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661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秉宸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849號、第8850號、第15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劭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