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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68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字第681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博見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博見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張博見其餘被訴如附表三所示部分無罪。

張博見其餘被訴如附表四所示部分免訴。

犯 罪 事 實

一、張博見明知詐欺集團僱用車手出面提領再逐層上繳之目的,在於設置斷點以隱匿上層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及犯罪所得之後續流向而逃避國家訴追、處罰,竟貪圖不法利益,於民國114年10月前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TG)暱稱「天」等成年人士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張博見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非本案起訴範圍)擔任提領車手,約定每日可獲得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張博見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所在與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唐O彥、鍾O翰、古O楓、李O祿、賴O仲、張O芬、陳O卿、劉O憲、楊O霖、李O竺、曾O肱、戴O家、蘇O強、邱O智、王O宇、林O龍、許O文、葉O婷、曾O蓮、江O恆、何O融、卓O庭、陳O宏、史O雄等24人施用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手法(無證據證明張博見知悉具體實行之詐欺手法),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將附表一所示金額轉帳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嗣張博見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各持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再依指示將款項交給「天」,由「天」交給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法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案經唐O彥、鍾O翰、古O楓、李O祿、賴O仲、張O芬、陳O卿、劉O憲、楊O霖、李O竺、曾O肱、戴O家、蘇O強、邱O智、王O宇、林O龍、許O文、葉O婷、曾O蓮、江O恆、何O融、卓O庭、陳O宏、史O雄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本案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張博見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據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或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後述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被害人唐O彥、鍾O翰、古O楓、李O祿、賴O仲、張O芬、陳O卿、劉O憲、楊O霖、李O竺、曾O肱、戴O家、蘇O強、邱O智、王O宇、林O龍、許O文、葉O婷、曾O蓮、江O恆、何O融、卓O庭、陳O宏、史O雄等24人於警詢中之指訴相符,並有車手提領贓款照片(警卷第29至40頁);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警卷第41頁);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警卷第45至46頁);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警卷第49頁);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警卷第57頁);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號)(警卷第53頁);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警卷第61頁);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警卷第63頁);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警卷第67頁);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警卷第69至70頁);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警卷第73頁);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警卷第77頁);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警卷第8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翻拍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辦詐欺車手張博見提領詐騙贓款及被害人犯罪事實一覽表(警卷第15至29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公訴意旨固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犯詐欺取財罪,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我不知道其他成員是怎麼騙告訴人、被害人,我只負責領錢,對方說是在做網路博奕遊戲之部分等語(本院金訴卷第399頁),參以現今詐欺集團所採取之內部分工精細,成員並無橫向聯繫,其相互間亦未必具體知悉他人所實施之詐術內容,且卷內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主觀確實知悉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各告訴人具體實行之詐術方式,公訴意旨尚有未合,附此說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對告訴人及被害人24人所為,係分別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另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犯詐欺取財罪,均有未洽,業如前述,惟此僅為詐欺犯罪加重要件款項之增減,自不予變更起訴法條。

㈡被告就上開犯行,雖各與實行詐騙之成員互不相識,然本案

犯罪仍因「天」之間接聯絡而均在合同意思範圍內,係以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遂行犯罪之目的,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依

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應從一法定刑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對於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24人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處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透過合法管道

求職謀生,或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為牟取不法高額報酬,率爾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車手之工作,共同參與詐騙,所為應值非難;又被告取得贓款後,旋即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手,以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為已嚴重影響交易安全及經濟秩序,所生危害非輕;復審酌被告前因擔任車手遭查獲並經法院裁定自114年4月18日起羈押,至同年8月20日出所,詎被告未有警惕,續而再犯本案,縱然被告本案坦承犯行,亦難以為較輕刑度之酌定,另被告迄今未能與告訴人、被害人等達成和解、賠償其所受損失,參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各次提領金額)、分工之角色,及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其職業、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另被告尚有其餘加重詐欺案件業經起訴由法院審理中,將來可能合併定應執行刑,爰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暫不予裁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參、沒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提領1天報酬2,000元等語(見本院金訴卷第178頁),經核算共18,000元,為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所得總額,其未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等,均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上開時間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三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吳O雲施用詐術,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轉帳附表三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三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被告提領並轉交予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此方式隱匿不法所得,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2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之供述;告訴人吳O雲於警詢之指訴,以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辦詐欺車手張博見提領詐騙贓款及被害人犯罪事實一覽表等,為主要論據。惟查:

一、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本案人頭帳戶提款卡是由對方寄包裹到空軍一號叫我去領取而得,當天提領完後會將款項跟卡片一起繳回上游,我猜對方可能怕我拚錢等語(本院金訴卷第399至401頁),可知被告所提領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於當日提領完畢後,會連同提領之詐欺款項一併繳回上游,本案詐欺集團並無將人頭帳戶提款卡置於被告身上數日連續提領之指示,而是當日提領當日繳回之情形,亦可推知各人頭帳戶提款卡不僅由被告一人所提領使用之可能性。

二、參照卷附車手提領贓款照片,被告於114年11月2日11時21分起至同日17時6分止,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而經比對附表三所示人頭帳戶交易明細中之匯款轉帳紀錄、各次提領紀錄及餘額,可知附表三所示告訴人吳O雲匯入之款項,早在被告於上開車手提領贓款照片所示提領時間前,遭提領一空。是被告於上開車手提領贓款照片所示提領時間內所提領之款項,實非告訴人吳O雲所匯入。附表三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既非僅被告一人所提領使用,尚有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另行持用提領取款之可能性,而卷內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附表三所示告訴人吳O雲所匯入款項,確實為被告所親自提領之事實,或被告對於詐欺告訴人吳O雲有何參與之客觀犯行及主觀犯意聯絡,則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尚有疑義。

肆、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所舉之上開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被告於附表三所示確有加重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與參與犯行,而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且達到毫無合理懷疑之程度,則被告此部分犯罪既屬不能證明,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丙、免訴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上開時間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四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四所示之告訴人林O年施用詐術,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轉帳附表四所示之金額至附表四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被告提領並轉交予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此方式隱匿不法所得,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嫌等語。

貳、按同一案件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訴訟法上之一事不再理原則,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集合犯等)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事實是否同一,係以其基本社會事實為判斷。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案件,倘已經起訴之顯在事實業經判決有罪確定者,縱法院於裁判時不知尚有其他潛在事實,其效力仍及於未起訴之其餘潛在事實,此即既判力之擴張(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49號、113年度台非字第155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經查:

一、被告前因與「天」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於114年11月9日下午4時許,依指示前往嘉義市○區○○路0000號「空軍一號興昌站」拿取高雄市○○區○○○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土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土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等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並依指示持提款卡領取詐得款項後轉交與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之人員(俗稱「車手」),嗣由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於114年10月24日某時許,向告訴人林O年佯稱可約炮,需進行打榜等語,致告訴人林O年陷於錯誤,而於114年11月11日下午2時21分許匯款8,000元,至詐欺集團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由詐欺集團指派被告於114年11月11日下午2時32分許,持上開中信帳戶提款卡前往嘉義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朴站門市,提領9,000元後,未及將詐得款項上繳,因形跡可疑,旋即遭警方查獲,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4168號提起公訴,嗣經本院以115年度金訴字第7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並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下稱前案),於115年3月30日確定等情,有前案起訴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本案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提領之款項,固與前案判決所認定提領之款項筆數不同,惟告訴人同一,而被告接續提領告訴人所匯入詐欺款項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地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較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是前案與本案應屬同一案件。既前案已經起訴之顯在事實業經判決有罪確定,縱前案法院於裁判時不知尚有其他潛在事實,其效力仍及於未起訴之其餘潛在事實(即本案起訴事實),此即既判力之擴張,揆諸上開說明,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2條第1項第1款(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則銘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亭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富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附表一:(新臺幣)編號 人頭帳戶 被害人/ 告訴人 詐欺手法 匯款/提款 時間 匯款/提款 金額 提款地點 1 000-0000000000000 唐O彥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TG上向告訴人唐O彥佯稱:匯入金額打榜可獲得獲利累計VIP資格,達一定層級可以約榜上女性見面之資訊等語,致告訴人唐O彥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至左列人頭帳戶。 114/10/22 14:06 10,000元 114/10/22 14:07 5,000元 114/10/22 14:22:42 20,005元 嘉義縣太保市後潭408之6號(統一太保門市) 114/10/22 14:23:29 20,005元 114/10/22 14:24:22 3,005元 鍾O翰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TG上向告訴人鍾O翰佯稱:約見面需要打榜,有紅利換現金等好處等語,致告訴人鍾O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至左列人頭帳戶。 114/10/22 14:50 5,000元 古O楓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TG上向告訴人古O楓佯稱:提供網站上打榜的方式,能有機會與網站上的女士見面等語,致告訴人古O楓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至左列人頭帳戶內。 114/10/22 15:27 27,200元 李O祿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投資詐財)手法,慫恿告訴人李O祿至【假投資網站投資(網站名稱:愛妹花園及網址:https://love487.cc/)】,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李O祿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至左列人頭帳戶。 114/10/22 15:33 21,530元 賴O仲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投資詐財)手法,於TG上邀請告訴人賴O仲加入「啪友」進行交友約會,並佯稱:參與「友米聯合」操作數據賺取外快等語,致告訴人賴O仲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至左列人頭帳戶。 114/10/22 15:40 5,000元 114/10/22 16:01:05 20,005元 統一太保門市 114/10/22 16:01:58 17,005元 114/10/22 16:02:44 20,005元 2 000-000000000000 張O芬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TikTok與告訴人張O芬結識,並以假交友手法,佯稱:要幫助告訴人張O芬處理債務,只要告訴人張O芬交付帳戶、匯款,就能給告訴人張O芬60萬人民幣等語,致告訴人張O芬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寄送提款卡及電信門號後,又於右列時間無摺存款右列款項至左列人頭帳戶。 114/10/24 20:08 30,000元 114/10/25 10:19:06 20,000元 統一太保門市 114/10/25 10:19:55 10,000元 陳O卿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真投資詐財手法,於牽手50交友網站與告訴人陳O卿結識後續加入line聯繫,並以委託投資銅礦名義請告訴人陳O卿操作,再邀請告訴人陳O卿一同投資銅礦,致告訴人陳O卿陷於錯誤依照假客服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至左列人頭帳戶。 114/10/25 15:21 30,000元 114/10/25 15:43:24 20,000元 統一太保門市 114/10/25 15:44:32 10,000元 3 000-000000000000 劉O憲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解除分期付款手法,假冒買家向被害人劉O憲佯稱:使用【7-11賣貨便】進行交易,無法完成訂購等語,隨後傳送假賣貨便線上客服,要求被害人劉O憲聯絡,假客服復稱:因未開通金流服務需配合實名制認證等語,致被害人劉O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至左列人頭帳戶。 114/10/25 17:12 34,187元 114/10/25 17:39:20 20,000元 統一太保門市 114/10/25 17:40:08 15,000元 4 000-0000000000000 楊O霖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真投資詐財手法,於通訊軟體TELEGRAM上慫恿告訴人楊O霖至假投資網頁FrienfGO實時數據管理系統,加入會員並打榜,致告訴人楊O霖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至左列人頭帳戶。 114/11/05 21:16 5,000元 114/11/06 09:15:42 5,005元 嘉義縣○○鄉○○村00鄰000號(統一鹿草門市) 李O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真投資詐財手法,於TG慫恿告訴人李O竺至假交友網站啪友投資,致告訴人李O竺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至左列人頭帳戶。 114/11/06 10:01 38,000元 114/11/06 10:14:51 20,005元 統一鹿草門市 114/11/06 10:15:40 18,005元 5 000-00000000000000 曾O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真詐財手法,於TG上佯以提供告訴人曾O肱推薦交友資訊及幾項交友優惠方案供告訴人曾O肱選擇,致告訴人曾O肱陷於錯誤依指示選擇項目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至左列人頭帳戶內。 114/11/09 11:33 30,000元 戴O家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真投資詐財手法,於TG上慫恿告訴人戴O家至連結假投資網址,申辦該網站之VIP會員,並需支付儲值金打榜,致告訴人戴O家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至左列人頭帳戶。 114/11/09 11:50 5,000元 114/11/09 11:57:12 50,000元 嘉義縣○○鄉○○000號(鹿草郵局) 蘇O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TG上提供告訴人蘇O強配對約炮對象服務,並要求告訴人蘇O強進入連結網址後儲值金錢打榜沖人氣,人氣達到一定可以分紅,且可升等級進行約啪,並佯稱會有紅利換現金等好處,致告訴人蘇O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至左列人頭帳戶。 114/11/09 11:58 50,000元 114/11/09 11:59 8,000元 114/11/09 12:19:06 50,000元 鹿草郵局 6 000-00000000000000 邱O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真投資詐財手法,於TG上慫恿告訴人邱O智至連結網址交友平台,操作線上博弈遊戲,致告訴人邱O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以作為該博奕遊戲籌碼,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至左列人頭帳戶。 114/11/07 09:54 50,000元 114/11/07 10:10 30,000元 王O宇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手法,於TG上發布約炮投資、賺錢廣告,雙方以TG聯繫,慫恿告訴人王O宇至假投資網站趴友打榜,並加入假投資群組「聯合打榜數據」,加入會員並依假客服指示匯款以提升網站vip等級,致告訴人王O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至左列人頭帳戶。 114/11/07 10:07 15,000元 林O龍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通訊軟體Facebook發布訊息,雙方加入line聯繫並提供TG個人檔案網址供加入,邀請告訴人林O龍加入「啪友」進行交友約會,要求告訴人林O龍匯款操作數據,致告訴人林O龍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至左列人頭帳戶。 114/11/07 10:13 30,000元 114/11/07 10:15:05 20,000元 鹿草郵局 114/11/07 10:15:53 20,000元 114/11/07 10:16:39 20,000元 114/11/07 10:17:21 20,000元 7 000-000000000000 林O龍 同上編號6告訴人林O龍。 114/11/07 10:27 30,000元 114/11/07 10:44:01 20,005元 鹿草郵局 114/11/07 10:44:56 15,005元 許O文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通訊軟體LINE上與告訴人許O文認識交友,雙方相約見面,要求告訴人許O文支付保證金打榜,致告訴人許O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至左列人頭帳戶。 114/11/07 10:49 5,000元 114/11/07 11:08:45 20,005元 鹿草郵局 114/11/07 11:09:36 15,005元 賴O仲 同上編號1告訴人賴O仲。 114/11/07 11:21 40,000元 114/11/07 12:42:06 5,005元 嘉義縣○○市○○里○○000號1樓 (萊爾富-太保前潭店) 114/11/07 15:09:50 20,005元 嘉義縣○○市○○路000號(萊爾富-太保麻太店) 8 000-00000000000000 葉O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網拍手法,於臉書社團【全台二手精品買賣交流】假意販賣LV老花水桶包,嗣告訴人葉O婷得標成功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至左列人頭帳戶。 114/11/05 08:21 5,200元 114/11/05 08:50:48 12,005元 統一太保門市 曾O蓮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手法,於臉書上發布贈送媽媽禮廣告,雙方加入LINE聯繫,並邀請被害人加入名稱為「GU╳《寶可夢》「Pokemon Pixel Art」聯名贊助」群組,佯稱:需匯款或透過與幣商購買虛擬貨幣並請幣商直接將虛擬貨幣存入廠商提供虛擬貨幣地址,並表示加入股票投資群組要付費等語,致告訴人曾O蓮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至左列人頭帳戶。 114/11/05 17:51 20,000元 114/11/05 18:03:55 10,000元 鹿草郵局 9 000-000000000000 江O恆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TG上邀請告訴人江O恆加入交友網站「啪友friend go」進行交友約會,佯稱:需先入金儲值該網站以「打榜」方式達指定額度始可與指定女性見面等語,致告訴人江O恆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至左列人頭帳戶。 114/11/11 10:12 15,000元 114/11/11 10:21:30 20,005元 鹿草郵局 114/11/11 10:22:19 10,005元 10 000-000000000000 何O融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真詐財手法,於交友軟體探探,以暱稱【雅雅】與告訴人何O融認識約會交友,並傳送交友網站連結,佯以完成通關任務為由,要求告訴人何O融支付款項,致告訴人何O融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至左列人頭帳戶。 114/11/10 11:35 4,500元 114/11/10 11:41:34 20,005元 鹿草郵局 卓O庭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真投資詐財手法,於交友軟體探探,以暱稱【小薇】與告訴人卓O庭認識交友,慫恿告訴人卓O庭加入TELEGRAM中【Crimsons Club終端實時流量管理系統】,佯稱:收益方案支付5000TWD,獲得20%等語,致告訴人卓O庭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至左列人頭帳戶。 114/11/10 12:12 24,000元 114/11/10 12:14 6,000元 114/11/10 12:21 18,000元 114/11/10 12:24:02 20,005元 統一鹿草門市 114/11/10 12:24:44 20,005元 114/11/10 12:25:24 20,005元 陳O宏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臉書Messenger主動加入告訴人陳O宏交友,並佯以介紹女生為名義要求匯款,致告訴人陳O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至左列人頭帳戶。 114/11/11 11:03 40,000元 114/11/11 11:23:48 20,005元 鹿草郵局 114/11/11 11:24:58 20,005元 史O雄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通訊軟體Facebook上與告訴人史O雄認識交友,佯稱:告訴人史O雄需支付會員費、開卡費、遊戲費等語,致告訴人史O雄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至左列人頭帳戶。 114/11/11 12:03 50,000元 114/11/11 12:37:14 20,005元 鹿草郵局 114/11/11 12:37:59 10,005元 114/11/11 12:38:39 20,005元 12 000-000000000000 陳O卿 同上編號2告訴人陳O卿。 114/11/02 14:10 30,000元 114/11/02 14:24:26 20,005元 嘉義縣○○市○○路○段00號(統一太保驛) 114/11/02 14:25:10 10,005元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告訴人唐O彥之部分 張博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 告訴人鍾O翰之部分 張博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告訴人古O楓之部分 張博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 告訴人李O祿之部分 張博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5 告訴人賴O仲之部分 張博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6 告訴人張O芬之部分 張博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7 告訴人陳O卿之部分 張博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8 被害人劉O憲之部分 張博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9 告訴人楊O霖之部分 張博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 告訴人李O竺之部分 張博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11 告訴人曾O肱之部分 張博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2 告訴人戴O家之部分 張博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3 告訴人蘇O強之部分 張博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14 告訴人邱O智之部分 張博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15 告訴人王O宇之部分 張博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6 告訴人林O龍之部分 張博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7 告訴人許O文之部分 張博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8 告訴人葉O婷之部分 張博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9 告訴人曾O蓮之部分 張博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0 告訴人江O恆之部分 張博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1 告訴人何O融之部分 張博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2 告訴人卓O庭之部分 張博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23 告訴人陳O宏之部分 張博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24 告訴人史O雄之部分 張博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附表三:

起訴書附表編號 人頭帳戶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手法 匯款/提款 時間 匯款/提款 金額 提款地點 8 000-00000000000000 吳O雲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手法,於社群軟體Threads上發布投資資訊,雙方加入LINE聯繫,邀請告訴人吳O雲加入LINE投資群組名稱: 【小戶實戰團】,並表示加入股票投資群組要付費,致告訴人吳O雲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至左列人頭帳戶。 114/11/01 10:46 20,000元 114/11/01 10:51 25,000元 114/11/02 11:21:53 20,005元 統一太保驛門市 114/11/02 11:22:43 16,005元 114/11/02 17:06:13 20,005元附表四:

起訴書附表編號 人頭帳戶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手法 匯款/提款 時間 匯款/提款 金額 10 000-000000000000 林O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真詐財手法,於TG使用暱稱【曉敏(ID:@xmin456)】與告訴人林O年交友,要求告訴人林O年匯款打榜,致告訴人林O年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至左列人頭帳戶。 114/11/11 10:09 15,000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