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281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浩羽
陸俊廷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加重詐欺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5年3月18日上午9時29分宣示判決,惟受命法官因身體狀況需請假住院,無法如期妥適製作完成判決書,酌以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