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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5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字第55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駿倫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4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徐駿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徐駿倫於民國113年11月間某日某時許,加入自稱「宋雨錚」、暱稱「阿帕次」、「天保」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負責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參與犯罪組織部分非本案起訴範圍),每次提領贓款,可獲提領金額1.5%之現金作為報酬。徐駿倫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詐欺方式對附表所示張惠珺、劉育廷、曾怡綺、林鈺汶、陳美惠、詹子靚、黃品瑄、黃靖芝、黃敬傑、鄭鴻圻、羅慈惠、范啟晉、王瑞延、吳昌諭施以如附表所示詐術,致其等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徐駿倫再依「宋雨錚」指示持上開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款項,並將贓款交付予「宋雨錚」,以此輾轉方式,使該等詐欺所得款項遭隱匿與掩飾其來源。

二、案經張惠珺、曾怡綺、林鈺汶、陳美惠、詹子靚、黃靖芝、黃敬傑、鄭鴻圻、羅慈惠、范啟晉、王瑞延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甚明。查被告徐駿倫及檢察官於本院就以下本判決引用之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95至106頁),本院審酌卷附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且經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予被告表示意見,而認上開證據資料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因而均具證據能力。至其餘憑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二、證據:㈠被告在警偵及本院之自白。

㈡證人即附表所述告訴人、被害人在警詢指述(警卷第28至29

頁、第65至66頁、第78至80頁、第91至93頁、第110至111頁、第121至122頁、第134至136頁、第151至154頁、第167至169頁、第171至173頁、第189至191頁、第207至209頁、第224至226頁、第237至239頁、第249至251頁)。

㈢被告在ATM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0張(警卷第22至26頁)。

㈣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27頁、第38頁、第133頁、第150頁、第166頁、第223頁)。

㈤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7356號起訴書、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5341號起訴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655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6139號起訴書各1份(偵卷第77至95頁、第97至98頁)。

㈥如附表所示證據及出處。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亦尚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嫌,然被告本案犯行所為,均是擔任提款車手,負責提領贓款,以現今詐欺取財之手法及分工模式甚多,並且詐欺集團之分工細緻,是無從證明被告能知悉附表所示之人係如何遭詐騙,公訴意旨上開部分之認定,尚有未洽,是公訴意旨認本案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向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而應論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嫌,均不恰當,爰均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本案附表編號1、8至11所示告訴人,雖客觀有數次匯入款項

行為,然係詐欺集團成員於密接時、地,對於同一告訴人所為之侵害,係基於同一機會、方法,本於單一決意陸續完成,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被告與「宋雨錚」、暱稱「阿帕次」、「天保」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各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又本案各次所為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又本案被告所為14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別論

罪處罰。㈥爰審酌被告為能賺取報酬,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收

取他人遭詐騙之款項以獲利,造成附表所示之人財產上之損失,更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被告所為實屬非當;惟考量被告自始坦認犯行,又在本案所分工之角色在集團中末端極具可取代性,所應承擔之責任應較低於其餘較高層級角色,另斟酌各該次告訴人、被害人受損之程度;暨兼衡被告在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公訴意旨固請求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惟考量本案情節所認定之罪名與公訴意旨已有異,以及各次犯罪情節、受損之金額,認如主文所示之刑已屬適當,附此敘明。另被告除本案外,尚有其他刑事案件,故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就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

四、沒收:㈠被告在警詢、本院供稱其報酬均係以提領金額之1.5%計算,

並綜合考量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金額若低於被告提領款項,則以告訴人、被害人受詐騙金額計算,而若高於被告提領款項,因超過部分無法確認是否均為被告提領,則以被告提領之金額計算,是被告各次獲取之報酬均如附表(四捨五入計算),此部分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未經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雖在偵查時改稱僅有領到約0.002%之報酬,惟在本院確認後,被告稱僅係因在為本案各次犯行中扣除車資、住宿等費用後始認未領取到1.5%等語,此部分雖經被告花用以利遂行本案犯行而屬成本之花費,然計算犯罪所得本不予扣除成本,是均為本案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㈡再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之款項經收取後,業經繳回所屬詐欺

集團,並非被告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衡諸目前司法實務查獲之案件,詐欺集團之收水、車手,通常負責提領、收取贓款,並暫時保管至贓款交付予上手詐欺集團成員,對於所提領贓款並無任何處分權限,則被告就本案犯罪所收受、持有之財物本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依法自無從宣告沒收其參加提領之全部金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川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志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柏翰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匯入之人頭帳戶 被告提領地點、時間、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證據及出處 宣告刑 1 張惠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7日某時,以假買家身分欲向告訴人張惠珺購買商品,後佯稱渠賣場帳號未認證無法交易,需要依指示操作申請認證等語,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1月27日20時40分許,匯款4萬9,986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嘉義縣○○市○○路0段000○000號(太保南新郵局)ATM、113年11月27日20時43分許、提領2萬元 ②嘉義縣○○市○○路0段000○000號(太保南新郵局)ATM、113年11月27日20時44分許、提領2萬元 ③嘉義縣○○市○○路0段000○000號(太保南新郵局)ATM、113年11月27日20時45分許、提領2萬元 ④嘉義縣○○市○○路0段000○000號(太保南新郵局)ATM、113年11月27日20時45分許、提領2萬元 ⑤嘉義縣○○市○○路0段000○000號(太保南新郵局)ATM、113年11月27日20時46分許、提領1萬9,000元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卷第30至31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卷第32至34頁) 3.詐欺集團使用之帳號截圖2張(警卷第35至36頁) 4.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7張(警卷第35至37頁) 5.詐欺網頁截圖1張(警卷第35頁) 6.轉帳明細截圖2張(警卷第35頁、第37頁) 徐駿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年11月27日20時42分許,匯款4萬9,986元 2 劉育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5日某時,以社群軟體IG向被害人劉育廷佯稱中獎,需依指示匯款方能收受獎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8日13時50分許,匯款2萬5,027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嘉義縣○○鄉○○村○○○00○00號(統一超商柳子林門市)、113年11月28日13時52分許、提領2萬元 ②嘉義縣○○鄉○○村○○○00○00號(統一超商柳子林門市)、113年11月28日13時53分許、提領5,000元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卷第67至68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卷第69至71頁) 3.轉帳明細截圖1張(警卷第73頁) 4.詐欺集團使用之帳號截圖4張(警卷第73頁、第75至76頁) 5.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張(警卷第73至77頁) 6.詐欺網頁截圖4張(警卷第75頁、第77頁) 徐駿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曾怡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8日12時58分許,以假買家身分欲向告訴人曾怡綺購買商品,後佯稱渠賣場帳號未認證無法交易,需要依指示操作申請認證等語,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1月28日14時許,匯款2萬123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嘉義縣○○鄉○○村○○○00○00號(統一超商柳子林門市)、113年11月28日14時5分許、提領2萬元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卷第81至82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卷第83至85頁) 3.轉帳明細截圖1張(警卷第86頁) 4.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5張(警卷第86至89頁) 徐駿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林鈺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8日13時58分許,以假賣家身分向告訴人林鈺汶交易商品,後佯稱渠賣場帳號未認證無法交易,需要依指示操作申請認證等語,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1月28日14時9分許,匯款2萬2,012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嘉義縣○○鄉○○村0000號(全家超商柳子林門市)、113年11月28日14時15分許、提領2萬元 ②嘉義縣○○鄉○○村0000號(全家超商柳子林門市)、113年11月28日14時16分許、提領2,000元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卷第94至95頁) 2.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卷第96至98頁) 3.轉帳明細截圖1張(警卷第99頁) 4.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9張(警卷第100至109頁) 徐駿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陳美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8日14時32分前某時,以IG向告訴人陳美惠佯稱中獎,需依指示匯款方能收受獎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8日14時32分許,匯款9,988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嘉義縣○○鄉○○路000號(全聯超商水上中興店,起訴書誤載為吳竹門市)、113年11月28日14時38分許、提領1萬6,000元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卷第112至113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卷第114至116頁) 3.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1張(警卷第117至119頁) 4.轉帳明細截圖1張(警卷第119頁) 5.詐欺集團使用之帳號截圖1張(警卷120頁) 徐駿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詹子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8日1時40分許,以臉書向告訴人詹子靚佯稱可利用支付寶兌換人民幣,需依指示匯款方能兌換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8日14時45分許,匯款2,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嘉義縣○○鄉○○路000號(全家超商水上福德門市)、113年11月28日14時57分許、提領4,000元 ②嘉義縣○○鄉○○村○○○○00○00號(統一超商上龍門市)、113年11月28日15時14分許、提領7,000元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卷第123至124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卷第125至127頁) 3.詐欺集團使用之帳號截圖1張(警卷第128頁) 4.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7張(警卷第128至131頁) 5.轉帳明細截圖1張(警卷第132頁) 徐駿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黃品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6日17時許,以假買家身分欲向被害人黃品瑄購買商品,後佯稱渠賣場帳號未認證無法交易,需要依指示操作申請認證等語,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1月26日18時47分許,匯款2萬33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嘉義縣○○鄉○○村○○路000號(統一超商水頭門市)、113年11月26日18時52分許、提領2萬元 ②嘉義縣○○鄉○○村○○路000號(統一超商水頭門市)、113年11月26日18時52分許、提領2萬元 ③嘉義縣○○鄉○○村○○路000號(統一超商水頭門市)、113年11月26日18時53分許、提領1萬元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卷第137至138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警卷第139至140頁) 3.轉帳明細翻拍照片1張(警卷第141頁) 4.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1張(警卷第142至149頁) 5.詐欺網頁翻拍照片2張(警卷第146頁) 徐駿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黃靖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8日12時30分許,以假買家身分欲向告訴人黃靖芝購買商品,後佯稱渠賣場帳號未認證無法交易,需要依指示操作申請認證等語,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1月28日14時6分許,匯款4萬9,986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嘉義縣○○鄉○○村○○○00○00號(統一超商柳子林門市)、113年11月28日14時9分許、提領2萬元 ②嘉義縣○○鄉○○村○○○00○00號(統一超商柳子林門市)、113年11月28日14時10分許、提領2萬元 ③嘉義縣○○鄉○○村○○○00○00號(統一超商柳子林門市)、113年11月28日14時11分許、提領2萬元 ④嘉義縣○○鄉○○村○○○00○00號(統一超商柳子林門市)、113年11月28日14時11分許、提領1萬7,000元 ⑤嘉義縣○○鄉○○○0000號(全家超商水上柳子林門市)、113年11月28日14時19分許、提領2萬元 ⑥嘉義縣○○鄉○○○0000號(全家超商水上柳子林門市)、113年11月28日14時19分許、提領2萬元 ⑦嘉義縣○○鄉○○○0000號(全家超商水上柳子林門市)、113年11月28日14時20分許、提領2萬元 ⑧嘉義縣○○鄉○○○0000號(全家超商水上柳子林門市)、113年11月28日14時21分許、提領1萬元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卷第155至156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卷第157至159頁) 3.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4張(警卷第160至163頁、第165頁) 4.轉帳明細截圖3張(警卷第164頁) 5.詐欺網頁截圖1張(警卷第165頁) 徐駿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零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年11月28日14時7分許,匯款4萬7,098元 113年11月28日14時17分許,匯款4萬9,985元 9 黃敬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9日21時58分許,以假買家身分欲向告訴人黃敬傑購買商品,後佯稱渠賣場帳號未認證無法交易,需要依指示操作申請認證等語,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1月29日23時3分許,匯款4萬9,98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嘉義縣○○鄉○鎮村○鎮路0號(水上南靖郵局)、113年11月29日23時8分許、提領6萬元 ②嘉義縣○○鄉○鎮村○鎮路0號(水上南靖郵局)、113年11月29日23時8分許、提領2萬2,000元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卷第192至193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卷第194至196頁) 3.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37張(警卷第197至206頁) 4.轉帳明細截圖1張(警卷第199頁) 徐駿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零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年11月29日23時4分許,匯款3萬123元 10 鄭鴻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9日21時58分許,以假買家身分欲向告訴人鄭鴻圻購買商品,後佯稱渠賣場帳號未認證無法交易,需要依指示操作申請認證等語,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1月29日23時14分許,匯款2萬9,97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嘉義縣○○鄉○鎮村○鎮路0號(水上南靖郵局)、113年11月29日23時19分許、提領3萬元 ②嘉義縣○○鄉○鎮村○鎮路0號(水上南靖郵局)、113年11月30日0時21分許、提領3萬元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卷第174至175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卷第176至178頁) 3.詐欺集團使用之帳號截圖2張 (警卷第179頁、第185頁) 4.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0張(警卷第179至186頁) 5.轉帳明細截圖6張(警卷第187至188頁) 徐駿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年11月30日0時13分許,匯款3萬13元 11 羅慈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8日22時20分許,以假買家身分欲向告訴人羅慈惠購買商品,後佯稱渠賣場帳號未認證無法交易,需要依指示操作申請認證等語,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1月29日23時29分許,匯款2萬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嘉義縣○○鄉○鎮村○鎮路0號(水上南靖郵局)、113年11月29日23時32分許、提領3萬元 ②嘉義縣○○鄉○鎮村○鎮路0號(水上南靖郵局)、113年11月30日0時許、提領3萬元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卷第210至211頁) 2.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卷第212至214頁) 3.詐欺集團使用之工作證及身分證翻拍照片2張(警卷第215頁) 4.詐欺集團使用之帳號截圖1張(警卷第215頁) 5.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43張(警卷第215至222頁) 徐駿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年11月29日23時47分許,匯款2萬9,985元 12 范啟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4日13時30分許,以假買家身分欲向告訴人范啟晉購買商品,後佯稱渠賣場帳號未認證無法交易,需要依指示操作申請認證等語,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2月14日15時15分許,匯款3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嘉義縣○○鄉○○路000號(全家超商水上福德門市)、113年12月14日15時20分許、提領2萬元 ②嘉義縣○○鄉○○路000號(全家超商水上福德門市)、113年12月14日15時21分許、提領1萬元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卷第227至228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卷第229至230頁) 3.詐欺集團使用之帳號翻拍照片1張(警卷第231頁) 4.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2張(警卷第232至237頁) 徐駿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王瑞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4日14時25分許,以假買家身分欲向告訴人王瑞延購買商品,後佯稱渠賣場帳號未認證無法交易,需要依指示操作申請認證等語,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2月14日15時52分許,匯款3萬8,05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嘉義縣○○鄉○鎮村○鎮路0號(水上南靖郵局)、113年12月14日16時許、提領3萬8,000元 ②嘉義縣○○鄉○鎮村○鎮路0號(水上南靖郵局)、113年12月14日16時1分許、提領800元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卷第240至241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卷第242至243頁) 3.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5張(警卷第244至247頁) 4.詐欺集團使用之帳號截圖1張(警卷第245頁) 5.轉帳明細截圖1張(警卷第248頁) 徐駿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吳昌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4日13時6分許,以假買家身分欲向被害人吳昌諭購買商品,後佯稱渠賣場帳號未認證無法交易,需要依指示操作申請認證等語,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2月14日16時2分許,匯款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嘉義縣○○鄉○鎮村○鎮路0號(水上南靖郵局)、113年12月14日16時6分許、提領5萬元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卷第252至253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卷第254至255頁) 3.詐欺集團使用之帳號截圖3張(警卷第256頁、第258至259頁) 4.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3張(警卷第256頁、第258至259頁) 5.詐欺網頁截圖2張(警卷第257頁) 6.轉帳明細截圖1張(警卷第260頁) 徐駿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