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字第529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佑薰
林櫻橙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115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1554號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訴,於法顯屬不合。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張佑薰、林櫻橙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與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58號案件,具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而於民國115年3月31日向本院追加起訴乙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5年3月31日嘉檢熙愛114偵11554字第1159011097號函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惟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58號案件業於115年2月5日辯論終結,並於115年3月13日宣判,有該案審判筆錄及宣示判決筆錄在卷可佐。是檢察官於上開案件辯論終結後追加起訴,揆諸前開說明,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則銘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余珈瑢法 官 蔡尚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戴睦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1554號被 告 張佑薰
林櫻橙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與本署檢察官前以114年度偵字第248、669、918、2040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水股)審理之114年度金訴字第358號為相牽連案件,認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佑薰、林櫻橙(原名:林亭羽)分別於民國113年11月7日、19日與友人吳柏葳(另為通緝中)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黑貓)no1」、「托尼千」、「唐三藏(法海)」、「WF」等成年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涉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起訴),擔任提領被害人受騙款項之工作(俗稱車手),負責依吳柏葳之指示,提領款項後再交由吳柏葳、本案詐欺集團內其他成員,再輾轉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張佑薰、林櫻橙與吳柏葳等人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所在、去向而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附表所示帳戶,旋由張佑薰、林櫻橙依吳柏葳指示,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提領附表所示金額後,交由吳柏葳或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層層上繳贓款予操縱指揮本案詐欺集團者,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所在、去向。
二、案經曾中紅、陳鈺欣、黃偉翔、林姿茜、賴志勳、劉家銘、穆玟卉、陳玥潾、楊立城、洪晨寧、陳姿玲、李婉萍、羅昱渟、蕭珮鎂、張芝瑜、謝佳蓉、吳鉑睿、林虹君、李庭玟、楊景婷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佑薰、林櫻橙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①被告張佑薰在ATM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②被告張佑薰在ATM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證明被告張佑薰、林櫻橙有於附表所示時間,提領附表所示金額之事實。 3 附表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表 證明告訴人與被害人等遭詐騙而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旋遭提領一空之事實。 4 ①告訴人曾中紅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曾中紅提供之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詐騙網站畫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曾中紅遭詐騙而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5 ①告訴人陳鈺欣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陳鈺欣提供之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存摺交易明細、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陳鈺欣遭詐騙而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6 ①告訴人黃偉翔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黃偉翔提供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證明告訴人黃偉翔遭詐騙而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7 ①被害人黃俊維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被害人黃俊維提供之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郵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證明被害人黃俊維遭詐騙而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8 ①告訴人林姿茜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林姿茜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結果通知畫面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詐騙網站畫面截圖 證明告訴人黃俊維遭詐騙而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9 ①告訴人賴志勳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賴志勳提供之詐騙網站畫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銀行局人員之工作證、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賴志勳遭詐騙而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0 ①告訴人劉家銘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劉家銘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結果截圖 證明告訴人劉家銘遭詐騙而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1 ①告訴人穆玟卉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穆玟卉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結果截圖、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國泰世華銀行網路轉帳交易結果截圖 證明告訴人穆玟卉遭詐騙而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2 ①告訴人陳玥潾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陳玥潾提供之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詐騙網站畫面截圖、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畫面截圖、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畫面截圖 證明告訴人陳玥潾遭詐騙而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3 ①告訴人楊立城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楊立城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存摺封面影本、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證明告訴人楊立城遭詐騙而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4 ①告訴人洪晨寧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洪晨寧提供之詐騙網站畫面截圖、網路轉帳交易結果截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洪晨寧遭詐騙而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5 告訴人陳姿伶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陳姿伶遭詐騙而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6 ①告訴人李婉萍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李婉萍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證明告訴人李婉萍遭詐騙而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7 ①告訴人羅昱渟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羅昱渟提供之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含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銀行局人員之偽造工作證及身分證)、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證明告訴人羅昱渟遭詐騙而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8 ①告訴人蕭珮鎂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蕭珮鎂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畫面截圖、詐騙網站畫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蕭珮鎂遭詐騙而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9 ①告訴人張芝瑜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張芝瑜提供之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證明告訴人張芝瑜遭詐騙而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0 ①告訴人謝佳蓉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謝佳蓉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結果截圖、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銀行局人員之偽造工作證、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謝佳蓉遭詐騙而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1 ①告訴人吳鉑睿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吳鉑睿提供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詐騙網站線上客服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存摺封面及交易資料翻拍照片 證明告訴人吳鉑睿遭詐騙而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2 ①告訴人林虹君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林虹君提供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詐騙網站畫面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證明告訴人林虹君遭詐騙而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3 ①被害人何一峰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被害人何一峰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畫面截圖、網路轉帳交易結果截圖、詐騙網站畫面截圖 證明被害人何一峰遭詐騙而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4 ①告訴人李庭妏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李庭妏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社群軟體Instagram畫面截圖、詐騙網站畫面截圖、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銀行局人員之偽造工作證 證明告訴人林虹君遭詐騙而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5 ①告訴人楊景婷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楊景婷提供之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含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銀行局人員之偽造工作證及身分證)、帳戶交易詳細資訊查詢畫面截圖、網路轉帳交易結果截圖 證明告訴人楊景婷遭詐騙而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而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張佑薰、林櫻橙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被告張佑薰、林櫻橙先前各自有前案已起訴,僅就首次參與加重詐欺部分成立此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張佑薰、林櫻橙與同案被告吳柏葳、「(黑貓)no1」、「托尼千」、「唐三藏(法海)」、「WF」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張佑薰、林櫻橙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2人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並犯同條項第3款,請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又被告張佑薰侵害告訴人曾中紅、陳鈺欣等2人;被告林櫻橙侵害告訴人黃偉翔、林姿茜、賴志勳、劉家銘、穆玟卉、陳玥潾、楊立城、洪晨寧、陳姿玲、李婉萍、羅昱渟、蕭珮鎂、張芝瑜、謝佳蓉、吳鉑睿、林虹君、李庭玟、楊景婷及被害人黃俊維、何一峰等20人之財產法益,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張佑薰、林櫻橙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請依同法第3項追徵其價額。
三、具體求刑:請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均正值壯年,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工作,參與詐騙告訴人,並衡酌告訴人遭詐騙之金額,犯罪所生之危害,被告2人尚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損害,被告分工之角色及參與情形,自陳智識程度,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各次犯行均量處有期徒刑2年。
四、追加起訴理由:按數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且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林櫻橙(原名:林亭羽)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署以114年度偵字第248、669、918、2040號案件(即前案)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358號(水股)審理中,此有前案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案與前案,屬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為求訴訟經濟及量刑上之妥當性,爰依法追加起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 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則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鄭亦梅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施詐手法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新臺幣) 轉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提領車手 1 曾中紅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9日20時20分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帳號「annicekosko」、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楊小姐」、「線上金流平台」向告訴人曾中紅佯稱中獎,惟因撥款失敗,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⑴113年11月19日14時1分許 ⑵113年11月19日14時4分許 ⑶113年11月19日14時10分許 ⑴4萬9986元 ⑵3萬9108元 ⑶5998元 NGUYEN VAN CUONG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1月19日14時35分許 ⑵113年11月19日14時36分許 ⑶113年11月19日14時37分許 ⑷113年11月19日14時37分許 ⑴3萬元 ⑵3萬元 ⑶3萬元 ⑷3萬元 嘉義縣○○市○○○路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朴子分行ATM 張佑薰 2 陳鈺欣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7日17時16分許,以IG暱稱「快樂水杯屋」、LINE暱稱「楊國華」、「線上金流平台」向告訴人陳鈺欣佯稱可領取免費保溫瓶並參加抽獎,再向告訴人佯稱中獎,惟因撥款失敗,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3年11月19日14時15分許 2萬8985元 3 黃偉翔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6日前某時,在IG刊登不實抽獎廣告,待告訴人黃偉翔觀覽連繫後,再以IG暱稱「母愛馨香坊」、LINE暱稱「李妙雪」、「智能消費服務平台」向告訴人佯稱中獎,惟因撥款失敗,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並寄送金融卡云云。 ⑴113年11月16日13時3分許 ⑵113年11月16日13時5分許 ⑶113年11月16日13時11分許 ⑴5萬元 ⑵5108元 ⑶3萬50元 阮氏媚NGUYEN THI MY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1月16日13時18分 ⑵113年11月16日13時19分 ⑴6萬元 ⑵2萬5000元 嘉義縣○○市○○路00號中華郵政朴子郵局ATM 林櫻橙(原名林亭羽) 4 黃俊維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3日前某時,在IG刊登不實抽獎廣告,待被害人黃俊維觀覽並與之連繫後,再以IG暱稱「時鐘匠心」、LINE暱稱「黃緯明」、「智能消費服務平台」向被害人佯稱中獎,惟因撥款失敗,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3年11月16日13時30分許 4萬1027元 阮氏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NGUYEN THI MY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1月16日13時37分許 ⑵113年11月16日13時38分許 ⑶113年11月16日13時38分許 ⑴2萬5元 ⑵1萬5元 ⑶1萬1005元 嘉義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朴子門市ATM 林櫻橙(原名林亭羽) 5 林姿茜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6日13時30分許,以社群軟體臉書(下稱臉書)暱稱「Mean-5」、LINE暱稱「張亮」、「智能消費服務平台」向告訴人林姿茜佯稱中獎,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提高轉帳餘額始能領獎云云。 ⑴113年11月16日13時46分許 ⑵113年11月16日13時47分許 ⑴10萬元 ⑵5萬元 CHINTHIA DEWI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1月16日13時57分許 ⑵113年11月16日13時58分許 ⑶113年11月16日13時59分許 ⑴6萬元 ⑵6萬元 ⑶3萬元 嘉義縣○○市○○里0○0號中華郵政海通路郵局ATM 林櫻橙(原名林亭羽) 6 賴志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3日前某時,在IG刊登不實抽獎廣告,待告訴人賴志勳觀覽並與之連繫後,再以IG暱稱「環保椅選」、LINE暱稱「楊宗嘉」、「智能消費服務平台」向告訴人佯稱中獎,惟因撥款失敗,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3年11月16日14時43分許 9萬2088元 JULI SILFIANA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1月16日14時55分許 ⑵113年11月16日14時56分許 ⑴6萬元 ⑵4萬7000元 嘉義縣○○市○○路00號中華郵政朴子郵局ATM 林櫻橙(原名林亭羽) 7 劉家銘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6日前某時,在IG刊登不實抽獎廣告,待告訴人劉家銘觀覽並與之連繫後,再以IG及LINE暱稱「陳江河」、「高文宏」向告訴人佯稱中獎,惟因撥款失敗,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3年11月16日15時1分許 2萬6048元 JULI SILFIANA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1月16日15時3分許 ⑵113年11月16日15時4分許 ⑴2萬5元 ⑵6005元 嘉義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朴站門市 林櫻橙(原名林亭羽) 8 穆玟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6日14時許,以社群軟體小紅書暱稱「雨沫」、LINE暱稱「陳志雄」、「賣貨便」向告訴人穆玟卉佯稱欲以賣貨便方式購買商品,惟因交易失敗,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以認證帳號云云。 113年11月16日15時38分許 7017元 JULI SILFIANA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6日16時5分許 7005元 嘉義縣○○市○○○路00號全聯朴子文化店ATM 林櫻橙(原名林亭羽) 113年11月16日15時29分許 2萬9987元 莉亞LIA YULI YANI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1月16日15時35分許 ⑵113年11月16日15時36分許 ⑶113年11月16日15時37分許 ⑴2萬5元 ⑵2萬5元 ⑶2萬5元 (所提領款項包含編號11告訴人洪晨寧所轉帳之款項。) 嘉義縣○○市○○路○段000號全家朴子南通店ATM 9 陳玥潾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6日前某時,在IG刊登不實抽獎廣告,待告訴人陳玥潾觀覽並與之連繫後,再以IG暱稱「收納秘境」、LINE暱稱「陳嘉明」、「張亮」、「智能消費服務平台」向告訴人佯稱中獎,惟因撥款失敗,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3年11月16日15時6分許 4萬9985元 莉亞LIA YULI YANI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1月16日15時15分許 ⑵113年11月16日15時16分許 ⑴6萬元 ⑵2萬元 嘉義縣○○市○○里0○0號中華郵政海通路郵局ATM 林櫻橙(原名林亭羽) 10 楊立城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中旬,在IG刊登不實抽獎廣告,待告訴人楊立城觀覽並與之連繫後,再以IG、LINE暱稱「莊慶保」、「李妙雪」、「智能消費服務平台」向告訴人佯稱中獎,惟因撥款失敗,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並寄送提款卡云云。 113年11月16日15時7分許 3萬182元 11 洪晨寧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6日14時29分許,以臉書暱稱「高羽熙」、LINE暱稱「李健忠(金融客服)」、「賣貨便」向告訴人洪晨寧佯稱欲以黑貓宅急便方式購買商品,惟因交易失敗,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以簽署託運條款云云。 113年11月16日15時30分許 3萬123元 莉亞LIA YULI YANI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1月16日15時35分許 ⑵113年11月16日15時36分許 ⑶113年11月16日15時37分許 ⑴2萬5元 ⑵2萬5元 ⑶2萬5元 (所提領款項包含編號8告訴人穆玟卉所轉帳之款項。) 嘉義縣○○市○○路○段000號全家朴子南通店ATM 林櫻橙(原名林亭羽) 12 陳姿伶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6日16時許,以IG帳號「bou.bou05」及LINE向告訴人陳姿伶佯稱中獎,需先轉帳至華山基金會始能領獎云云。 113年11月16日16時31分許 3萬6107元 ADINDA ANASTASYA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1月16日16時38分許 ⑵113年11月16日16時39分許 ⑴2萬5元 ⑵1萬6005元 嘉義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配天門市ATM 林櫻橙(原名林亭羽) 13 李婉萍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5日12時37分許,以IG帳號「davidbenjamin619」及LINE暱稱「林淑惠」、「智能消費服務平台」向告訴人李婉萍佯稱中獎,惟需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以測試帳號至華山基金會始能領獎云云。 113年11月16日16時32分許 4萬9981元 陳光榮TRAN QUANG VINH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1月16日16時52分許 ⑵113年11月16日16時53分許 ⑶113年11月16日16時54分許 ⑴6萬元 ⑵6萬元 ⑶3萬元 嘉義縣○○市○○里0○0號中華郵政海通路郵局ATM 林櫻橙(原名林亭羽) 14 羅昱渟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5日12時21分許,以IG暱稱「鍋韻之家」及LINE暱稱「楊宗嘉」、「智能消費服務平台」向告訴人羅昱渟佯稱中獎,惟因撥款失敗,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⑴113年11月16日16時34分許 ⑵113年11月16日16時35分許 ⑴4萬9989元 ⑵4萬9998元 15 蕭珮鎂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0日前某時,在IG刊登不實抽獎廣告,待告訴人蕭珮鎂觀覽並與之連繫後,再以IG帳號「el_guachin_mas_piola」、LINE暱稱「線上金流平台」向告訴人佯稱中獎,惟因撥款失敗,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3年11月20日13時28分許 9萬9001元 楊硯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1月20日13時34分許 ⑵113年11月16日13時35分許 ⑴6萬元 ⑵4萬3000元 嘉義縣○○市○○里0○0號中華郵政海通路郵局ATM 林櫻橙(原名林亭羽) 16 張芝瑜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8日前某時,在IG刊登不實抽獎廣告,待告訴人張芝瑜觀覽並與之連繫後,再以IG帳號「cheerful2016」、LINE暱稱「線上金流平台」、「高文宏」、「陳建明」向告訴人佯稱中獎,惟因撥款失敗,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3年11月20日13時36分許 2萬9985元 楊硯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0日13時38分許 3萬元 嘉義縣○○市○○里0○0號中華郵政海通路郵局ATM 林櫻橙(原名林亭羽) 17 謝佳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8日前某時,在IG刊登不實抽獎廣告,待告訴人謝佳蓉觀覽並與之連繫後,再以IG帳號「peachy_tae」、LINE暱稱「線上金流平台」、「李嘉宏」向告訴人佯稱中獎,惟因撥款失敗,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3年11月20日14時13分許 1萬6008元 楊硯婷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0日14時20分許 1萬6005元 嘉義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配天門市ATM 林櫻橙(原名林亭羽) 18 吳鉑睿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0日13時許,以臉書暱稱「趙智傑」向告訴人吳鉑睿佯稱欲於CFD授權網路服務遊戲交易平台購買遊戲帳號,惟因帳號輸入錯誤致帳戶凍結,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始能解凍云云。 113年11月20日18時37分許 4萬2001元 余家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1月20日18時44分許 ⑵113年11月20日18時46分許 ⑴6萬元 ⑵4萬2000元 嘉義縣○○市○○里0○0號中華郵政海通路郵局ATM 林櫻橙(原名林亭羽) 19 林虹君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0日某時,以IG暱稱「椅之道」、LINE暱稱「李妙雪」、「張亮」、「線上金流平台」向告訴人林虹君佯稱中獎,惟因撥款失敗,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⑴113年11月20日18時42分許 ⑵113年11月20日18時43分許 ⑴2萬9998元 ⑵1萬5030元 20 何一峰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0日17時許,以手遊熱血遊戲暱稱「充滿善良的老闆」、LINE暱稱「蔣欣宇」向被害人何一峰佯稱欲於CFD授權網路服務遊戲交易平台購買遊戲帳號,惟須先認證帳號並充值保證金始能將款項領出云云。 113年11月20日18時44分許 1萬5001元 21 李庭玟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9日某時,以IG暱稱「麻將之星」、LINE暱稱「楊子晴」、「線上金流平台」向告訴人李庭玟佯稱中獎,惟因撥款失敗,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⑴113年11月20日19時11分許 ⑵113年11月20日19時13分許 ⑶113年11月20日19時16分許 ⑴4萬9987元 ⑵4萬9981元 ⑶4萬9981元 涂淑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1月20日19時30分許 ⑵113年11月20日19時31分許 ⑶113年11月20日19時32分許 ⑴6萬元 ⑵6萬元 ⑶3萬元 嘉義縣○○市○○路00號中華郵政朴子郵局ATM 林櫻橙(原名林亭羽) ⑴113年11月20日19時17分許 ⑵113年11月20日19時26分許 ⑶113年11月20日19時28分許 ⑴4萬9981元 ⑵4萬9985元 ⑶4萬9985元 涂淑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1月20日19時40分許 ⑵113年11月20日19時41分許 ⑶113年11月20日19時41分許 ⑷113年11月20日19時42分許 ⑸113年11月20日19時43分許 ⑴3萬元 ⑵3萬元 ⑶3萬元 ⑷3萬元 ⑸3萬元 嘉義縣○○市○○○路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朴子分行ATM 林櫻橙(原名林亭羽) 22 楊景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3日前某時,在IG刊登不實抽獎廣告,待告訴人楊景婷觀覽並與之連繫後,再以IG暱稱「星際導航」、LINE暱稱「楊采妮」向告訴人佯稱中獎,惟因撥款失敗,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⑴113年11月21日0時4分許 ⑵113年11月21日0時12分許 ⑴9萬9989元 ⑵4萬9103元 涂淑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1月21日0時13分許 ⑵113年11月21日0時14分許 ⑶113年11月21日0時15分許 ⑷113年11月21日0時15分許 ⑴3萬元 ⑵3萬元 ⑶3萬元 ⑷3萬元 嘉義縣○○市○○路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朴子分行ATM 林櫻橙(原名林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