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8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869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美菁選任辯護人 何偉斌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869號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移轉管轄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與該院115年度訴字第1038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一人犯數罪,為相牽連之案件。而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6條第1、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相牽連刑事案件分別繫屬於有管轄權之不同法院時,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旨在避免重複調查事證之勞費及裁判之歧異,符合訴訟經濟及裁判一致性之要求。

二、查被告黃美菁被訴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被告就被訴事實於本院審理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8月25日上午9時45分宣判,茲因被告另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569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5年度訴字第1038號,下稱另案),且迄未審結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另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被告具狀聲請將本案移送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合併審判(本院卷第25至2

6、111至119頁),並於辯論終結後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庭函文,文中記載「本院同意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金訴字第869號移由本院合併審理」等語,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庭民國115年8月7日彰院國刑申115訴字第1038號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25頁),是為維被告之權益,本案實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轉管轄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與另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裁判日期:2026-08-21