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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469 號刑事宣示筆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金訴字第469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龔小雯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張家慶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706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5 年10月1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書記官 曾琬真通 譯 李尤倩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龔小雯所犯罪名及刑度,如附表一主文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間支付被害人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害賠償。

二、犯罪事實要旨:

龔小雯依其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已預見詐騙盛行,且金融帳戶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並依照他人指示轉匯款項至指定帳戶,所提供之帳戶可能作為詐欺份子詐欺取財供被害人匯款使用,且依指示轉匯款項至指定帳戶,更可能使被害人贓款流入詐欺集團掌控以致去向不明,而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詐騙所得之實際去向,竟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的不確定故意,先後於民國113年8月30日11時34分許,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存摺照片傳送予LINE暱稱「企總」之人,復於同年9月29日14時51分許,將其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帳號以LINE傳送帳號數字之方式,提供予「企總」使用。嗣由「企總」所屬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詐欺手法,分別對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方依蘋、鍾承佑、邱薏穇、姜家玉、陳孜儀施用詐術,致方依蘋、鍾承佑、邱薏穇、姜家玉、陳孜儀等人分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郵局或國泰帳戶內。龔小雯復於附表一「第一層帳戶轉匯時間、金額」欄位所示時間,轉匯如附表一同一欄位所示金額,至「企總」指定之同為龔小雯向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BitoPro帳戶所綁定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幣託入金帳戶)或其向ACE交易所申辦之虛擬貨幣帳戶之入金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CE帳戶),復購買泰達幣後轉出至「企總」指定之錢包位址之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嗣方依蘋、鍾承佑、邱薏穇、姜家玉、陳孜儀發覺遭騙,乃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第一層帳戶轉匯時間、金額(新臺幣) 主文欄 1 方依蘋 詐欺集團成員藉方依蘋因社群軟體臉書上不實打工訊息而聯繫之機會,以LINE暱稱「助理珈一」向方依蘋佯稱:得參加「最終企劃」以7萬元換68萬元,惟須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方依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9月22日16時30分許 ②113年9月22日16時31分許 ③113年9月23日7時21分許 ①2萬9,985元 ②3萬元 ③1萬元 郵局帳戶 ①、② 113年9月22日17時8分許,6萬元 ③ 113年9月23日11時48分許,12萬元 龔小雯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鍾承佑 詐欺集團成員藉鍾承佑因網路上不實旅遊貼文而聯繫之機會,以LINE暱稱「企總」、「助理珈一」向鍾承佑佯稱:得於「www.olympiatcp.com/qqq1688」網站代為投資虛擬貨幣獲利,惟須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鍾承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3日10時40分許 11萬元 郵局帳戶 同上③ 龔小雯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邱薏穇 詐欺集團成員藉邱薏穇因社群軟體臉書上不實代工求職廣告而聯繫之機會,以LINE暱稱「Momo Nails」、「助理庭庭2.0」、「企總」向邱薏穇佯稱:得於博奕平台操作獲利,惟因邱薏穇操作失誤產生虧損,須匯款賠償云云,致邱薏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9月25日23時8分9秒許 ②113年9月25日23時8分46秒許 ③113年9月26日0時0分49秒許 ④113年9月26日0時1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3萬元 郵局帳戶 ①至④ 113年9月26日0時9分許,18萬元 龔小雯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姜家玉 詐欺集團成員藉姜家玉因社群軟體Instagram上不實兼職訊息而聯繫之機會,以不詳LINE暱稱、LINE暱稱「執行助理我是媞尼哦」向姜家玉佯稱:得於派工平台上協助申請補貼金,惟須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姜家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10月8日21時51分許 ②113年10月9日18時55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郵局帳戶 ① 113年10月9日12時3分許,3萬元 ② 113年10月10日10時31分許,3萬元 龔小雯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陳孜儀 詐欺集團成員藉陳孜儀因網路上不實求職訊息而聯繫之機會,以LINE暱稱「助理花花」向陳孜儀佯稱:得於「LOTTO」網站、「BITOPRO」APP上投資博弈獲利,惟須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陳孜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10時4日16時14分許 ②113年10月4日16時15分許 ①3萬元 ②5,000元 國泰帳戶 ①、② 113年10月4日18時15分許,3萬5,000元 龔小雯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支付被害人損害賠償金額及方式(依調解筆錄內容)金額:新臺幣 1 方依蘋 被告應自115年10月起至120年6月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1千2百元,並於120年7月10日前給付1千6百元。 2 鍾承佑 被告應自115年10月起至123年4月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1千2百元,並於123年5月10日前給付8百元。 3 邱薏穇 被告應自115年10月起至121年9月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2千元。 4 姜家玉 被告應自115年10月起至119年11月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1千2百元。 5 陳孜儀 被告應自115年10月起至118年1月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1千2百元,並於118年2月10日前給付1千4百元。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第1 項前段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七、本案經檢察官林怡君起訴,檢察官楊翊妘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曾琬真法 官 蘇姵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外,不得上訴。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