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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2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字第22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嬿臻選任辯護人 王輝興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967號、114年度偵字第7855號、114年度偵字第9533號、114年度偵字第12841號、114年度偵字第12842號、114年度偵字第139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曾嬿臻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曾嬿臻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無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可能遭利用於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掩飾其來源,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4年3月20日13時29分許,在址設嘉義縣○○鄉○○村○○路00號之統一超商英巧門巿,將其申辦之臺灣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鼓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左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帳戶)、嘉義縣○○鄉○○○○○○○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農會帳戶)、玉山商業銀行東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並與臺銀帳戶、合作金庫帳戶、一銀帳戶、農會帳戶合稱本案5帳戶)之金融卡各1張,以交貨便方式,寄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陳艾倫」及「海闊天空」之成年人(下稱「陳艾倫」)使用,並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傳送書寫提款密碼之紙張照片予「陳艾倫」,供「陳艾倫」以上開帳戶作為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之工具。嗣「陳艾倫」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轉入附表所示之帳戶,旋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掩飾其來源。

二、案經李沛珊、陳欣宜、林彥君、董紋君、陳晏滋、許佳偉、郭廣崙、羅盛楷、徐華宸、黃郡鵬、汪嫚芩、王德祿、林慈宏、余志民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曾嬿臻及其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85-103、333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前開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及證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29-353頁),核與如附表所示告訴人於警詢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警2869卷第24-25、41-42、58-59、70-72、95、105-108、117、129-134、143-144頁、警8187卷第9-11頁、警2236卷第13-16頁、警8807卷第11-12頁、警9707卷第14-19頁、警2853卷第14-19頁),並有嘉義縣○○鄉○○○○○○○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農會帳戶存摺內頁影本、臺灣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左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玉山商業銀行東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鼓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提供之交貨便寄件單據、「陳艾倫」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存摺封面、存摺内頁、金融卡、包裹照片、ibon機器、交貨便交易資料、轉帳匯款單據、LINE語音通話紀錄照片、如附表所示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見警2869卷第7-10、11-15、19頁、警2236卷第4-5頁、警8807卷第4頁、警2853卷第4-5頁、偵9533卷第21頁、偵6967卷第8-46、66-69頁)。足認被告所為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除本案5帳戶外,另並提供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予「陳艾倫」,嗣「陳艾倫」對告訴人許佳偉施用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詐術,致告訴人許佳偉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114年3月31日18時1分許、114年3月31日18時3分許,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分別匯款49,987元、49,981元至國泰世華帳戶,惟國泰世華帳戶並非被告所申設,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5年4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50067837號函覆說明暨所附存戶開戶申請書、印鑑卡、身分證影本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61-269頁),是國泰世華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應非被告提供予「陳艾倫」,公訴意旨此部分認定容有誤會,爰於無礙案件同一性之判斷及被告防禦權行使之範圍內,由本院逕予更正如事實欄所示。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幫助犯之成立,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

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故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正在從事犯罪,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犯罪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且不以直接故意為必要,未必故意亦屬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8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主觀上已認識如將本案5帳戶提款卡、密碼交付予「陳艾倫」,可能遭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仍執意為之,使「陳艾倫」得以利用本案5帳戶作為詐欺如附表所示告訴人所用,並將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而掩飾、隱匿該等詐欺取財所得款項及其來源,形成金流斷點,主觀上已具有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之不確定故意。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本案所為,應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惟衡酌負責行騙之人可能使用之詐欺手段及方式多端,不一而足,且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證明被告有於事前參與詐騙手法之謀議,或為實際實施詐騙之行為人,自難認被告知悉或已預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已達3人,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對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行騙,而應認被告均僅有幫助詐欺取財犯意,無從論以幫助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加重詐欺罪,公訴意旨尚有誤會,惟其基本社會事實既屬同一,本院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另本院已於本院審理時告知被告其所涉犯之法條(見本院卷第331頁),併此指明。

㈣被告以交付本案5帳戶之一行為,幫助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如

附表所示告訴人實行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分別匯入如附表所示帳戶後,旋經提領一空,進而幫助詐欺集團成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及其來源,係以一行為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同時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㈤按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30條第2項定

有明文。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機關近年來為遏止犯罪

,大力宣導民眾切勿出售、出借帳戶資料,以免成為犯罪成員之幫兇,新聞媒體亦常報導犯罪成員利用人頭帳戶作為詐欺、恐嚇取財等犯罪工具,被告竟貿然提供本案5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容任該等帳戶作為人頭帳戶使用,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助長詐欺風氣,所為實值非難;再酌以其於本案犯罪中所扮演之角色、參與犯罪之程度、提供帳戶數量、本案受詐欺之告訴人人數、詐取款項金額等犯罪情節;另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雖與告訴人董紋君、許佳偉達成調解並給付賠償,惟尚未與其餘告訴人達成調解或賠償損失,有調解筆錄可佐(見本院卷第357-359頁),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34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陳稱本案並未獲有利益等語(見本院卷第348頁),依卷內現存證據,亦無從認定被告因本案有獲取犯罪所得之情形,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又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因詐欺而分別匯入如附表所示帳戶之款項,業經提領一空等情,業據認定如前,卷內復無其他證據可證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匯入之款項尚在被告之支配或管領中,若就被告上開洗錢之財物部分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檢察官廖俊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洪舒萍法 官 李紹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莉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術 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帳戶 非供述證據 1 李沛珊 於114年3月29日某時許,假冒USDT交易所客服人員,以不詳LINE暱稱向告訴人李沛珊謊稱:虛擬錢包發生問題,必須匯款至指定帳戶進行測試云云。 114年3月31日18時23分許 49,989元 農會帳戶 告訴人李沛珊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存款期間查詢表、LINE聊天紀錄截圖、臺幣活期交易明細截圖(警2869卷第33-39頁) 114年3月31日18時26分許 17,123元 農會帳戶 114年3月31日18時50分許 33,033元 農會帳戶 2 陳欣宜 於114年3月31日16時許,瀏覽告訴人陳欣宜在臉書社團「動漫周邊交易社/分享買賣交換」刊登販售商品之貼文後,假冒買家以臉書暱稱「Lei Xiao Chen」與告訴人陳欣宜聯繫,謊稱:有意購買商品,並要求以7-11賣貨便交易云云,待告訴人陳欣宜點選該不實之7-11賣貨便網址連結並創建賣場後,再分別假冒客服、銀行專員,先後以LINE暱稱「7-11交貨便線上客服」、「金融金控-蔡志強」、「金融金控-陳偉豐」向告訴人陳欣宜謊稱:未簽署賣貨便商品交易條款,必須配合進行金流驗證作業,並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4年3月31日19時43分許 35,985元 臺銀帳戶 告訴人陳欣宜提供之轉帳完成截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LINE聊天紀錄截圖(警2869卷第48-56頁) 3 林彥君 於114年3月31日18時29分許,瀏覽告訴人林彥君在旋轉拍賣平台刊登販售旅行急救包之貼文後,假冒買家透過旋轉拍賣平台與告訴人林彥君聯繫,謊稱:有意購買旅行急救包,但無法結帳,要求加入LINE好友,以傳送結帳出錯之圖片云云,待告訴人林彥君加入LINE暱稱「蔡晨妤」好友後,傳送結帳成功但訂單明細已封鎖之不實圖片,謊稱:旋轉拍賣帳戶被鎖,必須與客服完成交易保障協議云云,再分別假冒客服、合作金庫銀行專員,先後以LINE暱稱「7-11交貨便線上客服」、「金融金控-蔡志強」、「金融金控-陳偉豐」向告訴人林彥君謊稱:要處理旋轉拍賣帳戶交易權限凍結之問題,必須開啟合作金庫銀行網銀APP,依指示輸入帳號、金額云云。 114年3月31日19時28分許 49,985元 臺銀帳戶 告訴人林彥君提供之旋轉拍賣平台對話紀錄截圖、LINE聊天紀錄截圖、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截圖(警2869卷第63-66頁) 114年3月31日19時29分許 18,123元 臺銀帳戶 4 董紋君 於114年3月31日某時,瀏覽告訴人董紋君在臉書社團「Sanrio 三麗鷗 Hello Kitty 凱蒂貓 資訊分享 交易買賣 團購 案首 新物徵品 買賣區」刊登販售商品之貼文後,假冒買家以臉書暱稱「江怡婷」與告訴人董紋君聯繫,謊稱:有意購買商品,並要求以7-11交貨便交易云云,待告訴人董紋君點選該不實之7-11交貨便網址連結並開設賣場後,再分別假冒線上客服、銀行專員,向告訴人董紋君謊稱:必須依指示轉帳,進行金流驗證作業,才能開通服務云云。 114年3月31日19時40分許 29,985元 臺銀帳戶 告訴人董紋君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LINE聊天紀錄截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警2869卷第75-87頁) 5 陳晏滋 於114年3月31日17時許,瀏覽告訴人陳晏滋在臉書MARKETPLACE刊登販售車用、家用商品之貼文後,假冒買家以臉書暱稱「范倪臻」與告訴人陳晏滋聯繫,謊稱:有意購買商品,並要求以7-11交貨便、宅急便交易云云,待告訴人陳晏滋點選該不實之7-11交貨便、宅急便網址連結並輸入寄件資料後,網頁跳出不實之訂單凍結、未完成連接收款帳戶等視窗,再分別假冒在線客服、營業部李主任,向告訴人陳晏滋謊稱:必須依指示操作轉帳,才能正常寄送商品云云。 114年3月31日20時23分許 14,123元 臺銀帳戶 告訴人陳晏滋提供之LINE頁面截圖、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截圖(警2869卷第98-102頁) 6 許佳偉 於114年3月31日15時許,瀏覽告訴人許佳偉在臉書刊登販售卡牌之貼文後,假冒買家以臉書暱稱「Lin Shu Qi」與告訴人許佳偉聯繫,謊稱:有意購買商品,並要求以綠界ECPAY交易云云,待告訴人許佳偉點選該不實之網址連結並下載程式後,網頁跳出不實之未完成實名認證視窗,再分別假冒綠界科技線上客服、業務,向告訴人許佳偉謊稱:必須依指示轉帳,才能完成認證云云。 114年3月31日18時24分許 49,983元 一銀帳戶 告訴人許佳偉提供之私訊留言截圖、IPASS MONEY紀錄截圖、交易詳細資訊截圖、LINE聊天紀錄截圖(含交易成功截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臺幣帳戶明細截圖、LINE錢包交易截圖(偵6967卷第139-149頁反面、警2869卷第113頁) 7 郭廣崙 於114年3月30日前某時,在臉書社團「台中極速租屋 台中店面 台中套房 台中住家 台中求租 台中寵物」刊登不實之出租套房廣告,待告訴人郭廣崙於114年3月30日11時許瀏覽該不實廣告後並加入LINE暱稱「淑呦」之好友,以LINE暱稱「淑呦」向告訴人郭廣崙謊稱:預付訂金即可優先看房云云。 114年3月31日17時39分許 14,000元 一銀帳戶 告訴人郭廣崙提供之LINE聊天紀錄、交易明細截圖(警2869卷第121-125頁) 8 羅盛楷 於114年3月12日19時12分許,以IG暱稱「黃雅敏」結識告訴人羅盛楷後,改以LINE暱稱「Annie敏敏」與告訴人羅盛楷聯繫,謊稱:在網路商店家居(tw34.yeskkw.com)刊登商品,儲值入金即可獲利云云。 114年3月29日12時47分許 30,000元 一銀帳戶 告訴人羅盛楷提供之轉帳成功頁面、LINE聊天紀錄等截圖(警2869卷第138-181頁) 9 徐華宸 於114年3月28日某時,瀏覽告訴人徐華宸在臉書社團「特戰英豪VALORANT交易討論買賣社區」刊登販售遊戲帳號之貼文後,假冒買家以臉書暱稱「李義」與告訴人徐華宸聯繫,謊稱:有意購買商品,並要求以指定之遊戲網站交易云云,待告訴人徐華宸點選該不實之網址連結加入會員後,再假冒平台客服,向告訴人徐華宸謊稱:銀行帳戶輸入錯誤被凍結,必須繳納1萬1,000元解凍金,才可以提領云云。 114年4月1日0時2分許 11,000元 農會帳戶 告訴人徐華宸提供之Messenger對話 紀錄照片(警2869卷第145-154頁反面) 10 黃郡鵬 於114年3月中旬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告訴人黃郡鵬後,互加LIN好友,以LINE暱稱「小太陽」向告訴人黃郡鵬謊稱:CBDC央行數位貨幣漲勢很強,加入Xtheta平台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114年3月26日0時1分許 11,000元 一銀帳戶 告訴人黃郡鵬提供之LINE聊天紀錄截圖(警8187卷第26-34頁) 11 汪嫚芩 於113年下半年,先假冒張忠謀及其配偶張淑芬以LINE與告訴人汪嫚芩聯繫,再假冒助理以LINE暱稱「李雅茹」將告訴人汪嫚芩加入LINE群組「雅茹理財技術學院」後,以LINE暱稱「翁愉心」向告訴人汪嫚芩謊稱:下載金山德聚APP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114年3月24日9時59分許 100,000元 玉山帳戶 告訴人汪嫚芩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 請書影本、LINE聊天紀錄截圖(警2236卷第24反面-39頁) 12 王德祿 於113年12月31日,以臉書暱稱「張淑芬」邀請告訴人王德祿加入LINE群組「淑芬書院」,向告訴人王德祿謊稱:下載金山德聚APP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但必須繳交獲利金額25%之服務費云云。 114年3月24日8時57分許 50,000元 合作金庫帳戶 告訴人王德祿提供之LINE紀錄截圖(含轉帳成功截圖)(警8807卷第21-28頁) 114年3月24日8時58分許 50,000元 合作金庫帳戶 13 林慈宏 於113年12月底,在電視刊登不實之「孫大千送書」跑馬燈廣告,待告訴人林慈宏搜索該不實廣告之網址並加入LINE暱稱「孫大千」之好友後,邀請告訴人林慈宏加入LINE群組「雨婷理財學院」,再以LINE暱稱「李雨婷」向告訴人林慈宏謊稱:下載鉑諾股資APP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114年3月20日9時14分許 100,000元 一銀帳戶 告訴人林慈宏提供之鉑諾商業操作合約書、匯款交易明細、LINE聊天紀錄截圖(警9707卷第27、38、40-43頁) 14 余志民 於114年2月初,在臉書刊登不實之贈書廣告,待告訴人余志民加入該不實廣告提供之LINE暱稱「林雅雯」好友後,邀請告訴人余志民加入LINE群組「喜氣洋洋」,再以LINE暱稱「謝國倫」向告訴人余志民謊稱:下載宏和APP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但獲利必須繳納15%抽成費用云云。 114年3月26日11時37分許 74,000元 合作金庫帳戶 告訴人余志民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照片、操作契約書影本、證券投資營業執照相片(警2853卷第25-32、38-39頁)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