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61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字第613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連慶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893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高連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扣案識別證1張、存款憑條1張、藍芽耳機1副、行動電源1個、傳輸線2條、印泥1個、剪刀1把、原子筆1支、美工刀1支、直尺1支、OPPO手機1支(含SIM卡1張),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高連慶於民國114年11月初某日,加入由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羊」、「小然」、群組「XQ86」、Telegram暱稱「趙承宇」等人所組成之具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騙集團,高連慶負責依指示向被害人面交收取款項。高連慶與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再次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要求楊青沛再度交付投資款項。然楊青沛已知受騙,配合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款項。高連慶出示偽造之識別證,向楊青沛行使,楊青沛則交付新臺幣(下同)80萬元(已發還)給高連慶。旋為在旁之員警逮捕而未能順利詐得款項及洗錢,並扣得識別證1張、存款憑條1張、藍芽耳機1副、行動電源1個、傳輸線2條、印泥1個、剪刀1把、原子筆1支、美工刀1支、直尺1支、OPPO手機1支(含SIM卡1張)、高鐵票19張。

二、證據名稱:被告高連慶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如附表證據欄所載之證據。

三、不另為無罪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持偽造之存款憑條向告訴人行使之行為,亦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然扣案之存款憑條上並無填載告訴人之姓名,亦未簽署被告之姓名,甚至未有任何手寫文字。告訴人於警詢中係證稱:交付款項時,警方就向前查獲等語(警卷第31頁),並未證稱被告有向其行使存款憑證。故此部分並無法證明被告犯罪,而與上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23條第3項,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第4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第216條、第212條、第25條第2項、第55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邱亦麟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孟君附錄論罪法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2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卷、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告訴人 詐騙方式 面交情形 證據 楊青沛 詐騙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Threads刊登投資廣告訊息,吸引楊青沛於114年11月30日瀏覽後與之聯繫加入LINE群組「1130」,即以LINE暱稱「小葉ya」、「Bella慈容」等向楊青沛佯稱:可於「http://web.rkdksmx.com/」網站投資虛擬通貨,穩賺不賠,保證獲利云云,致楊青沛陷於錯誤,依指示與LINE暱稱「幣旺」假幣商相約面交購買虛擬貨幣。 高連慶依指示於115年1月19日21時許,前往嘉義縣○○鄉○○村○○0○00號全家便利超商民雄福氣店,佯裝為幣商向楊青沛收取80萬元,隨即遭現場埋伏之警員當場以現行犯逮捕而未遂。 楊青沛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警卷第23-33、49、51-55、63-65頁)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