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字第734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余嘉華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1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余嘉華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余嘉華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金融帳戶具一身專屬性,為個人身分、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尚無特別條件限制,並可預見他人無端要求金融帳戶之使用權,極可能係為充作犯罪中收受、提領贓款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為領取網友給予之新臺幣(下同)20萬元,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4年7月8日,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帳戶)之金融卡交寄給LINE暱稱「陳嘉偉」之人,並以LINE告知密碼。不詳詐騙人士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件帳戶內,旋遭詐騙人士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被告余嘉華於警詢、偵查中及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包含當庭拍攝)、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3384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2209號不起訴處分書,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調解筆錄。
三、對被告辯稱之駁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辯稱:「陳嘉偉」知道有我有小孩要養,說要請他舅舅匯錢給我,要我提供提款卡給他云云。然查: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中陳稱:我在網路上認識「陳嘉偉」,沒有視訊或見面過,於114年7月2日認識他、7月8日對方叫我把卡片寄給他,他匯錢給我。對方叫我提供給他,我也不知道用途等語。顯見,被告與「陳嘉偉」根本並無特別信賴關係,何以才認識不到1週之「陳嘉偉」會突然匯款20萬元給被告、為何匯款給自己需要提供提款卡及密碼,而不是提供帳號即可、對方使用本件帳戶之目的亦未過問,對於他人是否持以不法使用,毫不在意,僅在乎能否拿到款項。
(二)況且,被告於111年間已因網路交友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該案中被告之個人帳戶已遭不法詐騙人士使用,被告理應對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有高度涉及不法風險一事,相較於其他未有相關案件經歷之人,有更深刻之認識,而應更加謹慎使用其個人帳戶。被告卻仍未汲取教訓,再次提供本件帳戶給他人使用,足見被告對於使用其帳戶是否要從事不法行為,根本毫不在意。是以被告提供之本件帳戶遭不詳人士用以詐欺取財、洗錢此一事實,自不違背其之本意,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被告上開所辯,顯不足採。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詐欺取財罪嫌,然查,依卷內所存資料,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被告知悉其帳戶提供之對象,為3人以上之詐騙集團,或知悉詐騙人士係以網際網路散布方式詐騙被害人,爰就幫助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變更為幫助普通詐欺。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10條之1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孟君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證據 1 林麒寶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Comfort」假意與林麒寶交往,慫恿林麒寶至假投資網站「new world」投資黃金期貨,並提供LINE暱稱「嘉欣」與林麒寶聯絡,致林麒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07.14-12:35-5萬元 同日12:36-5萬元 林麒寶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文字檔、交易明細(警卷第14-17、50、54-67、126頁) 2 洪健胤 詐騙集围成員以LINE暱稱「章魚燒」假意與洪健胤交往,邀洪健胤至「全球電子商務平台」投資商品,佯稱投資報酬高達20%云云,致洪健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07.15-14:29-3萬元 洪健胤於警詢之證述、ATM交易明細表影本、交易明細(警卷第70-72、84、126頁) 3 楊宗興 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自稱「林捷茹」結識楊宗興,復以LINE暱稱「開心每一天」假意與楊宗興交往,向楊宗興佯稱沒有錢坐飛機來臺,致楊宗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07.15-15:18-3萬元 楊宗興於警詢之證述、ATM交易明細表照片、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111-112、117-118、12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