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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12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1271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湯承業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3之詐騙方式、交付帳戶之記載,應更如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交付帳戶 3 謝宇慧 詐騙集團成員以抖音刊登可以申請政府補助影片,謝宇慧於115年4月28日13時許,瀏覽後與之聯繫,陸續以抖音暱稱「林苡菲」、LINE暱稱「月恆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伯彥」向謝宇慧佯稱能幫忙申請政府補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寄送右揭金融帳戶提款卡。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