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字第276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TEE YUN CHAN(中文名:鄭運展)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607號、第14249號、第14607號),嗣於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在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TEE YUN CHAN犯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以下補充及更正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起訴書內所記載之「鄭福德」均更正為「鄭德福」。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之「詐欺取財」前補充:「三人以上共同」。
㈢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之「阿Ken」前補充:「鄭德福」。
㈣證據補充:
⒈被告TEE YUN CHAN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169頁)。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146-153、158頁)。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TEE YUN CHAN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均另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
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然:
⒈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4、6至13、15、17至27、29所示
之告訴人部分,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均係以「一對一私訊告訴人」之方式,對上開告訴人施用詐術,並非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為之,故不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要件。
⒉就其餘告訴人部分,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雖係以網際網路對公
眾散布之方式,向渠等施用詐術,而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要件,然卷內並無證據可證被告知悉上開告訴人被詐騙之過程,且衡以詐欺集團之行騙手段,層出不窮且花樣百出,而被告僅負責依指示取款,對於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有以上開方式詐欺上開告訴人乙節,尚難知悉,若非詐欺集團之高層或實際施用詐術之人,未必知曉詐欺集團成員實際對上開告訴人施用詐術之手法,自難認被告主觀上知悉詐欺集團成員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詐欺告訴人,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是無從以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犯詐欺取財罪相繩於被告。
⒊從而,本案均僅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要件
,自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之罪之適用。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所列各款既為詐欺取財加重條件,故本
案實質上均僅屬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自均無庸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而因被告均僅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要件,故亦均不該當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罪,是公訴意旨顯有誤會,惟起訴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就本判決附表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部分,均係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㈣被告與鄭德福、起訴書所示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其所犯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均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所犯本判決附表所示各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竟配合集團上游成員指
示,收取詐欺所得,同時製造犯罪所得之斷點躲避檢警追查,所為殊值非難;復考量國內詐騙案件猖獗,集團分工的詐欺手段,經常導致受害者難以勝數、受騙金額亦相當可觀,實際影響的不僅是受害者個人財產法益,受害者周遭生活的一切包含家庭關係、工作動力、身心健康等,乃至整體金融交易秩序、司法追訴負擔,都因此受有劇烈波及,最終反由社會大眾承擔集團詐欺案件之各項後續成本,在此背景下,即便被告僅從事詐欺集團最下游、勞力性質的車手工作,仍不宜輕縱,否則被告僥倖之心態無從充分評價,集團詐欺案件亦難有遏止的一天;再個別衡量被告個別領取贓款之數額,及被告於偵查中表示:我是被騙來的等語(見偵1607卷第25頁),而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始坦承犯行,且並未與任何告訴人成立調解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工作為賣魚、已婚、無子女之家庭狀況(見本院卷第19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刑。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4年,然並未特定是哪一個罪所求刑度,而本院認以本院所宣告之刑為適當,併此敘明。㈦因本案經本院判決後,檢察官及被告均可上訴,是本院對被
告宣告之數罪,應俟本案確定後,再由被告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為宜,使被告能夠在確知應受刑罰範圍之前提下,就應執行刑之裁量表示意見,參諸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爰不就被告所犯本案之數罪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㈧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
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規定甚明。被告為馬來西亞國籍之外國人,以觀光為由入境我國,有外人出入境資料(見警7628卷第7頁)在卷可參,然其在我國境內,竟從事與入經目的完全不符之車手犯罪行為,並受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顯對我國社會產生危害,是依本案犯罪情狀,本院認其不宜繼續居留國內,認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予宣告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沒收㈠被告於偵訊時表示:我只有拿到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5,
000元零用錢的吃飯、住宿費等語(見偵1607卷第25頁),基於有疑惟利被告原則,應認被告之犯罪所得為3,000元。
上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應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用以與鄭德福聯絡本案用之手機,係供被告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詐欺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本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然該手機已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訴字第3177號判決宣告沒收,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69頁),亦有上開判決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01-228頁)。考量該手機既已遭另案宣告沒收,若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不啻形成重複沒收之情形,對被告顯屬過苛,是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㈢被告用以提領贓款之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提款卡共13張,
雖亦為供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詐欺犯罪所用之物,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提款用的提款卡,連同贓款,已經一併交給鄭德福等語(見本院卷第169頁),卷內也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仍持有上開提款卡,審酌提款卡之補發極易,沒收與否不具刑法上重要性,是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㈣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被告本案洗錢行為所掩飾、隱匿之財物,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對本案洗錢標的取得事實上之管理處分權限,參酌洗錢防制法第25條之立法意旨,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10條之2、第450條第1項但書、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亦麟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咨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昱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辰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判決附表:
編號 犯行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 1 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TEE YUN CH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TEE YUN CH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TEE YUN CH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TEE YUN CH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TEE YUN CH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TEE YUN CH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TEE YUN CH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TEE YUN CH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TEE YUN CH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TEE YUN CH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TEE YUN CH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TEE YUN CH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TEE YUN CH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TEE YUN CH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TEE YUN CH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TEE YUN CH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TEE YUN CH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TEE YUN CH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所示之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TEE YUN CH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TEE YUN CH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TEE YUN CH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所示之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TEE YUN CH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TEE YUN CH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所示之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TEE YUN CH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5 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所示之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TEE YUN CH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6 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6所示之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TEE YUN CH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7所示之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TEE YUN CH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8所示之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TEE YUN CH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9 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9所示之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TEE YUN CH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1607號
被 告 TEE YUN CHAN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EE YUN CHAN(中文姓名:鄭運展,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5342號等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經由「鄭福德」介紹,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111(群組)」、「隊隊長」、「tommy」、「阿Ken」等人所組成之有持續性、牟利性、有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擔任提款車手工作,負責依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欺贓款,藉此可獲得每日提款金額0.6%之報酬。TEE YUN CHAN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即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以附表二所示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高瑜鎂等29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嗣TEE YUN CHAN依指示至指定地點取得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後,復依指示至指定地點將贓款轉交予鄭德福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高瑜鎂、何樂然、曾子桓、周維凱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林建銘、曾圓玲、呂庭涵、賴智鴻、陳怡靜、李宜憓、王志盛、鄭宇婕、蔡青年、余忠明、賴慶龍、謝宜璇、盧香君、李家榮、潘信杰、黃芷彤、徐子鈺、徐益翔、余政凱、蘇世忠、陳靜怡、蔡燕翔、黃晟紘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鄭宇婕、羅珊慈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二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TEE YUN CHAN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⑴證明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角色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再將提領之款項交予鄭福德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事實。 2 ⑴告訴人高瑜鎂警詢中之指訴。 ⑵告訴人高瑜鎂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 【114偵11607】 證明告訴人高瑜鎂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附表二編號1所示款項至A帳戶之事實。 3 ⑴告訴人鄭宇婕警詢中之指訴。 ⑵告訴人鄭宇婕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114偵11607、14249】 證明告訴人鄭宇婕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附表二編號2所示款項至B帳戶之事實。 4 ⑴告訴人何樂然警詢中之指訴。 ⑵告訴人何樂然提出之詐欺集團於臉書貼文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 【114偵11607】 證明告訴人何樂然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附表二編號3所示款項至C帳戶之事實。 5 ⑴告訴人曾子桓警詢中之指訴。 ⑵告訴人曾子桓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照片。 【114偵11607】 證明告訴人曾子桓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附表二編號4所示款項至C帳戶之事實。 6 ⑴告訴人周維凱警詢中之指訴。 ⑵告訴人周維凱提出之詐騙網站截圖、分眾傳媒有限公司聯合企劃協議書、網路銀行交易名細截圖。 【114偵11607】 證明告訴人周維凱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附表二編號5所示款項至C帳戶之事實。 7 ⑴被害人吳珀金警詢中之指述。 ⑵被害人吳珀金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114偵11607、14607】 證明被害人吳珀金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附表二編號6所示款項至D帳戶之事實。 8 ⑴告訴人羅珊慈警詢中之指訴。 ⑵告訴人羅珊慈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照片。 【114偵11607、14607】 證明告訴人羅珊慈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附表二編號7所示款項至D帳戶之事實。 9 ⑴告訴人林建銘警詢中之指訴。 ⑵告訴人林建銘提出之通訊軟體discord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114偵14249】 證明告訴人林建銘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附表二編號8所示款項至E帳戶之事實。 10 ⑴告訴人呂庭涵警詢中之指訴。 ⑵告訴人呂庭涵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馮凱瑄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封面。 【114偵14249】 證明告訴人呂庭涵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附表二編號9所示款項至E帳戶之事實。 11 ⑴告訴人賴智鴻警詢中之指訴。 ⑵告訴人賴智鴻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114偵14249】 證明告訴人賴智鴻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附表二編號10所示款項至E帳戶之事實。 12 告訴人曾圓玲警詢中之指訴。 【114偵14249】 證明告訴人曾圓玲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附表編號11所示款項至F帳戶之事實。 13 告訴人陳怡靜警詢中之指訴。 【114偵14249】 證明告訴人陳怡靜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附表二編號12所示款項至G帳戶之事實。 14 ⑴告訴人李宜憓警詢中之指訴。 ⑵告訴人李宜憓提出之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114偵14249、14607】 證明告訴人李宜憓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附表二編號13所示款項至H、K帳戶之事實。 15 ⑴告訴人王志盛警詢中之指訴。 ⑵告訴人王志盛提出之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114偵14249】 證明告訴人王志盛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附表二編號14所示款項至H帳戶之事實。 16 告訴人蔡青年警詢中之指訴。 【114偵14249】 證明告訴人蔡青年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附表二編號15所示款項至I帳戶之事實。 17 ⑴告訴人余忠明警詢中之指訴。 ⑵告訴人余忠明提出之ATM交易明細照片。 【114偵14249】 證明告訴人余忠明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附表編號16所示款項至I帳戶之事實。 18 ⑴告訴人賴慶龍警詢中之指訴。 ⑵告訴人賴慶龍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含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114偵14249】 證明告訴人賴慶龍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附表二編號17所示款項至I帳戶之事實。 19 ⑴告訴人謝宜璇警詢中之指訴。 ⑵告訴人謝宜璇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含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114偵14249】 證明告訴人謝宜璇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附表二編號18所示款項至J帳戶之事實。 20 ⑴告訴人盧香君警詢中之指訴。 ⑵告訴人盧香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114偵14249】 證明告訴人盧香君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附表二編號19所示款項至J帳戶之事實。 21 ⑴告訴人李家榮警詢中之指訴。 ⑵告訴人李家榮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 【114偵14249】 證明告訴人李家榮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附表二編號20所示款項至J帳戶之事實。 22 ⑴告訴人潘信杰警詢中之指訴。 ⑵告訴人潘信杰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114偵14249】 證明告訴人潘信杰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附表二編號21所示款項至J帳戶之事實。 23 ⑴告訴人黃芷彤警詢中之指訴。 ⑵告訴人黃芷彤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截圖。 【114偵14249、14607】 證明告訴人黃芷彤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附表二編號22所示款項至C、J帳戶之事實。 24 ⑴告訴人徐子鈺警詢中之指訴。 ⑵告訴人徐子鈺提出之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 【114偵14607】 證明告訴人徐子鈺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附表二編號23所示款項至K帳戶之事實。 25 ⑴告訴人徐益翔警詢中之指訴。 ⑵告訴人徐益翔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 【114偵14607】 證明告訴人徐益翔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附表二編號24所示款項至L帳戶之事實。 26 ⑴告訴人余政凱警詢中之指訴。 ⑵告訴人余政凱提出之詐欺集團臉書貼文、與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截圖。 【114偵14607】 證明告訴人余政凱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附表二編號25所示款項至C帳戶之事實。 27 ⑴告訴人蘇世忠警詢中之指訴。 ⑵告訴人蘇世忠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 【114偵14607】 證明告訴人蘇世忠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附表二編號26所示款項至C帳戶之事實。 28 ⑴告訴人陳靜怡警詢中之指訴。 ⑵告訴人陳靜怡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 【114偵14607】 證明告訴人陳靜怡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附表二編號27所示款項至C帳戶之事實。 29 ⑴告訴人蔡燕翔警詢中之指訴。 ⑵告訴人蔡燕翔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114偵14607】 證明告訴人蔡燕翔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附表二編號28所示款項至M帳戶之事實。 30 ⑴告訴人黃晟紘警詢中之指訴。 ⑵告訴人黃晟紘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114偵14607】 證明告訴人黃晟紘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附表二編號29所示款項至A帳戶之事實。 31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32 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車手提領贓款照片。 被告有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提領贓款之事實。 33 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帳戶個資檢視報表。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被告與「隊隊長」、「tommy」、「阿Ken」、「鄭福德」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就本案所為,是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論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至被告接續取款同一被害人行為,係基於同一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被告所為導致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29人受害,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均予分論併罰。另請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為圖不法利益,負責提領詐騙款項且層轉其他成員,使告訴人、被害人等蒙受財物損失,更使本案詐欺集團得隱匿真實身分且避免被查獲,益發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危害社會信賴關係及金融秩序甚鉅,爰具體求刑有期徒刑4年以上,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邱亦麟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秀凰附表一: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編號 帳號 簡稱 備註 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雅晴) A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11607號、14607號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芑萱) B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11607號、14249號 3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建榮) C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11607號、14607號 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建榮) D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11607號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哲宇) E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14249號 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羽辰) F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14249號 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茜文) G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14249號 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徐秀華) H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14249號 9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友雯) I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14249號 1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丁榮) J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14249號 11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K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14607號 1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葉光芬) L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14607號 13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M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14607號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匯入帳戶(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提領地點 備註 1 高瑜鎂 ︻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7日16時6分許,盜用高瑜鎂朋友「劉冠伶」LINE帳號,假借急需借款為由,向其詐騙。 ①114年7月27日16時30分許,匯款3萬元。 ②114年7月27日16時37分許,匯款2萬元。 A帳戶 114年7月27日17時3分許,提領5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文化路郵局) 114年度偵字第11607號 2 鄭宇婕︻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7日16時24分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暱稱「yanglingling8062」假冒賣家,假借販售商品為由,向其詐騙。 ①114年7月27日16時48分許,匯款4萬9989元。 ②114年7月27日16時52分許,匯款2萬8103元。 ③114年7月27日17時10分許,匯款2萬1038元。 B帳戶 ①114年7月27日17時5分許,提領6萬元。 ②114年7月27日17時6分許,提領1萬8000元。 ③114年7月27日18時8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4年7月27日18時9分許,提領1000元。 ①②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文化路郵局) ③④嘉義市○區○○路00巷00號(統一超商鈺順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11607號、114年度偵字第14249號 3 何樂然︻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7日前某時,在臉書社團刊登租屋廣告,假借出租房屋為由,向其詐騙。 114年7月27日20時44分許,匯款1萬2000元。 C帳戶 ①114年7月27日21時1分許,提領6萬元。 ②114年7月27日21時12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4年7月27日21時13分許,提領9000元。 ①嘉義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嘉義分行) ②③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市農會吳鳳分部) 114年度偵字第11607號 4 曾子桓︻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7日15時許,以臉書暱稱「林安培」假冒買家,假借購買商品為由,向其詐騙。 114年7月27日20時50分許,匯款2萬5001元。 C帳戶 5 周維凱︻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5日19時57分許,假借投資網站為由,向其詐騙。 114年7月27日21時15分許,匯款1萬元。 C帳戶 114年7月27日21時27分許,提領1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0號(嘉義忠孝郵局) 114年度偵字第11607號 6 吳珀金︻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7日20時31分許,盜用吳珀金親戚「陳俐姃」LINE帳號,假借急需借款為由,向其詐騙。 114年7月27日21時6分許,匯款3萬元。 D帳戶 ①114年7月27日21時25分許,提領6萬元。 ②114年7月27日21時26分許,提領4萬元。 ③114年7月28日0時16分許,提領6萬元。 ④114年7月28日0時17分許,提領1萬元。 ①②嘉義市○區○○路000○0號(嘉義忠孝郵局) ③④嘉義市○區○○街000號(嘉義成功郵局) 114年度偵字第11607號、114年度偵字第14607號 7 羅珊慈︻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7日19時許,以IG暱稱「蔡雅琳」假冒買家,假借購買商品為由,向其詐騙。 114年7月27日21時11分許,匯款4萬9985元。 D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11607號、114年度偵字第14607號 8 林建銘︻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7日,以通訊軟體discord暱稱「小菲」假冒賣家,假借出售遊戲道具為由,向其詐騙。 114年7月27日15時24分許,匯款1萬500元。 E帳戶 114年7月27日16時8分許,提領1萬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嘉義成功街郵局) 114年度偵字第14249號 9 呂庭涵︻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7日15時49分許,盜用呂庭涵朋友「楊敏玲」LINE帳號,假借無法網路轉帳為由,向其詐騙,嗣呂庭涵請朋友馮凱瑄協助轉帳。 114年7月27日16時18分許,匯款3萬元。 E帳戶 114年7月27日16時33分許,提領6萬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嘉義成功街郵局) 同上 114年度偵字第14249號 10 賴智鴻︻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7日16時15分許,盜用賴智鴻朋友「李紹明」LINE帳號,假借急需借款為由,向其詐騙。 114年7月27日16時25分許,匯款3萬元。 E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14249號 11 曾圓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7日15時48分許,盜用曾圓玲親友「蔡鎮宇」LINE帳號,假借急需借款為由,向其詐騙。 ①114年7月27日15時57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4年7月27日15時59分許,匯款5萬元。 F帳戶 ①114年7月27日16時11分許,提領6萬元。 ②114年7月27日16時12分許,提領4萬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嘉義成功街郵局) 114年度偵字第14249號 12 陳怡靜︻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7日16時18分許,盜用陳怡靜同事「黃榮彬」LINE帳號,假借急需借款為由,向其詐騙。 ①114年7月27日16時23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4年7月27日16時26分許,匯款5萬元。 G帳戶 ①114年7月27日16時34分許,提領6萬元。 ②114年7月27日16時35分許,提領4萬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嘉義成功街郵局) 114年度偵字第14249號 13 李宜憓︻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7日16時22分 許,以臉書暱稱「Yu-chun Chen」假冒買家,假借購買商品為由,向其詐騙。 ①114年7月27日18時18分許,匯款9萬9989元。 ②114年7月27日18時19分許,匯款6123元。 K帳戶 ①114年7月27日18時28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4年7月27日18時28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4年7月27日18時29分許,提領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國農業金庫嘉義分行) 114年度偵字第14607號 114年7月27日17時5分許,匯款2萬2377元。 H帳戶 ①114年7月27日17時57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4年7月27日17時58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4年7月27日18時10分許,提領1萬6000元。 ①②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愛門市) ③嘉義市○區○○路00巷00號(統一超商鈺順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14249號 14 王志盛︻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Threads上刊登假贈送物品貼文後,於114年7月27日16時6分 許,以Threads暱稱「鄭麗文」,假借贈送物品為由,向其詐騙。 114年7月27日17時6分許,匯款3萬2985元。 H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14249號 15 蔡青年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5 日14時許,以通訊軟體Telegram假借交友互動、投資為由,向其詐騙。 ①114年7月27日19時40分許,匯款3萬元。 ②114年7月27日19時41分許,匯款2萬5000元。 I帳戶 114年7月27日20時2分許,提領5萬9000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嘉義成功街郵局) 114年度偵字第14249號 16 余忠明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7日21時30分許,假借抽獎為由,向其詐騙。 ①114年7月27日21時33分許,匯款1萬5000元。 ②114年7月27日22時18分許,匯款1萬5000元。 I帳戶 ①114年7月27日21時45分許,提領1萬5000元。 ②114年7月27日22時34分許,提領1萬5000元。 ①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光彩門市) ②嘉義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嘉義仁安店) 114年度偵字第14249號 17 賴慶龍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7日23時23分許,盜用賴慶龍親友「賴家榮」LINE帳號,假借急需借款為由,向其詐騙。 114年7月27日23時25分許,匯款5萬元。 I帳戶 114年7月27日23時39分許,提領1萬1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萊爾富-嘉義嘉業店) 114年度偵字第14249號 18 謝宜璇︻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7日21時46分許,盜用謝宜璇朋友「桂櫻~廷...東林修理廠」LINE帳號,假借急需借款為由,向其詐騙。 114年7月27日21時54分許,匯款3萬元。 J帳戶 ①114年7月27日22時2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4年7月27日22時3分許,提領1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嘉義仁愛店) 114年度偵字第14249號 19 盧香君︻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7日20時44分許,盜用盧香君同事「簡紀縈」LINE帳號,假借急需借款為由,向其詐騙。 114年7月27日22時52分許,匯款3萬元。 J帳戶 114年7月27日23時26分許,提領4萬5000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嘉義成功街郵局) 114年度偵字第14249號 20 李家榮︻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7日22時34分許,盜用李家榮朋友「I'M TINA」LINE帳號,假借急需借款為由,向其詐騙。 114年7月27日23時12分許,匯款1萬5000元。 J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14249號 21 潘信杰︻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7日23時51分許,盜用潘信杰姊姊「潘怡儀」LINE帳號,假借借款為由,向其詐騙。 114年7月27日23時58分許,匯款3萬元。 J帳戶 114年7月28日0時14分許,提領5萬2000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嘉義成功街郵局) 114年度偵字第14249號 22 黃芷彤︻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6日23時56分許,假冒買家,假借購買商品為由,向其詐騙。 114年7月28日0時6分許,匯款1萬3015元。 J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14249號 114年7月28日0時45分許,匯款1萬7015元。 C帳戶 ①114年7月28日1時1分許,提領1萬7000元。 ②114年7月28日1時1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4年7月28日1時2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4年7月28日1時3分許,提領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垂楊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14607號 23 徐子鈺︻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7日17時45分許,以臉書暱稱「Bernhardt Frieda」假冒買家,假借購買商品為由,向其詐騙。 ①114年7月27日18時40分許,匯款9999元。 ②114年7月27日18時41分許,匯款9999元。 K帳戶 ①114年7月27日19時4分許,提領3萬元。 ②114年7月27日19時5分許,提領3萬元。 ③114年7月27日19時5分許,提領2萬6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114年度偵字第14607號 24 徐益翔︻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7日18時48分許,盜用徐益翔朋友「大煜」LINE帳號,假借急需借款為由,向其詐騙。 ①114年7月27日19時2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4年7月27日19時3分許,匯款5萬元。 L帳戶 ①114年7月27日19時14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4年7月27日19時15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4年7月27日19時16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4年7月27日19時22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4年7月27日19時23分許,提領2萬元。 ⑥114年7月27日19時23分許,提領2萬元。 ⑦114年7月27日19時29分許,提領1萬元。 ⑧114年7月27日19時30分許,提領2萬元。 ①至③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嘉義新榮店) ④至⑥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義新榮門市) ⑦⑧嘉義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諸羅族榮店) 114年度偵字第14607號 25 余政凱︻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7日8時25分許,以臉書暱稱「陳明菘」假冒買家,假借購買遊戲帳號為由,向其詐騙。 114年7月27日21時29分許,匯款1萬元。 C帳戶 114年7月27日22時1分許,提領1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聯嘉義仁愛店) 114年度偵字第14607號 26 蘇世忠︻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8日0時14分許,盜用蘇世忠朋友「邱美慈」LINE帳號,假借急需借款為由,向其詐騙。 114年7月28日0時45分許,匯款1萬元。 C帳戶 【同編號22告訴人黃芷彤C帳號部分】 114年度偵字第14607號 27 陳靜怡︻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8日0時53分許,盜用陳靜怡朋友「陳信宗」LINE帳號,假借急需借款為由,向其詐騙。 114年7月28日0時59分許,匯款5萬元。 C帳戶 【同編號22告訴人黃芷彤C帳號部分】 114年度偵字第14607號 28 蔡燕翔︻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4日18時許,以IG抽獎廣告吸引蔡燕翔瀏覽進而聯繫,假借抽中獎金為由,向其詐騙。 ①114年7月27日17時54分許,匯款4萬9985元。 ②114年7月27日17時56分許,匯款4萬9999元。 ③114年7月27日18時8分許,匯款1萬元。 ④114年7月27日18時25分許,匯款4萬元。 M帳戶 ①114年7月27日18時26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4年7月27日18時30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4年7月27日18時31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4年7月27日18時32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4年7月27日18時33分許,提領2萬元。 ⑥114年7月27日18時33分許,提領2萬元。 ⑦114年7月27日18時34分許,提領2萬元。 ⑧114年7月27日18時35分許,提領1萬元。 ①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國農業金庫嘉義分行) ②至⑧嘉義市○區○○路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新分行) 114年度偵字第14607號 29 黃晟紘︻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7日19時許,以LINE暱稱「家醇」假冒賣家,假借販售遊戲帳號為由,向其詐騙。 114年7月27日22時37分許,匯款1萬元。 A帳戶 ①114年7月27日22時42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4年7月27日22時43分許,提領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愛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14607號 合計162萬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