並佯稱未實名認證,致其帳戶凍結云云,再透過暱稱「專員張清水」要求A07配合實名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提供無卡提款驗證碼。 115.04.21-12:29分-預約無卡提款9,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A07) 115.04.21-12:37-9000元 統一超商嘉義朴站門市(嘉義縣○○市○○路0000號) A07於警詢之證述、郵局帳戶交易明細、LINE帳戶資料、對話紀錄截圖、監視器影像截圖(警61號卷第15-20、26-35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