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字第71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宏晉
邱琬媮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246、3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邱琬媮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林宏晉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一)邱琬媮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金融帳戶具一身專屬性,為個人身分、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尚無特別條件限制,並可預見他人無端要求帳戶之使用權,極可能係為充作犯罪中收受、提領贓款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邱琬媮為賺取提供1個帳戶可得新臺幣(下同)5千元之「補助」,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8月12日前某日,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及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三信帳戶)提款卡寄給LINE暱稱不詳之人,並以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不詳詐騙人士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對如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帳戶內,旋遭詐騙人士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
(二)邱琬媮、林宏晉依其等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金融帳戶具一身專屬性,為個人身分、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尚無特別條件限制,並可預見他人無端要求帳戶之使用權,極可能係為充作犯罪中收受、提領贓款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邱琬媮、林宏晉為賺取無本投注之博弈獲利,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由林宏晉將其所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提款卡交付邱琬媮,邱琬媮於113年8月30日下午某時,將合庫帳戶、華南帳戶提款卡,寄給LINE暱稱「尼斯國際客服」、「HCL財務」指定之人。並以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不詳詐騙人士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對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帳戶內,旋遭詐騙人士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被告邱琬媮、林宏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對話紀錄截圖,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均係涉犯幫助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散布詐欺取財罪嫌,然查,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被告2人知悉其帳戶提供之對象,為3人以上之詐騙集團,且知悉告訴人及被害人係遭網際網路詐騙。經本院當庭告知法條後,就幫助加重詐欺變更為幫助普通詐欺。
四、對被告辯稱之駁斥:被告邱琬媮辯稱:我提供自己的帳戶,是因為我要做手工,對方說政府有補助,我才寄出我的提款卡。第二次我提供被告林宏晉帳戶的原因,是我投資玩博奕,對方說要提供提款卡才能拿到中獎的錢云云。被告林宏晉辯稱:被告邱琬媮說她的提款卡寄給別人,現在沒有卡片,博奕的說要卡片才能拿到中獎的錢,我們也是被騙的云云。然查:
(一)被告邱琬媮於警詢中陳稱:我在臉書上看到家庭手工代工廣告(審理中改稱為報紙求才令),對方跟我說因為政府有補助,如先提供1張提款卡可以補助1萬5千元(偵查中改稱為5千元),事後提款卡會連同手工代工的材料一同寄還給我,所以我就聽從對方指示,將我的提款卡寄出,並且使用LINE告訴對方密碼。大概過了三天,對方就退出聊天室,因此資料就不見了,然後我就發現我帳戶遭警示等語(警卷第19頁)。被告邱琬媮並未提出任何對話紀錄,佐證其稱家庭代工提供帳戶一事。況且LINE之對話紀錄,並不會因為對方退出聊天室遭刪除。不論被告邱琬媮係自行刪除或其他原因導致對話紀錄滅失,縱使被告邱琬媮所述上開提供其帳戶之原因為真,然依照被告邱琬媮陳述內容,顯然是被告邱琬媮根本未提供任何勞力、付出任何心力、未作任何代工之情況下,只要提供帳戶提款卡,就可以先取得1張提款卡5千元之報酬。被告邱琬媮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問:是什麼樣的工作,為什麼政府要補助?)對方說是一個方案,我哪知道。說是政府補助手工的錢,我說怎麼那麼好,對方說他不會騙我。(問:別人要給妳補助款,為什麼不是跟妳要帳號讓對方匯款,而是跟妳要提款卡?)他說那是手工的規定,我哪知道。我之前都作臨時工,像是洗碗,薪水都是每個月領現金等語(本院卷第82-83頁)。可見被告邱琬媮無論依其先前之工作經驗或者智識程度,都清楚知悉莫名可以取得「補助」,實係白吃的午餐。對被告邱琬媮而言,對於為何會有這種補助金?為何領取補助金不是提供帳號,而要提供提款卡及密碼?等顯不合理之情節,並未過問或查證(「我哪知道」)。只要其提供三信、郵局帳戶提款卡、密碼後,可以順利取得補助金,無論對方如何使用其帳戶,根本非被告邱琬媮所在意。
(二)被告邱琬媮之帳戶,於113年8月12日遭警示。被告邱琬媮、林宏晉已知悉被告邱琬媮先前寄出用以領取「補助」之三信、郵局帳戶提款卡,已遭不法使用。然被告林宏晉仍提供其合庫、華南帳戶提款卡給被告邱琬媮寄出,被告2人對於提供提款卡給他人使用,會涉及不法,實有高度預見可能。被告2人均係臨時工,其工作不穩定性較一般工作為高,要有工作才有收入,對於賺錢的困難應有深刻體會。然被告2人根本未出資下注,與被告邱琬媮根本無特別信賴關係之「尼斯國際客服」,竟替被告邱琬媮出資下注,並將下注獲利給被告邱琬媮。亦即被告邱琬媮根本不用投入任何資金,只要提供帳戶,就能領取「尼斯國際客服」替其下注賺得之獎金,使被告邱琬媮做無本生意卻可賺取利潤,「尼斯國際客服」反而勞心出金、入金,還要將獲利部分分給被告邱琬媮。況且,被告2人對於上開諸多背離社會事實之處,未再多加詢問、求證,顯見被告2人對於上開諸多可疑之處,見有利可圖,只要能取得利潤,然對於提供合庫、華南帳戶資料之對象是否為詐騙人士、是否要從事不法行為,根本毫不在意。
(三)近年來各類詐欺、恐嚇取財案件層出不窮,詐欺或恐嚇取財集團為逃避追緝,往往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受領及提取贓款之帳戶,此不僅廣為平面及電子媒體所披載,亦經政府機關一再宣導提醒民眾防範。且一般人要申辦金融帳戶十分容易,僅需備齊相關文件,以及存入1千元至所開立之帳戶中即可。衡諸目前社會資訊藉由電視、廣播、報章雜誌甚至電腦網路等管道流通之普及程度,以及一般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之頻繁,苟見有人寧可向他人收集金融機構帳戶使用,而不願以自己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請開戶,其居心為何,實昭然若揭,帳戶所有人豈有可能安心將其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提供與該等人,而對該人取得帳戶之目的在於實施財產犯罪乙節絲毫未加懷疑?只要能取得金錢,被告2人對於使用其帳戶是否要從事不法行為,根本毫不在意。被告2人行為時主觀上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被告上開所辯,顯不足採。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孟君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 1 張美如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刊登投資訊息,張美如於113年8月某日點擊連結,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元章」為友,「王元章」又邀張美如結識暱稱「蕭麗婷」之人,「蕭麗婷」即邀張美加入LINE群組「眾智研習社」,並提供下載「隨身E行動」APP,佯稱投資保證獲利45%至65%云云,致張美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09.02-12:42-10萬元 合庫帳戶 張美如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72卷第23、28-29、34-36頁) 2 謝明秀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2日某時,以臉書帳號「相遇」、LINE暱稱「一帆風順」與謝明秀結識,佯稱欲來台找謝明秀,並匯款給謝明秀,旋自稱律師「李中華」之人要求謝明秀須先匯款,謝明秀誤信,依指示匯款。 113.09.10-09:30-5萬元 華南帳戶 謝明秀於警詢之證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72卷第26、38-40、46、48-50頁) 3 黃春美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30日晚間10時許,自稱「王凱文」透過影音平台「抖音」結識黃春美,邀黃春美在「抖音」平台完成任務以賺取佣金云云,致黃春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09.01-11:42-5萬元 華南帳戶 黃春美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72卷第24、51-54、59-64頁) 4 徐光亮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間自稱「李健良」、「林怡君」與徐光亮結識,徐光亮委託「李健良」代售酒,「李健良」佯稱須先匯檢驗費云云,致徐光亮陷於誤,依指示匯款。 113.09.09-09:49-3萬元 華南帳戶 徐光亮於警詢之證述、匯款申請書照片、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72卷第26、66-71、76-84頁) 5 呂宣潓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4日某時,自稱「彭浩翔」透過影音平台「抖音」結識呂宣潓,佯稱在基富通公司工作,公司舉辦活動發放福利,且可利用基富通帳號投資云云,致呂宣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09.05-09:31-3萬元 華南帳戶 呂宣潓於警詢之證述、交易明細(警72卷第25、86-89頁) 6 彭孟妍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3日下午3時許,自稱「何文凱」透過「歡歌」APP結識彭孟妍,佯稱任職香港銀河文化娛樂公司總經理,擁有內線消息,可代投注,必可中獎云云,致彭孟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09.13-12:10-8萬元 華南帳戶 彭孟妍於警詢之證述、凱基銀行客戶收執聯影本、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72卷第27、95-102、109-114頁) 7 陳鐸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8日下午1時2分前,以LINE暱稱「惠」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結識陳鐸仁,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陳鐸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09.08-13:02-2萬元 華南帳戶 陳鐸仁於警詢之證述、ATM交易明細表影本、交易明細(警72卷第26、117-119、123頁) 8 陳麒鈞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色情網站APP,陳麒鈞於113年9月8日凌晨1時許下載後註冊,並依指示使用網路銀行帳戶驗證,因而匯款。 113.09.08-10:45-3萬283元 華南帳戶 陳麒鈞於警詢之證述、存款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交易明細(警72卷第26、125-126、131-132頁) 9 薛文昌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0日起,以LINE暱稱「晚晚」向薛文昌佯稱買賣貴州茅台酒每瓶可賺取價差6萬元云云,致薛文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09.12-09:33-4萬元 同日09:45-3萬元 華南帳戶 薛文昌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交易明細(警72卷第27、134-138、142頁) 10 戴義隆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起,自稱「陳慧琳」、「陳婉茹」向戴義隆佯稱買賣人蔘獲利云云,致戴義隆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09.05-11:22-2萬元 華南帳戶 戴義隆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交易明細(警72卷第25、27、144-146、153頁) 113.09.13-10:09-2萬元 11 陳佩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底起,自稱「潘冠誠」透過交友軟體結識陳佩琪,邀陳佩琪投資網拍云云,致陳佩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09.06-09:28-1萬元 同日09:29-1萬元 華南帳戶 陳佩琪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72卷第25、157-159、165-166頁) 113.09.07-09:02-1萬元 同日09:03-1萬元 12 方偲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2日上午10時9分許,以Messenger暱稱「呂雅俐」向方偲樺稱購買教科書,並要求使用「賣貨便」交易,後佯稱交易不成功,轉貼假「賣貨便」客服連結網址給方偲樺,方偲樺點擊網址後,依假客服指示操作匯款。 113.08.12-12:58-1萬5123元 三信帳戶 方偲樺於警詢之證述、ATM交易明細表影本、交易明細(警96卷第16、18-20、26頁) 13 劉英如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2日上午,使用LINE ID「karenwu47」向劉英如稱購買商品,並要求使用「賣貨便」交易,後佯稱交易不成功,轉貼假「賣貨便」客服連結網址給劉英如,劉英如點擊網址後,依假客服指示操作匯款。 113.08.12-12:54-4萬9986元 三信帳戶 劉英如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96卷第16、17、27-30、40-48頁) 113.08.12-13:10-4萬9987元 同日13:13-4萬201元 郵局帳戶 14 王奕恩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1日某時,以LINE暱稱「Lucky庭」向王奕恩稱購買商品,並要求使用「賣貨便」交易,後佯稱交易不成功,轉貼假「賣貨便」客服連結網址給王奕恩,王奕恩點擊網址後,依假客服指示操作匯款。 113.08.12-12:50-3萬2013元 同日12:54-3213元 三信帳戶 王奕恩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96卷第16、49-54、61-68頁) 15 莊子鴻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7日起,以臉書名稱「李漢翔」向莊子鴻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高利,致莊子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08.12-12:58-1萬元(2筆) 同日12:59-1萬元 郵局帳戶 莊子鴻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交易明細(警96卷第17、69-71、7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